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法律和诫命可以分为三类,即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道德律在旧约和新约之下都保持不变。相比之下,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在新约之下不再具有约束力(西2:16-17;来10:1、10-14)。礼仪律,例如献祭和燔祭,不再被要求,因为它们预表了耶稣基督,那位至终的神的羔羊,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成就了救赎。同样,关于洁净与不洁净食物的礼仪律在新约之下也被废除了(可7:18-19;徒10:9-16)。 虽然礼仪律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它所预示的属灵实质和神学原则在新约中继续存在。例如,信徒已经成为神的祭司,向祂献上赞美、事奉,甚至将全人作为属灵的祭物献给神(彼前2:5、9;罗12:1;来13:15-16)。 至于民事(司法)律,它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例子包括对盗窃羊只进行四倍的赔偿要求 (出22:1),以及设立逃城以保护那些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使他们免受私人报复。这些民事律对生活在各国政府统治下的信徒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使徒教导基督徒要顺服属地的统治者和执政掌权者(罗13:1-7;彼前2:13-17)。 然而,虽然民事律本身已随以色列国家而失效,但它们的一般公平原则(general equity),即作为其基础的道德原则,仍然具有教导意义和适用性(林前9:8-10)。例如,使徒保罗教导说,一个基督徒工人应当得他的工价,并引用旧约律法:“牛在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申25:4;林前9:8-10;提前5:18)。保罗这样做表明,虽然具体的司法规定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其背后的道德原则继续适用。 因此,关于礼仪律和民事律,既有连续性,也有不连续性。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不再具有约束力; 民事律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因此并不约束其他国家。而其一般公平原则继续教导神的子民。因此,我们应当从新约中使徒的教导和实践来理解这些律法在新约之下如何得着应验和应用(徒15:1-29)。 这也是耶路撒冷大会中,使徒和长老针对外邦基督徒所作出的决定。他们并没有要求外邦信徒遵守旧约的礼仪律和民事律,只要求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淫乱、勒死的牲畜和血。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并维护犹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间的团契与合一,使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彼此接纳,同为基督身体的肢体(徒15:1-29)。

安息日与主日的分别与相同之处。(参考歌罗西书2:16-17)

上帝的百姓来到新约时代,不再按照旧约礼仪律中有关饮食的条例生活。例如,旧约里的百姓不能吃猪肉、龙虾、螃蟹、贝类等不洁净的食物。到了新约时代,新约的子民不再遵守这些饮食上的条例。正如主耶稣说:“凡物都是洁净的。”(可7:18–19) 同样,旧约礼仪律所规定的节期,如逾越节、除酵节、初熟节、七七节(五旬节)、吹角节、赎罪日、住棚节,以及月朔和各样礼仪性的安息日,都已经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外邦基督徒不再有遵守这些律法中节期的义务。月朔是指每月初一,是旧约以色列人在礼仪律中所设立的敬拜日。当日百姓要献上特别的祭物、吹号,并举行圣会,以纪念上帝的恩典(民10:10;民28:11–15)。 同样,使徒保罗也说,不要让那些仍然坚持遵守旧约礼仪律的犹太人论断新约的信徒。因为来到新约时代,上帝的子民不需要再遵守这些礼仪上的条例。保罗说:“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西2:16)因为“这些原是将来之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17)因此,新约信徒不是借着遵守这些礼仪律得蒙神悦纳,而是因着信靠已经成全律法的基督而蒙恩得救。 来到新约时代,当大量的外邦人进入神的国,与信主的犹太人组成教会成为一体的时候,我们从《使徒行传》和保罗的书信中看见,教会逐渐形成在主日聚会敬拜的惯例(徒20:7;林前16:1–2)。