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erholm 的核心问题
Stephen Westerholm 的《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 The “Lutheran” Paul and His Critics》是讨论传统新教保罗观及其现代批评的重要著作。Westerholm 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 on Paul, NPP),而是在详细考察传统解释及其批评者之后,重新肯定并修正传统的“旧观”,同时吸收新观中具有价值的历史洞见。特别是在理解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以及保罗所面对的犹太人—外邦人处境方面,Westerholm 承认现代研究提出了重要的修正;然而,他认为,这些修正并没有推翻奥古斯丁、路德及宗教改革传统对保罗关于罪、律法、恩典、信心与称义的基本理解。
全书一个核心问题是:当保罗说人称义是因着信,而不是因“律法的行为”时,这是否主要是在处理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的身份问题,还是同时涉及一个更根本的神学问题——罪人如何在公义的神面前被称为义?Westerholm 认为,犹太人与外邦人的问题确实构成罗马书和加拉太书重要的历史处境,但这一历史问题并不能取代保罗关于罪、律法、恩典和称义更广泛的神学论述。
“路德宗的保罗”:从奥古斯丁到宗教改革
Westerholm 特意把“Lutheran”(路德宗)加上引号,因为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保罗在第一世纪已经教导十六世纪的路德宗神学,而是以这个名称概括一种具有共同特征的传统保罗解释。这种解释并不始于路德,而可以追溯至奥古斯丁,后来也见于加尔文、卫斯理等人的思想中。因此,本书首先考察奥古斯丁、路德、加尔文和卫斯理四位重要的解释者。虽然他们之间存在重要的神学差异,Westerholm 却认为,他们对保罗具有若干共同的基本理解。
人是神所创造的,本应遵行神的旨意;然而,人因罪没有做到神所要求的事。神的律法本身是良善的,并正确表达神对人的要求;问题不在律法,而在犯罪的人。律法要求人顺服,但罪人没有向神献上律法所要求的顺服。因此,罪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作为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救恩必须出于神的恩典,而不是建立在人的功德或行为之上。
这个传统特别强调人的罪、律法公义的要求、人在律法之下的失败,以及神在基督里赐下的恩典和因信而得的称义。Westerholm 认为,这个传统虽然需要在保罗的历史处境中重新检验和修正,却仍然掌握了保罗思想中极其重要的神学内容。
现代学者对传统保罗观的挑战
本书随后考察现代保罗研究对这种传统解释所提出的挑战。Westerholm 讨论了 Wrede、Schweitzer、Montefiore、Schoeps、Sanders、Kümmel、Stendahl、Bultmann、Wilckens、Drane、Hübner、Räisänen、Wright、Dunn、Donaldson、Cranfield、Schreiner、Das、Thielman 和 Seifrid 等众多学者。
他特别指出,对传统宗教改革保罗观的质疑并不是从 E. P. Sanders 才开始的。早在 Sanders 之前,已经有学者质疑因信称义在保罗思想中的位置,也有人重新思考传统西方基督教是否正确理解了保罗对犹太教和摩西律法的论述。因此,Westerholm 把 Sanders、Dunn、Wright 等人的观点放在一个更长的现代保罗研究历史中来考察,而不是把“保罗新观”看成一个突然出现、内部完全一致的学派。
Stendahl:是否应从“罪疚的良心”理解保罗?
对传统解释一个重要的挑战来自 Krister Stendahl。Stendahl 认为,西方基督教往往透过奥古斯丁,特别是路德及其后西方基督教对罪疚与良心的关注来解释保罗。传统西方的救恩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个有罪的人如何在神面前找到恩典和称义?Stendahl 则认为,不应把这种西方基督徒的内省经验直接投射到保罗身上。
按照 Stendahl 著名的说法,保罗拥有一个相当“强健的良心”(robust conscience)。因此,理解保罗不应首先从现代西方个人内省式的罪疚经验出发。保罗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乃是:外邦人如何进入神的救赎计划,并成为神子民的一部分,而不必先成为犹太人?这样一来,对罗马书和加拉太书的解释重点便更多转向救赎历史中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
Westerholm 承认,这一历史维度确实是理解保罗不可忽略的重要背景。然而,他拒绝由此进一步得出结论,认为保罗关于罪、律法和称义的神学可以被缩减为犹太人与外邦人的问题。
Sanders:“圣约律法主义”与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
E. P. Sanders 对现代保罗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为他挑战了过去基督教研究中对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的一些不准确描述。某些传统解释容易把犹太教描绘成一种人试图借着累积善行和功德来赚取神接纳的宗教。Sanders 认为,这并不能准确反映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的基本结构。
因此,他提出著名的“圣约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其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神出于恩典拣选以色列,使以色列处于圣约之中;以色列则在这个圣约关系中遵守神的律法。换言之,遵守律法不能简单等同于试图靠善行赚取进入圣约的资格,而是在一个已经存在的圣约关系中履行圣约所要求的顺服。
Westerholm 承认,Sanders 对过去把犹太教简单描绘为“靠行为赚取救恩”的修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并不表示 Westerholm 接受 Sanders 由此得出的所有保罗神学结论。
对 Westerholm 而言,关键问题并不只是犹太人主观上是否认为自己可以靠功德赚取神的恩宠,而是保罗如何理解律法的本质以及人在律法之下的处境。律法要求人实行神所要求的事,而罪人没有做到。因此,即使承认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存在恩典和圣约的观念,也不能因此排除保罗关于罪、行为和称义的更广泛论述。
换言之,证明犹太教并不是简单的“靠行为得救”,并不能自动证明传统宗教改革对保罗“律法的行为”的理解就是错误的。这正是 Westerholm 与 Sanders 之间一个关键的分歧。
Dunn:“律法的行为”是否只是身份界限?
