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是否规定哪些罪不可领受圣餐?被暂停后如何跟进,何时恢复领受?
圣经并没有列出一张“犯了哪些罪就一定不能领圣餐”的清单。圣餐本来就是为罪人设立的,是神在圣约中赐下的救赎记号。不过,人必须带着信心和悔改的心来领受,否则就是干犯主的身体与血(参《哥林多前书》11章)。主耶稣在最后的晚餐中也让犹大与祂同席(路22:21;约13:26–30)。因此,教会一方面不能把圣餐当作“只有完全无罪的人才配领受”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不能让明显不愿悔改的人继续不加分辨地领受圣餐。 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信徒会被禁止或暂停领受圣餐:一是在接受教会纪律处分期间;二是因不悔改的严重罪而被教会逐出。 一般来说,若是个人之间的得罪,应按《马太福音》18章的步骤逐步处理;但若是公开、明显羞辱上帝之名的罪,则可以直接进入公开的教会纪律程序。无论哪一种情况,所有指控都必须有清楚的证据和见证人,以确保处理是公正的。若有人违背神的律法,伤害弟兄姐妹,也可以按照《马太福音》18:15–20的原则来处理。 《马太福音》18:15–17教导我们,教会纪律通常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私下劝诫:一对一指出对方的过失。如果对方愿意听从,这件事就可以私下解决,从而挽回弟兄。 第二,多人劝诫:如果对方不听,可以带一到两位见证人一起再去劝他,使事实更清楚,也增加劝诫的分量。 第三,交由教会处理:如果他仍然不悔改,就交由教会处理。 第四,执行纪律:如果他连教会的劝告也不听,就要把他当作教外人看待,也就是说,不再把他当作信徒一样看待。 如果有弟兄姐妹犯了严重、公开的罪(例如:十诫),在被劝诫之后仍然不肯悔改,教会可以暂停他领受圣餐,目的是帮助他反省并悔改。这是出于牧养的关怀使那人能回转,而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这类决定应由牧者和长老会共同作出。 如果当事人继续坚持罪恶,甚至做出明显大大羞辱上帝的事(例如《哥林多前书》第5章所提到的情况,有信徒既然与继母同居,这事是连不信的人都觉得可耻的事),教会就必须要把他逐出教会。但这样做的目的,仍然是盼望他最终悔改归回,而不是单纯把他逐出。 当这个人后来真心悔改时,教会应当公开接纳他,安慰他,并恢复他与教会的关系,包括再次领受圣餐(参《哥林多后书》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