这应该是为了庆贺主耶稣在七日的第一日复活。后来,使徒约翰更称这一天为“主日”(启1:10)。因此,早期教会逐渐在主日聚会敬拜而非在安息日(星期六)聚会。在主日聚会以纪念基督的复活。 在旧约圣约之下,以色列百姓在旧约中必须按照律法的要求遵守安息日。在安息日,任何工都不可做;凡做工的,都要被治死,从民中剪除(出31:14–15;35:2)。安息日也不可捡柴,不可点火(包括点火煮饭)(出35:3;民15:32–36)。凡在安息日捡柴,或违背安息日诫命的人,都要按照律法的要求用石头把他打死(民15:32–36)。最后,使徒保罗提醒我们,旧约礼仪律中关于饮食、节期、月朔、安息日等一切礼仪上的要求,都不过是将来之事的影儿(西2:16–17)。这些律法的礼仪部分都只是暂时预表并指向基督,那形体却是基督。 然而,新约的主日并不是旧约律法的安息日,而是基督复活以后,新约教会分别出来敬拜神的日子。主日是教会分别为圣来敬拜神、纪念神创造之工(创2:2-3),并纪念基督借着复活所成就的救赎之工的日子,也是信徒属灵安息、敬拜与团契交通的日子(徒20:7;林前16:1–2;启1:10)。 从神学的角度而言,主日可以称为新约属灵安息日spiritual sabbath (而不是旧约的犹太人安息日),因为信徒在这一天放下日常的劳碌,专心敬拜神,在基督里享受属灵的安息,并等候将来永恒的安息(来4:9–11)。神也命令并劝勉信徒不可停止聚会,总要彼此劝勉,既知道那日子临近,就更当如此(来10:24–25)。因此,新约信徒不可停止聚会,当忠心分别主日为圣,与圣徒一同敬拜神、聆听神的话语、领受圣礼,并彼此交通建立,在主里得享属灵的安息,同心荣耀神。

加尔文论第四诫《安息日》

上主日开始讲解十诫。来临主日来到第四诫时,我再次回到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诠释。作为改革宗神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加尔文对第四诫的理解,确实与后来清教徒在《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CF》第21章所表达的立场有所不同。改革宗传统从来不是单一声音,而是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上,容纳了不同的神学诠释。 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观点可以精炼地总结为三个核心层面。首先,旧约第七日安息日作为礼仪性的影儿,已经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成全,因此其预表性的礼仪已经废止(西2:16–17)。真正的安息乃是在基督里的属灵安息,并不系于某一特定的日子。其次,虽然礼仪性的影儿已经过去,但第四诫所包含关乎教会秩序与怜悯劳工的实践原则仍然适用于历代教会。为了维持敬虔,不使敬虔渐趋衰微,并保持教会的秩序与规矩,信徒应当有规定的日子聚集聆听上帝的话、施行圣礼和公共祷告,同时也应当让仆人、下属和劳工得着身体的安息。最后,加尔文严厉驳斥那些假先知所谓「第四诫仅废除礼仪性的部分,而『七日守一日』仍然属于永恒道德律要求」的主张。他强调,早期教会选择主日,并非因为第一日取代第七日成为新的圣日,而是因为基督已经成全了安息日所预表的真实。因此,基督徒在主日聚会,并不是因为这一天本身具有任何仪式性的神圣性,而是出于福音中的自由,以及维持教会良好秩序的需要。若把主日仅仅看作第七日安息日的简单替代,仍然认为某一天本身具有礼仪性的神圣地位,并要求信徒照着犹太人的方式拘泥于守日,那么这种作法不过是把犹太人的迷信披上一件新的外衣而已。 以下中文内容根据 Calvin, J., & Beveridge, H. (1845).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翻译整理。 ========================================== 毫无疑问,主耶稣基督的降临废除了这条诫命中属于仪式的部分。祂是真理,在祂面前所有的象征都消逝了;祂是实体,一见到祂,阴影就消失了。我说,祂才是安息日真正的成全:“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与祂同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 6:4)。因此,正如使徒在别处所说:“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歌罗西书 2:16, 17);这里所谓的“形体”,正如该段经文所表达的,是指真理的全部实质。这并不满足于仅仅一天,而是要求我们整个人生的历程,直到我们完全向自己死,被上帝的生命所充满。因此,基督徒绝不当与迷信式的守日有任何关涉。 Still there can be no doubt, that, on the advent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 the ceremonial part of the commandment was abolished. He is the truth, at whose presence all the emblems vanish; the … Read more