James D. G. Dunn 进一步发展了后来被称为“保罗新观”的解释。Dunn 特别强调割礼、饮食条例以及安息日等犹太律法实践,并指出这些实践在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是律法规定,也具有标明犹太身份、维持犹太人与外邦人群体界限的功能。
因此,在 Dunn 对保罗的解释中,“律法的行为”必须放在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历史争论中理解。保罗所面对的问题包括:外邦信徒是否必须接受犹太人的律法实践,才能完全成为神子民的一部分?
Westerholm 同意,这确实是保罗论战的重要历史处境。然而,他不同意把“律法的行为”局限于这些具有民族身份标志作用的规定。ἔργα νόμου(erga nomou,“律法的行为”)更根本地涉及律法所要求人去实行的事情。割礼、饮食条例等当然属于律法所要求的行为,但它们并不能穷尽“律法的行为”的意义。
因此,保罗的问题不仅涉及外邦人是否必须采用犹太人的身份标志,也涉及人能否凭着实行律法所要求的行为,在神面前被称为义。对 Westerholm 而言,保罗的答案是否定的。
Wright:称义的圣约、末世与群体层面
Westerholm 也讨论 N. T. Wright 对保罗的解释。Wright 强调,应当把保罗的称义教义放在圣经的圣约、救赎历史和末世性框架中理解,从亚伯拉罕和以色列,一直到弥赛亚以及神所更新的子民。因此,称义具有重要的圣约和群体层面,也涉及神如何宣告谁属于祂的子民。
在这个框架中,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因信基督而属于神的子民,外邦人不需要先成为犹太人。Westerholm 并不否认保罗称义论具有这种圣约和群体维度。他的异议在于,若以这些维度来解释称义的全部意义,就不足以说明保罗关于罪、神的审判、律法以及罪人在神面前被称为义的论述。
因此,圣约群体的问题是真实而重要的,却不能穷尽保罗称义论的内容。
历史争议背后的神学问题
这带出理解 Westerholm 整本书非常重要的一点。现代保罗研究正确地提醒我们,保罗关于称义和律法的论述必须放在第一世纪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实际争论中理解。例如,加拉太书确实是在处理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外邦基督徒是否必须受割礼并接受摩西律法的要求,才能完全成为神子民的一部分?这是保罗面对的真实历史争论。
然而,Westerholm 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保罗能够以“因信称义,而不因律法的行为”来回应这个问题?这就涉及一个更广泛的神学层面。保罗的论证最终不能只限于外邦人,因为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处在罪之下。保罗对人类处境的判断具有普世性: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是罪人,都需要神的称义。
所以,保罗的答案并不仅仅是“外邦人不需要成为犹太人”。他的论证也意味着,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不能凭律法的行为在神面前取得称义。犹太人—外邦人的历史问题,与罪人在神面前如何被称为义的问题,并不是彼此排斥的。
Westerholm 所反对的是:因为正确地认识了前一个问题,就把后一个问题排除出去。
“义”:罪人所缺少而神所赐予的
在本书最后的重要部分,Westerholm 从解释史转向他自己对保罗书信的释经。其中一个重要争论涉及 δικαιοσύνη(dikaiosynē,“义”)以及相关词汇。
Westerholm 指出,在通常的意义上,“义”涉及一个人做了他应当做的事;与罪相对,义就是符合应有的标准,而义人就是做了义事的人。因此,罪人之所以缺少义,是因为他们没有做到在神面前应当做的事。
然而,保罗的福音包含一个非同寻常的宣告:神竟然使罪人称义。保罗甚至可以谈到人“领受”义,以及从神而来的义。因此,保罗的称义语言并不能仅仅解释为一个人获得了神子民的群体身份;它也涉及神如何面对真正缺少义的罪人,并在基督里赐下他们所没有的义。
这并不意味着“称义”等同于人在内在道德上被改变成为义人。Westerholm 所强调的是,保罗关于义和称义的语言必须严肃面对罪、审判以及神宣告罪人为义的问题。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作为罪人,都缺乏他们在神面前所需要的义。
律法要求人的行为
Westerholm 强调,保罗并不认为摩西律法本身是邪恶的。律法是神赐给以色列的律法,并正确表达神所要求的事情。问题不是律法要求了错误的事,而是犯罪的人没有做到律法所要求的事。
在这个意义上,律法的本质之一就在于它要求人去行。律法可以被遵守、实行、成全,也可以被违犯。正因为律法要求人的顺服,所以“律法的行为”不能被限制为某几个犹太人的身份标志,而必须包括律法所要求的行为本身。
因此,律法能够显明神的要求,也因此显明人的罪。但罪人不能借着履行律法的要求而在神面前取得称义。对 Westerholm 来说,真正关键的问题并不只是:“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教是不是一个靠行为赚取救恩的宗教?”更重要的问题是:“保罗如何理解律法所要求的顺服,以及罪人在这种要求之下的实际处境?”
