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论第四诫《安息日》

上主日开始讲解十诫。来临主日来到第四诫时,我再次回到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诠释。作为改革宗神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加尔文对第四诫的理解,确实与后来清教徒在《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CF》第21章所表达的立场有所不同。改革宗传统从来不是单一声音,而是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上,容纳了不同的神学诠释。 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观点可以精炼地总结为三个核心层面。首先,旧约第七日安息日作为礼仪性的影儿,已经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成全,因此其预表性的礼仪已经废止(西2:16–17)。真正的安息乃是在基督里的属灵安息,并不系于某一特定的日子。其次,虽然礼仪性的影儿已经过去,但第四诫所包含关乎教会秩序与怜悯劳工的实践原则仍然适用于历代教会。为了维持敬虔,不使敬虔渐趋衰微,并保持教会的秩序与规矩,信徒应当有规定的日子聚集聆听上帝的话、施行圣礼和公共祷告,同时也应当让仆人、下属和劳工得着身体的安息。最后,加尔文严厉驳斥那些假先知所谓「第四诫仅废除礼仪性的部分,而『七日守一日』仍然属于永恒道德律要求」的主张。他强调,早期教会选择主日,并非因为第一日取代第七日成为新的圣日,而是因为基督已经成全了安息日所预表的真实。因此,基督徒在主日聚会,并不是因为这一天本身具有任何仪式性的神圣性,而是出于福音中的自由,以及维持教会良好秩序的需要。若把主日仅仅看作第七日安息日的简单替代,仍然认为某一天本身具有礼仪性的神圣地位,并要求信徒照着犹太人的方式拘泥于守日,那么这种作法不过是把犹太人的迷信披上一件新的外衣而已。 以下中文内容根据 Calvin, J., & Beveridge, H. (1845).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翻译整理。 ========================================== 毫无疑问,主耶稣基督的降临废除了这条诫命中属于仪式的部分。祂是真理,在祂面前所有的象征都消逝了;祂是实体,一见到祂,阴影就消失了。我说,祂才是安息日真正的成全:“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与祂同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 6:4)。因此,正如使徒在别处所说:“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歌罗西书 2:16, 17);这里所谓的“形体”,正如该段经文所表达的,是指真理的全部实质。这并不满足于仅仅一天,而是要求我们整个人生的历程,直到我们完全向自己死,被上帝的生命所充满。因此,基督徒绝不当与迷信式的守日有任何关涉。 Still there can be no doubt, that, on the advent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 the ceremonial part of the commandment was abolished. He is the truth, at whose presence all the emblems vanish; the … Read more

基督联合、律法与诫命

当我们重生信主的那一刻,我们就与基督联合(约 15:4–5;林前 1:30)。圣灵保惠师使我们与基督联合(林前 12:13)。透过这样属灵的联合,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旧人与基督一同死去(罗 6:6;加 2:20)。 我们的旧人不但与基督一同死去,如今活着的我们乃是新造的人,是一个心中愿意顺服上帝、敬拜上帝、渴慕上帝的新人(林后 5:17;结 36:26–27)。 当我们与基督联合的时候,这奥秘被揭开,就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人不在律法之下,因为律法只管辖活着的人,当人死的时候就脱离了律法(罗 7:1)。所以,当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时候,我们就不在律法之下(罗 6:14)。 我们既然不在律法之下,也就不再被律法定罪(罗 8:1)。既然我们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也不再被定罪,那么我们就如使徒保罗所说的,我们已经脱离了罪的捆绑(罗 6:6)。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重生信主的基督徒有勇气,勇敢面对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与诫命之下,也不再被定罪,也脱离了罪的捆绑。所以,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对基督徒而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上帝、认识自己(罗 3:20)。不仅如此,我们也透过律法与诫命,晓得上帝要我们如何生活(诗 119:105;提后 3:16–17)。 每当我们犯罪的时候,我们清楚知道,因着基督的缘故,我们不再被上帝审判,所以我们身为儿女的(约1:12),要随时随地悔改,竭力过圣洁的生活,不惹天父上帝生气与管教(来12:5、启3:19),也不使圣灵保惠师忧伤(弗 4:30)。