基督联合、律法与诫命

当我们重生信主的那一刻,我们就与基督联合(约 15:4–5;林前 1:30)。圣灵保惠师使我们与基督联合(林前 12:13)。透过这样属灵的联合,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旧人与基督一同死去(罗 6:6;加 2:20)。 我们的旧人不但与基督一同死去,如今活着的我们乃是新造的人,是一个心中愿意顺服上帝、敬拜上帝、渴慕上帝的新人(林后 5:17;结 36:26–27)。 当我们与基督联合的时候,这奥秘被揭开,就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人不在律法之下,因为律法只管辖活着的人,当人死的时候就脱离了律法(罗 7:1)。所以,当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时候,我们就不在律法之下(罗 6:14)。 我们既然不在律法之下,也就不再被律法定罪(罗 8:1)。既然我们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也不再被定罪,那么我们就如使徒保罗所说的,我们已经脱离了罪的捆绑(罗 6:6)。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重生信主的基督徒有勇气,勇敢面对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与诫命之下,也不再被定罪,也脱离了罪的捆绑。所以,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对基督徒而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上帝、认识自己(罗 3:20)。不仅如此,我们也透过律法与诫命,晓得上帝要我们如何生活(诗 119:105;提后 3:16–17)。 每当我们犯罪的时候,我们清楚知道,因着基督的缘故,我们不再被上帝审判,所以我们身为儿女的(约1:12),要随时随地悔改,竭力过圣洁的生活,不惹天父上帝生气与管教(来12:5、启3:19),也不使圣灵保惠师忧伤(弗 4:30)。

律法和约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律法和约,都是上帝所赐下的;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为什么律法与上帝所立的约会有共同点呢?因为律法本身是包含在约之中,神所立的约必然包括律法与诫命。 旧约与新约在本质、原则与精神上的一致性 本文所采取的立场是:旧约与新约在本质、原则与精神上是同一的,虽然在不同时代中有不同的做法与施行方式。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旧约与新约都同样要献祭,只不过在旧约中所献的祭为牲畜,,以及出产、田间的出产等;到了新约的时候,这祭物就转为全人为祭(罗12:1)、感谢为祭(来13:15)、侍奉为祭(罗15:16)、奉献为祭(腓4:18)。 因信称义:所有之约背后的共同救赎原则 旧约与新约在本质、原则与精神上是同一的,因为无论在什么时代,人都是因着信那最终要来的后裔(基督)而被上帝称为义(创3:15、创15:6;罗4:3–6;罗4:20–25;加3:6–14)。所有的约,其背后的本质、精神与原则,都是出自上帝白白的恩典。 关于约的两种主要神学立场 一些神学家会把约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约:一种是恩典之约(例如亚伯拉罕之约、大卫之约、新约),另一种是律法行为之约(亚当之约、摩西之约)。另一些神学家则会把所有的约都视为在同一的框架中的恩典之约,并且认为所有的不同的约,其实也都同时包含神的诫命;而笔者采取的是后者这一立场。 所有的约都包含神的命令与律法 例如,在亚伯拉罕之约中,已经包含神的诫命与律法;神命令亚伯拉罕要在上帝面前作完全人(创17:1)。同样,在新约之中,主耶稣也命令门徒要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样(太5:48)。因此,严格来说,所有的约都包含神的命令、律法与诫命。即使在新约中,神也将祂的律法放在我们里面,写在我们心上(来8:10;耶31:33),好叫我们爱慕神的律法,并愿意遵行它。 行为之约与恩典之约的统一救赎目的 亚当之约在其条件与原则上确实可以被称为行为之约,因为它以完全顺服作为生命的条件(创2:17);然而,在上帝永恒而统一的救赎计划中(弗1:4),它并不脱离恩典之约的整体框架。即使在亚当的行为之约中,神主动与亚当立约本身也不是出于亚当的功劳,而是出于神主权的白白恩典。 虽然亚当在行为之约中失败了,但在上帝永恒的救赎计划中,亚当却是预表那将要来的末后亚当就是基督;正如圣经所见证的,亚当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5:14),而末后亚当(基督)则借着完全的顺服,成就了亚当所失败的(罗5:18–19;林前15:45)。