Westerholm 的答案是:律法要求顺服,而罪人没有提供这种顺服。因此,Sanders 对犹太教的历史修正虽然重要,却不足以推翻传统宗教改革对保罗关于律法、罪和称义的基本理解。
保罗的问题不仅是民族身份,更是普世的罪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 Westerholm 认为,奥古斯丁—宗教改革传统确实掌握了保罗神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保罗所处理的只是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的民族身份界限,那么解决方法主要就是宣告外邦人不需要成为犹太人,也能够成为神的子民。
但 Westerholm 认为,保罗对人类处境的判断远比这个更加普遍。保罗宣告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罪之下。因此,人所需要的不只是民族界限被拆除,而是神对罪人的拯救。
保罗的福音不是单单解决一个第一世纪犹太人与外邦人的社会或群体问题,而是面对全人类在罪中的处境。这就是为什么 Westerholm 认为,罗马书3–4章和加拉太书2–3章不能仅仅被理解为犹太人与外邦人身份界限的争论。
Westerholm 对保罗新观的肯定
Westerholm 并不是完全否定保罗新观。相反,他承认现代保罗研究提出了一些必须认真接受的重要修正。
首先,不应该把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简单描绘成一种粗糙的、靠累积善行来赚取神接纳的宗教。其次,保罗的历史处境不可忽略;罗马书和加拉太书确实涉及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第三,外邦人如何在不成为犹太人的情况下成为神子民的一部分,是保罗宣教和神学中的重要问题。第四,割礼、饮食条例以及其他摩西律法规定,确实是保罗时代实际争论的重要内容。
因此,保罗新观及其相关研究帮助现代读者重新注意传统新教解释有时没有充分强调的历史和犹太背景。Westerholm 认为这些修正必须认真对待。
但是,他所反对的是:因为这些修正是正确的,就进一步认为奥古斯丁、路德和宗教改革传统对保罗关于罪、恩典和称义的理解已经失效。
Westerholm 对保罗新观的核心批评
Westerholm 对某些保罗新观解释最重要的批评,是它们容易把保罗关于称义和律法的论述过度缩减为犹太人与外邦人的问题。
从“保罗确实关心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进一步推论为“因此,因信称义主要只是解决犹太人与外邦人的身份问题”,Westerholm 认为这样的结论无法充分解释保罗关于罪、律法、义和称义的全部论述。
保罗确实关心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基督里一同成为神的子民;但与此同时,他也宣告所有人都在罪之下,律法要求人顺服,而罪人并没有做到律法所要求的事。因此,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需要神出于恩典使他们称义。
所以,Westerholm 并不是要求读者在“个人称义”与“犹太人—外邦人问题”之间二选一。他所坚持的是:正确恢复保罗论述的犹太历史背景,并不要求我们放弃传统解释所看见的罪、律法、恩典和称义问题。
结论:新观修正历史背景,却没有推翻传统称义观
Westerholm 最后的立场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保罗新观,也不是要求读者毫无修正地回到过去的旧观。他承认现代研究对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以及保罗所面对的犹太人—外邦人处境所作的重要修正。
然而,他反对由这些修正进一步推论:传统宗教改革对保罗关于罪、律法、恩典、信心与称义的基本理解已经失效。
对 Westerholm 而言,保罗确实关心外邦人如何在不成为犹太人的情况下完全成为神子民的一部分。这是罗马书和加拉太书背后真实的历史问题。然而,保罗回答这个问题时所诉诸的神学原则远超过民族身份本身:犹太人与外邦人同样都是罪人,同样不能凭律法的行为在神面前取得称义,同样需要神在基督里所赐的恩典。
律法本身是良善的,它要求人顺服;问题在于有罪的人没有献上律法所要求的顺服。因此,律法不能成为罪人取得义的道路。罪人必须从神领受他们自己所缺乏的义,并借着信心而不是律法的行为被称为义。
因此,Westerholm 的整体立场可以概括为:保罗新观帮助我们更准确地认识保罗所处的犹太历史环境,以及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实际争论;但这些历史洞见并没有推翻奥古斯丁、路德和宗教改革传统所掌握的核心真理——保罗的称义论不仅回答谁属于神的子民,更宣告罪人不能凭律法的行为在神面前成为义,而必须倚靠神在基督里所赐的恩典,借着信心得称为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Westerholm 所做的并不是简单回到旧观,而是重新肯定并修正旧观,同时吸收新观中真正有价值的历史洞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