我很失败

我有些时候觉得自己作为一位牧师做得非常失败、非常沮丧;有些时候觉得自己作为一位丈夫做得也很失败;有些时候身为父亲,觉得自己做爸爸做得很失败;有些时候觉得自己作为儿女也做得很失败。失败感让我心灵非常痛苦,非常沮丧,常常在主面前哭泣。 有些时候心里想,若是神可以早日接我回天家,那是多么一件喜乐愉快的事。心灵上痛苦时,主就成为了我唯一的寄托与盼望。 肯德·休斯牧师 (R. Kent Hughes)曾经是一位觉得自己彻底失败的牧师。他曾经陷入忧虑症,信仰几乎崩溃。最后借着上帝话语中的真理,转换角度,重新看待自己、接纳自己,以及妻子陪伴他、为他祷告,使他走出心灵的痛苦,从捆绑中被释放出来。 我深信这本书能够帮助那些在失败和沮丧中的人重新认识成功的意义,也希望这一系列录音能够帮助许多人走出成功的困惑。 辅导《走出成功的阴影》作者:肯德·休斯(R. Kent Hughes)、芭芭拉·休斯(Barbara Hughes)

基督论:位格与本性的关系

一、位格与本性的基本区别 在基督论中,位格回答的是「谁在行动?」(Who acts?);本性回答的是「这一行动是按着哪一种本性的属性而进行?」因此,真正的行动主体永远是位格,而不是本性。 例如,当耶稣医治病人时,不应说「神性医治了病人」,而应说「耶稣基督医治了病人」;当耶稣感到饥饿、疲倦、睡觉时,也不应说「人性在吃饭」或「人性在睡觉」,而应说「耶稣基督吃饭、睡觉、感到疲倦」。真正做这些事情的,始终都是同一位格,就是那位道成肉身的圣子。 本性本身不是行动的主体。真正行动的,是那位同时拥有完全神性与完全人性的耶稣基督。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是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the Second Person of the Trinity)。祂不是一个人的位格(human person),而是永恒圣子上帝的位格(the divine Person of the Son)。在道成肉身时,祂取了完全的人性,而不是取得一个人的位格。因此,道成肉身乃是永恒的圣子上帝亲自取了完全的人性,使耶稣基督这一位格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 二、位格如何按着两种本性行动 换句话说,位格决定「是谁在行动」;本性决定「这一行动是按着神性的属性,还是按着人性的属性而进行」。 例如,当耶稣使拉撒路从死里复活时,行动者仍然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这一行动是按着祂神性的属性而进行的,因为唯有神拥有赐复活的大能。 相反,当耶稣坐在雅各井旁,因旅途劳累而疲倦时(约4章),疲倦的仍然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这一行动则是按着祂人性的属性而进行的,因为祂真实经历了人的有限与软弱。 因此,我们既不能说「神性在行神迹,人性在吃饭」,因为这种说法容易把神性和人性变成两个不同的行动主体,接近聂斯托留派将基督分成两位格的倾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说本性与行动毫无关系,因为每一个行动都必然是按着某一本性的属性而进行。 用一句话总结这一原则:位格行动,而行动乃是按着其中一种本性而进行。The person acts according to either nature. 三、神人二性的行动原则总结 简单来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真正决定行动的永远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而不是神性或人性本身。 第二,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没有因道成肉身而改变;改变的是,这一位格在道成肉身时取了完全的人性,因此成为一位具有两种本性的基督。 第三,同一位基督能按着祂神性的属性施行神迹,也能按着祂人性的属性经历饥饿、疲倦、受苦,甚至死亡。 正因如此,《迦克墩信经》才坚持:「一位格,两本性。」