因此,虽然在历史施行上可以区分行为之约与恩典之约,但在救赎目的与终极实现上,按本质、原则、精神,神其实只有一个救赎计划,并最终在恩典中、在基督里得以成全,达成拯救选民的终极目标。 十诫既是律法,也被称为约 律法与约有许多相似与共同点,因此,有些时候我们会看到圣经中的十条诫命在旧约中也被称为“约”。十诫不仅是律法,也被圣经明确称为“约”本身。 出埃及记 24:7–8:「……这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所立的约。」 出埃及记 34:28:「……他将这约的话,就是十条诫,写在两块版上。」 十诫之所以被称为约,是因为其中包含了神的救赎恩典(出20:2)、神的应许(出20:6、出20:12),以及神的律法。而这十诫乃是被基督完全遵守的;基督正是那一位爱上帝、并完全遵行上帝诫命的完全人。并且基督也为我们承担了原本触犯律法与毁约的咒诅(加3:13)。 律法与约的不同 虽然律法(例如十诫)有时候被视为约的一部分,但律法与约确实存在区分与不同之处。首先,我们来看律法与约的第一个不同点。 第一不同点:律法不提供赦罪,约包含赦罪的应许 律法本身不提供赦罪;约包含赦罪的应许。律法里面并没有包含应许和赦罪的恩典。律法的目的(只是列出一部分)在于教人知罪(罗3:20;罗7:7),并且定人的罪(申27:26;罗4:15)。律法一方面教人知罪,另一方面也如训蒙的师傅,把人引向旧约与新约圣经中所应许的基督(加3:24;约5:39)。因此,律法的功用是教人知罪并定人有罪,本身并不包含赦罪;然而,神所立的救赎之约却包含赦罪的应许与恩典(耶31:34;来8:12)。 律法强调命令与刑罚,约包含救赎关系 从某种角度而言,律法强调神对人的命令,而约则强调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律法主要是告诉百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触犯律法所带来的刑罚;然而,约所涵盖的是更大的范围,它包含了上帝救赎的恩典(出20:2;耶31:34;来8:12),也应许上帝要作我们的神,而我们要作祂的子民(来8:10;耶31:33)。 约的核心:神作我们的神,我们作祂的百姓 约的核心可以说就是:神要作我们的神,我们要作祂的百姓。正因为神是我们的神与君王,我们是祂的子民,所以祂赐下律法,教导百姓如何在祂的国度中生活,以彰显祂的荣耀、圣洁与公义。 律法的普遍性与约的特殊性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律法是赐给所有人的,而救赎之约却不是所有人都晓得。所有的人都会按神启示的律法被审判;即使是没有听过福音的外邦人,也必按神刻在他们心版上的律法的功用来受审判。 律法的道德功用与人的良心 律法的功用在于:当上帝造人的时候,律法中的道德要求已经自然地显明在世界各民族与国家之中。即使没有圣经的民族,也知道何为善、何为恶(罗1:28–29);人也会自然地顺着本性行出神道德律法的要求(罗2:14)。因此,在审判的那一日,神只需要按世人自己所认知的道德标准来施行审判。同时,神也把良心赐给世人,在人的心中为他们作见证,并控告他们(罗2:15)。 救赎之约必须藉着福音得知 然而,虽然从某种角度而言,每一个人都知道律法中的道德要求,却并不是所有人都知道救赎之约。救赎之约必须透过旧约先知(加3:8、创15:6、赛53:11、哈2:4)和使徒所传的福音,人才能认识上帝救赎的恩典。 两个救赎之道的对比 圣经中清楚呈现出两条救赎之道:一条是靠自己遵守律法(利18:5;申6:25;太19:7;路10:25–28;罗10:5),另一条是唯独靠相信上帝在那要来的后裔(基督)里所应许的救赎(创15:6;哈2:4;赛53:11;罗1:17;罗3:28;加2:16;弗2:8–9;腓3:9;约3:16)。 靠律法之路是死路 虽然圣经中呈现这两条救赎之道,但靠律法称义、得救的道路,对堕落的人类而言是死路。因为世人已经堕落,无法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圣经也清楚宣判世人无一为义(诗14:1–3;传7:20;赛64:6;罗3:10–12;罗3:23)。因此,人若想得救,必须谦卑自己,承认自己得罪了上帝,单单依靠上帝在约中所赐的白白赦罪恩典(罗3:24;弗1:7;弗2:8–9)。 圣灵是约中的应许,而非遵守律法的结果 遵守律法并不能赐下圣灵,人也无法靠自身遵守律法来得着神的灵。圣灵是神在约中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加3:14)。原来,神在与亚伯拉罕立约时,已经应许基督来时,万国都必因亚伯拉罕得福(创12:3;创18:18);后来,神更清楚地启示,这应许要在那将要来的后裔(基督)身上成就,使地上万国因那后裔(基督)得福(创22:18;加3:14–16)。 因此,圣灵并不是靠守律法而来的(加3:2–5),而是因着我们信基督,神按祂在约中的应许所赐下的恩典。 约与律法的共同点 因为时间的缘故,这里不详细展开,只是简要指出约与律法的一些共同点。约与律法同样源自上帝自己的启示,而非出于人的设立;二者都是上帝在历史中以言语的方式主动颁布,显明祂是那位说话、立约、并向人显明旨意的神。