因行为称义
【因行为称义】雅各书2:14-26 雅各书2:14-26 是一段引发神学讨论的经文,特别集中于信心与行为的关系。关键问题在于:雅各是否在教导行为可以在律法或救恩的意义上使人称义,还是他更强调真正的信心必然会结出行为的果实?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段经文,我们需要结合其上下文以及圣经整体关于称义和成圣的教导。 【1.】 雅各与保罗使用“称义”时在处理不同事情 保罗明确宣称罪人在神面前的称义是唯独因信(例如,罗马书3:28;4:5;5:1,加拉太书2:16;3:11;3:24,以弗所书2:8-9,提多书3:5,腓立比书3:9)。保罗处理的是律法上的称义问题,强调信心是罪人蒙神赦免并被算为义(罗4:3-8)的工具性原因instrumental cause。他关注的是人在神面前如何通过信心得到称义,这与人的行为无关。 与此不同,雅各的重点在于信徒生活中信心的表现。他指出,真正的得救信心必然会结出好的行为。雅各在雅各书2:14-17中处理了教会中信徒缺乏怜悯的行为,指出信徒若对缺衣少食的弟兄见死不救,声称的信心若没有实际行为,这样的信心是死的(2:17,2:26)。他并不是说行为可以为人提供律法上的称义,而是要信徒通过行为来证明他们的信心是活的。 因此,保罗与雅各的教导并不矛盾。保罗强调唯独信心作为称义的基础,而雅各则强调信心必须通过行为来“称义”以显明其真实性。这两者是互补的,既表达了因信心而来的救恩,也强调了因信心所结出的果实。 【2.】 信心的显明:亚伯拉罕被称义与献以撒的顺序 雅各使用亚伯拉罕的例子,明确说明信心必定会带来行为的外在表现。亚伯拉罕首先因信被神称义(创世记15:6),正如保罗在 罗马书4:1-3 中所强调的那样: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之处,但事实上,亚伯拉罕是因信神而被算为义。因此,亚伯拉罕在神面前没有可夸的(罗4:2-3)。 雅各非常清楚《创世记》中的事件顺序,了解亚伯拉罕的称义(创世记15:6)发生在他献以撒之前多年。神在创世记第15章已经算亚伯拉罕为义,而这发生在以撒出生之前。因此,亚伯拉罕在创世记第22章献以撒的事件,是他被神称义多年之后的顺服行为。雅各并非认为亚伯拉罕因献以撒而被称义(得救恩),而是借此表明他的行为是其信心的证明,彰显了他对神的真实信靠。 因此,雅各的要点在于信心与行为的密不可分。真正的信心必定会在行为中得到印证,行为正是信心得以成全的外在表现。 【3.】喇合的角色:以行动显明信心 雅各还提到喇合(2:25),她通过接待并保护以色列探子,显明了她的信心。《约书亚记》第2章记载了喇合隐藏探子的故事。当她得知耶和华神如何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并战胜强敌时,她对神大能的作为有了信靠之心,并对探子说:“耶和华你们的神本是上天下地的神。”(约书亚记2:11)。她的信心促使她冒着生命危险接待并隐藏以色列的探子,求他们在日后毁灭耶利哥城时怜悯她的家人(约书亚记2:12-13)。喇合的行为源于她对以色列神的信心,她的行动也证明了她对神的信靠。 再次,雅各在此强调,真正的信心必然会产生具体的行为,喇合的信心正是通过她冒险拯救探子的行为得到印证。 【4. 】在雅各书第2章中,的称义(希腊词 “δικαιόω”) 最好理解为“证明”或“显明”。 在雅各书第2章中,“称义”希腊原文”δικαιόω” 最好理解为“证明”或“显明”,而不是保罗常用的法庭式或救赎意义。比如,在路加福音10:29,律师为了“显明” (δικαιόω)自己有理,就问耶稣“谁是我的邻舍?”同样,在马太福音11:19和路加福音7:35中,”δικαιόω” 被用来形容智慧通过行为或结果“显为是”。在罗马书3:4中,保罗也用这个词来表示神“显为(δικαιόω)公义”。雅各书2:21-25 其实延续了这一用法,”δικαιόω” 在雅各书2章中的书信背景中,是指通过行为来显明信心的真实性。 当雅各说亚伯拉罕因行为称义”δικαιόω”(雅2:21)时,他的意思是亚伯拉罕通过愿意献上以撒来显明(证明)他的信心。同样,喇合的信心也通过她的行为显明出来(雅2:25)。因此,雅各强调真正的信心必须伴随行为来证明是活的信心。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保罗关注的是救恩意义上的称义。因此,虽然保罗和雅各都使用了同一个词称义”δικαιόω”,但他们的关注点不同。保罗讨论的是人在神面前的称义(如何被赦免并被神算为义 罗4:3-8),而雅各关注的“称义” 是信徒生活中通过行为来证明信心。 【5.】 结论:唯独因信称义,但信心必有行为相随 雅各的论点是,如果信徒的信心是活的,那就不可能独存,信心必定会产生行为。雅各在 雅各书2:14-26 中,强调信心如果没有行为就是“死的”信心(雅2:17),所以他呼吁信徒审查他们的生活,以确保他们的信心不是死的,而是活的、积极的。 这种教导并不与保罗的教义相冲突。虽然保罗在 罗马书 和 加拉太书 中明确指出称义是唯独因信(罗3:28,加2:16),但保罗的重点是人在神面前如何通过信心得到称义(蒙救赎获得救恩),特别是在救恩的律法层面。而雅各的重点在于,称义之后的信徒生活,真正得救的信心必然会有行为作为其外在表现。两者的教导是互补的:保罗强调称义的基础是信心,而雅各强调信心的果实是行为。 因此,雅各的结论是,信徒的信心必须是有行为伴随的信心,否则这信心便是没有生命的。正如改革宗教会的传统所总结的那样:“我们唯独因信称义,但这称义的信心从来不是孤立的。”(唯独信心,信心必有行为)。 【6.】 威敏斯特信仰告白 1646 11章 二、所谓信心,就是这样接受并依靠基督祂的义,这乃是称义的唯一方法 ;然而在被称义者的心中,不是只有信,而是也伴随一切别的(美德)恩典,而且这不是死的信心,而是使人生发爱的信心 WCF 11:2 Faith, thus receiving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