位格始终只有一位,就是永恒的圣子;祂在道成肉身时取了完全的人性,因此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两种本性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 四、道成肉身并非神性与人性轮流运作 如果真正行动的始终是位格,而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那么在祂道成肉身之后,行动的始终都是永恒的圣子这一位格,而不是神性或人性分别行动。因此,耶稣并不是「隐藏了神性,只活出人性」,而是同一位基督按着祂神性或人性的属性而行动。 例如,耶稣感到饥饿、疲倦、睡觉,并不是因为祂暂时放下了神性,而是祂按着祂真实的人性经历人的有限。 同样,耶稣基督平静风浪、喂饱五千人、赦免罪、使死人复活,也不是因为祂暂时切换回神性,而是祂按着祂神性的属性彰显祂神圣的权能。 因此,道成肉身并不是神性被隐藏或舍弃,也不是神性与人性轮流发挥作用;而是同一位基督始终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这两种本性在同一位格里联合,形成位格性的联合(hypostatic union),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这乃是圣经所启示的奥秘;我们虽然不能完全理解,却可以真实认识并相信。正因如此,同一位基督能按着祂神性或人性的属性而行动。 五、神人二性与救恩的关系 神人二性的教义不仅关乎基督是谁,更直接关系到祂如何完成救恩。如果基督不是完全的人,祂就不能代表人;如果祂不是完全的神,祂就不能完成唯有神能施行的救赎。因此,基督神人二性的教义是福音的核心。 首先,基督必须是真正的人。作为末后的亚当,祂必须成为我们的代表(Representative),并作神与人之间的中保(Mediator)(林前15:45;提前2:5),在律法之下完全顺服神,代替我们完全顺服律法,并在十字架上担当人的罪(加4:4–5;罗5:18–19;彼前2:24)。因此,祂必须拥有完全的人性,与我们同有人的本质,只是没有罪(来4:15)。若祂不是真正的人,就不能成为我们的代表,也不能代替人受死。 然而,基督也必须是真正的神。只有神才能有能力与权柄完全胜过罪恶、死亡和撒但(约10:18);也只有神才能担当祂自己对罪的忿怒,使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具有无限的价值,足以救赎历世历代所有属祂的百姓。若基督不是完全的神,祂的救赎便没有无限的价值,也无法成为万民永远的救主。 因此,基督必须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祂作为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Mediator)(提前2:5),一方面按着祂的人性代表人来到神面前,另一方面按着祂的神性将父完全启示给人(约1:18;约14:9–11),并使祂所成就的救赎具有无限的价值。正因为祂是一位格、两本性,祂才能真正成为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并完成救恩。 基督不能没有完全的人性,也不能失去或放弃祂完全的神性。若缺少任何一种本性,祂就不能成为圣经所启示那位完全的救主。这正是《迦克墩信经》坚持「一位格,两本性」的重要原因,也是历代教会竭力捍卫基督神人二性教义的核心所在。 六、神人二性教义的历史澄清 神人二性的教义并不是教会后来创造出来的,而是圣经早已启示的真理。然而,在初代教会时期,由于各种异端不断出现,有的否认基督真正的人性,有的否认祂真正的神性,有的混淆神人二性,有的将基督分成两个位格,因此教会才召开历次大公会议,根据圣经更精确地界定基督论。 《迦克墩信经》(451年)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圣经关于基督的教导作出经典总结:耶稣基督是一位格(one Person),具有两种本性(two natures);两种本性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 因此,可以说,异端并没有创造神人二性的教义,而是促使教会更清楚、更准确地表达圣经早已启示的真理。