无论是约还是律法,都是上帝在具体历史处境中向祂百姓所启示的真实话语与行动。 约与律法同样显明神的权柄与圣洁 因为律法是包含在约之内,所以约与律法都共同表达上帝身为全地之主所拥有的权柄、同在与掌管。它们一同启示上帝的圣洁与公义,使人认识这位立约的神是圣洁、公义、不可轻慢的主。 约与律法在基督里的最终成全 同样因为律法包含在约之内,约与其中的律法都向人提出责任性的要求,呼召人以顺服与回应来活在与上帝正确的关系中,并因此具有约束性与规范性。最终,无论是约还是律法,都在基督里得到真正的成全与完全应验;基督既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也实现了上帝在约中一切救赎性的应许。 福音是约中核心  福音是约中最核心的救赎宣告,直接向罪人宣告得救的途径,就是相信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世人唯一的救主;然而,约并不等同于福音。因为约的内容不仅包括福音的应许,也包含律法、命令、责任、印记与记号,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具体施行方式,而福音本身则是约中对神白白恩典的宣告。福音是在这约的整体框架之中,向罪人宣告拯救的好消息;而当人接受福音之后,约便规范蒙恩之人当如何生活与持守信仰,并立定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 

白白称义后,遵守律法

如果应许是完全出于恩典,那么上帝赐给亚伯拉罕的那些命令,会不会让这应许看起来像是必须靠行为才能得着?既然保罗说律法不能废掉上帝早先给亚伯拉罕的应许,那么亚伯拉罕的顺服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理解“应许”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时候,虽然并没有像摩西和以色列一样颁布律法规条,但是上帝命令与吩咐亚伯拉罕要在上帝的面前做完全人。创世记 17:1 上帝对亚伯拉罕说:「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值得注意的是,这命令是在亚伯拉罕因信被算为义之后(创15:6)。所以,“做完全人”的命令是称义得救后给的,是成圣的一部分。 后来上帝命令亚伯拉罕和他一家的人行割礼,这是神与他们立约时所吩咐的命令,也是约的记号(创17:11、徒7:8)。来到摩西时代,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命令被写入律法,并被颁布成律法,所以割礼成为律法之一(利12:3。 亚伯拉罕是因信被算为义(创15:6),从来不是因行为或遵守命令而称义(罗4:2–3;加3:6–7)。同样,摩西、以色列百姓以及我们,也都不是因为遵行律法而被称义。 因此,律法并不是用来帮助人称义的。律法本是因人的过犯而设立,使人的罪显露出来(罗3:20、罗5:20、加3:19),让罪人看见自己的堕落,无可推诿。律法的功用是定人的罪,使人明白自己在罪的捆绑之中(罗3:20)。因为我们已经堕落了,所以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也不能靠律法得救(罗3:20、罗3:28、加2:16)。 加拉太书指出,神透过摩西所赐的律法,好像训蒙的师傅,引导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当罪人看见自己无力自救时,在圣灵的感动下,他会从福音得知,他必须以信心来到主耶稣面前,领受赦罪、称义、白白的恩典。 既然应许是恩典而不是靠行为,那为什么在创世记里上帝仍然给亚伯拉罕命令(做完全人)? 因为人在因信称义之后,神要我们靠着圣灵遵行祂的律法,过圣洁的生活(罗8:4)。这是对上帝恩典的回应,是信徒感恩与荣耀神的生命(罗12:1)。所以无论是亚伯拉罕、旧约圣徒或我们,都是得救之后,以爱神与感恩的心来遵行神的律法。律法教导我们何为圣洁、公义、良善(罗7:12),何为神所憎恶的罪(罗7:7);罪就是违背神的律法(约一3:4)。律法的原则与精神,就是教导我们如何全心爱神,并且爱人如己(太22:37–40)。 我们是唯独信心使被称为义。被称义后,基督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罗6:14),也不再被定罪(罗8:1)。在成圣道路上,我们靠圣灵守神的诫命与律法,致死恶行(罗8:13),学习像亚伯拉罕做完全人(创17:1),并遵行主耶稣的教训:「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5:48) 正如主耶稣给我们新命令:约翰福音13:34-35:「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你们若有彼此相爱的心,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 在成圣的道路上,我们每一位都会跌跌撞撞,但我们不要害怕律法,因为与基督联合的人已经不在律法之下(罗6:14),也不再被定罪(约3:16–18;罗8:1)。