当异端出现在家中与教会

一件令人忧伤、困惑的事,就是自己的家中出现异端。最近遇见一位传道人,在他的教会中,竟然有一位弟兄(也是这位传道人的家人)在教会中自称就是耶和华上帝,并声称教会里的信徒都是他的子民。这位传道人因为那位弟兄是他的亲戚,又想要怜悯他,因此感到十分忧伤、十分困惑。 后来,神的话再次点醒了他:无论在旧约时代还是新约时代,确实有些时候,家中的亲人(包括父母、儿女、妻子)都有可能背离上帝,陷入异端,并且始终不愿悔改。 在旧约时代,上帝透过摩西告诉祂的子民,将来在他们中间,可能会有同胞弟兄、自己的儿女、怀中的妻子,甚至是如同自己性命的朋友,引诱他们去事奉别神。上帝透过摩西告诉祂的子民,我们不可依从他,也不可听从他;不可顾惜他,也不可怜悯他,更不可袒护他。 在这样的时刻,神借此考验我们是否忠于祂。因为在亲情与上帝之间,我们必须选择事奉上帝、忠于上帝。因此,我们眼不可顾惜、不可怜悯,也不可袒护那些在教会中公然违背上帝话语、传讲异端的人。 申命记 13:6–8「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诱你,说:『我们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是你四围列国的神。』无论是离你近,离你远,从地这边到地那边的神,你不可依从他,也不可听从他,眼不可顾惜他。你不可怜恤他,也不可遮庇他, 」 同样地,在新约时代,当使徒约翰还活着的时候,教会里面也出现了异端。当时,有一些人受到幻影派异端的影响,不承认耶稣基督真正道成肉身成为人。 因此,使徒约翰在《约翰二书》10至11节吩咐信徒: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传这教训,就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分。 约翰二书 1:10–11「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分。」 身为神忠心的仆人,必须向神尽忠,并持守真理。我们不可因为亲情或怜悯人的心而纵容异端和邪恶,也不可容许那些自称是上帝或基督的人继续留在教会中,影响其他信徒。 神忠心的仆人必须运用上帝所赋予的属灵权柄,执行教会纪律与惩戒,保护敬畏上帝的子民和弟兄姐妹。那些属于上帝和主耶稣、拥有圣灵的圣徒,必会站在真理这一边,与我们一同捍卫真理,捍卫教会。求主保护我们,保护教会,救我们脱离一切凶恶与那恶者。

神的预定与人的责任 (二)

上帝掌管一切,包括人心和历史过程,是否可以理解为上帝预定一切,包括人心和历史过程? 按照改革宗神学,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作出重要的区分,否则便容易误解神的旨意,甚至得出“犯罪就是顺服神”的错误结论。 圣经启示,神对万有的掌管,并非只是事情发生以后才作出回应,而是建立在祂永恒隐秘的预旨(decree)之上。因此,凡发生的事都包含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没有任何事件发生在神旨意之外(弗1:11;赛46:9–11)。如果某件事情发生而不在神的预定之内,那么神就不是绝对掌权世界的神。因此,大卫的犯罪、法老心里刚硬(出4:21;出14:4;罗9:17-18)、犹大卖主(路22:22;约17:12;徒2:23),甚至基督被钉十字架,都发生在神永恒的计划之中(赛53:10;徒2:23;徒4:27–28)。然而,神预定万事,并不意味着神亲自实施恶,或成为罪恶行为的直接direct and immediate 发起者。神预定罪的发生,并不意味着神亲自作恶、创造罪恶,或喜悦罪恶;更不意味着神是罪恶的直接作者。罪完全源于受造物败坏的本性:魔鬼首先背叛神,亚当则出于自己的意志,自愿顺从魔鬼的试探,以致堕落犯罪。 这里必须区分神旨意的两个层面。第一,是神永恒预旨(eternal decree),也称神隐秘的旨意(the secret will of God)或神的预旨性旨意(decretive will of God)。这是神在永恒中所定、不改变且必然成就的旨意;在事情发生之前,这旨意并未向人显明,因此属于神隐秘的旨意,包括历史上一切将要发生的事,无论是善事还是恶事。第二,是神启示的旨意(preceptive will of God),就是神借着圣经向人显明、命令人遵行的律法与诫命,例如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出20:1–17)。这是神所喜悦、也是人应当顺服的旨意。因此,凡发生的事,都在神永恒的预旨之中;但并非所有发生的事,都是神所喜悦或所命令人去行的。 大卫犯罪确实包括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否则他的犯罪便发生在神计划之外。然而,大卫犯罪时所遵循的并不是神启示的旨意,而是大卫按自己的私欲和罪性。神没有强迫他犯罪,也没有把罪恶放进他的心里。真正犯罪的是大卫自己。神预定大卫犯罪的发生,却没有影响或强迫大卫的意志去犯罪。大卫是照着自己真实罪恶的欲望、真实的意志和真实的选择去犯罪,因此犯罪的全部责任完全属于大卫(雅1:13–15)。 雅各书 1:13.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 神试探”;因为 神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14.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有人因此提出疑问:既然神预定大卫犯罪,那么大卫岂不是在遵行神的旨意吗?答案是否定的。大卫的犯罪实现了神永恒隐秘的预旨,却违背了神已经启示的旨意(律法与诫命)。他所顺服的是自己的私欲,而不是神的律法。同一个行为,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中属于神所预定的计划;但在人道德责任的层面,它仍然是大卫自己的罪,是出于大卫自己的意志与行为。这两个层面必须同时成立,不能互相混淆。 基督被钉十字架就是最清楚的例子。圣经说明,彼拉多、希律、犹太人的官长和罗马兵丁所行的一切,都是神永恒预旨中所预定必要发生的事(徒4:27–28)。然而,他们钉死基督并不是为了遵行神的旨意,而是出于自己的恶念、嫉妒、仇恨、政治利益和罪恶的私欲。因此,他们所犯的是自己的罪,并且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同一个事件,对神而言,是圣洁、公义的救赎计划;对人而言,却是出于邪恶动机的犯罪行为。神借着他们邪恶的行为成就了祂的救赎计划,但他们的恶行并没有因此变成善,也没有因此成为顺服神的行为。神最终的目的,是彰显祂的公义、主权和怜悯;相反,魔鬼和那些杀害耶稣之人的目的与动机,却是邪恶的,是出于对神的悖逆。 既然神预定了大卫犯罪,为什么大卫仍然需要悔改?因为人在犯罪之后需要悔改,是神启示的旨意(preceptive will of God),也是神律法诫命的要求。在神隐秘的旨意(the secret will of God)或称神的预旨性旨意(decretive will of God)中,神不仅预定结果,也预定达成结果的方法(罗8:28;腓2:12–13)。神会使万事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神预定大卫跌倒,也预定差遣拿单先知责备他,预定圣灵使他为罪忧伤痛悔,预定赦免他,并恢复他与神的交通。因此,悔改本身也是神永恒计划的一部分。悔改不是人凭自己产生的决定,而是神所赐的恩典(徒11:18;提后2:25)。 神不仅预定蒙祂恩典拣选的罪人要悔改,也预定借着圣灵的工作、神的话语和神的管教,使罪人真实地悔改。因此,悔改并不是人在神计划之外所采取的行动,而是神所预定、也亲自成就的恩典之工。 所以,悔改并不是反抗神预定大卫犯罪的旨意。犯罪的时候,大卫违背的是神所启示的旨意(律法诫命);悔改的时候,大卫顺服的也是神所启示的旨意。整个过程——犯罪、管教、悔改、赦免、恢复——都包含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神没有改变自己的计划,而是按照自己永恒隐秘的计划,引导大卫经过跌倒、破碎和更新,使他更深认识自己的罪和神的恩典。 最后,人为什么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人的责任并不是建立在是否能够脱离神的预定,而是建立在人真实照着自己内心的意愿去行动(雅1:13–15)。