因信基督,我们已经成为神的儿女(约1:12)。我们若不慎犯罪,就悔改认罪(约一1:9),重新倚靠圣灵致死身体的恶行(罗8:13),不断祈求主耶稣,靠圣灵结出圣灵的果子(加5:22–23),来荣耀父神(约15:8)。 我们遵行律法是因为爱神,因为神要我们爱人(太22:37–40)。罗马书 13:10.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 如果应许是完全出于恩典,那么上帝赐给亚伯拉罕的那些命令,会不会让这应许看起来像是必须靠行为才能得着?既然保罗说律法不能废掉上帝早先给亚伯拉罕的应许,那么亚伯拉罕的顺服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理解“应许”与“律法”之间的关系? 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的时候,虽然并没有像摩西和以色列一样颁布律法规条,但是上帝命令与吩咐亚伯拉罕要在上帝的面前做完全人。创世记 17:1 上帝对亚伯拉罕说:「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值得注意的是,这命令也是亚伯拉罕因信被算为义之后(创世记 15:6 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所以做完全人的命令是称义得救后给的,所以学习“做完全人”是人称义之后,成圣的一部分。 后来上帝命令与吩咐亚伯拉罕和他一家的人都要行割礼,这是神与他们立约时候所吩咐的命令。这命令也是在亚伯拉罕因信被称义之后神给予的约中的记号(创17:11、徒7:8)。来到摩西时代的时候,神对亚伯拉罕的命令就被写入成为律法,并被颁布成律法,所以割礼也是律法之一(利 12:3)。利未记 12:3 第八天,要给婴孩行割礼。 亚伯拉罕是因信上帝然后被算为义(创世记十五章第六节)。所以亚伯拉罕从来都不是因着行为或遵守上帝的命令而被称为义(罗 4:2–3;加 3:6–7)。(罗马书 4: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3.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像亚伯拉罕一样,摩西和以色列百姓和我们,也都不是因为遵守上帝的命令和律法,以至于被称为义。 所以,律法并不是用来帮助我们称义的,因为律法本是因人的过犯而设立,要显明我们的罪,使我们的罪显露出来(罗3:20、罗5:20、加 3:19),让罪人看见明白自己是堕落的,叫我们无可推诿。所以律法的功用,本是要定我们的罪,使我们看见自己的堕落的罪人,使我们明白知道我们是在罪的捆绑之中(罗 3:20)。因此,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也不能靠律法得救(罗3:20、罗3:28、加 2:16)。 加拉太书也指出,神透过摩西所赐下的律法,好像训蒙的师傅,引导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 3:24)。当罪人看见自己无药可救之时,在圣灵的重生与感动之下,他会从福音得知,他必须以信心来到主耶稣面前领受赦罪、称义、白白的恩典。 既然应许是恩典而不是靠行为,那为什么在创世记里上帝仍然给亚伯拉罕命令(做完全人)? 因为我们已经因信称义之后,神要我们靠着圣灵来遵行祂的律法,过圣洁的生活(罗 8:4)。这是我们对上帝恩典的回应,是信徒感恩与荣耀神的生命(罗 12:1)。所以无论是亚伯拉罕、旧约的圣徒或者我们也好,我们都是得救之后,以爱神和感恩的心来遵守神的律法,过圣洁的生活。神的律法会教导我们什么是圣洁、公义、良善(罗 7:12)、什么是神讨厌的罪(罗 7:7);罪就是违背神的律法(约一 3:4)。律法的原则与精神其实就是在教导我们如何全心全意爱神,并且爱人如己。(太22:37-40) 我们是唯独信心使被称为义。被称为义后,虽然基督徒已经不在律法之下(罗 6:14),也不再被定罪(罗 8:1),但在我们的成圣的道路上,我们要依靠圣灵来守神的诫命与律法,致死恶行(罗 8:13),像亚伯拉罕一样学习做完全人(创 17:1),并遵行主耶稣的教训:「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 5:48) 正如我们得救后,主耶稣颁布给我们的新命令:约翰福音 13:34:「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35:「你们若有彼此相爱的心,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 在成圣的道路中,我们每一位都会跌跌撞撞,明白福音的我们不要害怕律法,因为与基督联合之人已经不在律法之下(罗6:14),也不再被定罪(约3:16;约3:17;约3:18;罗8:1)。因信基督,我们已经成为了上帝的儿女(约1:12)。我们若不慎触犯神的律法犯罪时,我们就悔改认罪(约一1:9),重新依靠圣灵致死身体的恶行(罗8:13),不断祈求主耶稣,靠圣灵结出圣灵的果子(加5:22–23)来荣耀父神(约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