大卫犯罪时,没有任何外在力量强迫他;他是真实地愿意犯罪,也真实地选择犯罪,因此他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神的预旨并没有消灭人的意志,而是藉着人的真实选择成就自己的计划。 除此之外,改革宗神学也强调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创造主与受造物的区分(Creator–Creature Distinction)。神是无限、永恒、自有永有的创造主,祂超越时间与空间,也超越整个受造世界;人则是有限、受造、活在时间与空间中的受造物。创造主与受造物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或领域,因此,人不能要求完全理解神如何成就祂永恒隐秘的预旨。有限的理性无法穷尽无限神的作为,这是受造物本身的限制,而不是圣经教导的矛盾。我们不是因为能够完全解释神,所以相信神;乃是因为神已经在圣经中启示自己,所以相信神。 使徒保罗论到神对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的救赎计划时,也承认神永恒预旨的奥秘远超过人的理解。在详细讲论神拣选的主权、以色列人暂时被弃绝、外邦人的蒙恩,以及将来以色列的归回之后,保罗并没有宣称自己已经完全明白神一切的作为;相反,他以敬拜结束这段教导:“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罗11:33–36)。保罗面对神永恒预旨的奥秘,不是发出质疑或埋怨,而是选择了献上赞美与敬拜。这也提醒我们,当人的理性达到极限时,我们应当存谦卑的心,相信神所启示的一切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并以敬拜回应祂,而不是要求完全测透祂永恒隐秘的旨意。 因此,当我们问:「神既然预定万事,又如何不侵犯人的意志与责任?」改革宗的回答并不是声称已经完全解释这个奥秘,而是承认这是创造主与受造物之间无法完全跨越的鸿沟。圣经同时清楚教导两项真理:第一,神预定并掌管万事(弗1:11;来1:3);第二,人在自己一切行为上负有真实的责任(雅1:13–15)。既然两者都是神所启示的真理,我们便应当同时接受,而不是为了使人有限并堕落的理性满意,而否定其中任何一项。 改革宗神学也常以第一因(First Cause)与第二因(Secondary Causes)来说明神的护理。圣经一方面启示神是万事最终的第一因,万事都照着祂的旨意成就(弗1:11);另一方面,也启示人和其他受造物是真实的第二因,人的思想、意志、决定和行为都是真实发生的,因此人必须承担真实的责任(雅1:13–15;腓2:12–13)。第一因与第二因都是真实的因real causes,因为这是圣经所启示的事实。第一因决定万事最终必然成就;第二因则是真实成就这些事情的受造媒介,因此第二因并不是一种假象,而是真实发生、真实运作、真实承担责任。然而,创造主如何藉着第一因成就自己永恒隐秘的预旨,同时又使第二因保持真实的运作和完整的责任,并非受造物有限并堕落的理性能够完全理解,而是唯有无限全知的神完全知道并掌管这一切如何实现。 与此同时,改革宗也强调神的同工(Divine Concurrence)。神持续护理并托住万有(来1:3),使一切受造物都照着各自的本性运行,并透过第二因成就祂的旨意。神在万事中运行,却没有破坏受造物本性的运作;反而正是藉着受造物各自的本性nature、意志和行动,成就祂永恒隐秘的预旨。人的行动是真实的行动,人的决定是真实的决定,人的责任也是真实的责任;然而,这一切都从未脱离神隐秘的护理和预定的掌管。神不是罪恶的行动者,神也不是将邪恶注入人的心中;罪完全出于人自己败坏的本性(雅1:13–15),而神则以祂无限的智慧和主权,甚至使用人的罪恶,最终成就祂圣洁、公义、良善的救赎计划(创50:20;徒4:27–28),而祂自己始终圣洁无罪。这是我们有限的人今生所无法透彻的奥秘。 改革宗通常以相容论(Compatibilism)来描述这种关系。相容论认为,神绝对的主权与人的真实责任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人的一切行动都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但人仍然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欲望和自己的选择行事,因此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神的预定并没有强迫人的意志,也没有消灭人的选择,而是藉着人的真实意志成就祂永恒的旨意。相容论并不是一种哲学理论,而是对圣经全部启示最忠实的呈现。 腓立比书2:12–13是圣经对这项真理最清楚的说明。保罗写道: 「这样看来,我亲爱的弟兄,你们既是常顺服的,不但我在你们那里,就是我如今不在你们那里,更是顺服的,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 请注意,这两节经文并没有把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对立起来,而是同时宣告两者都是真实的。第12节命令信徒「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这是人的责任;第13节又说明,人之所以能够立志、能够行事,并不是最终出于自己,而是因为「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人的顺服是真实的,神的运行也是真实的;人的责任没有因为神的主权而消失,神的主权也没有因为人的责任而减弱。人必须「作成」,因为神正在「运行」;正因为神在里面运行,所以人更应当忠心顺服,而不是消极等待或推卸责任。 最后,我们必须谨慎,不可让有限并堕落的理性置于神的启示之上。圣经同时启示神绝对的主权与人的真实责任,因此,凡试图用人有限并堕落的理性否定其中任何一项的人,最终都必然走向极端,危害自己的属灵生命,违背神在圣经中的启示,并在实际信仰生活中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果一个人只接受神的预定,却否认人的责任,最终便会走向宿命论(Fatalism)。他很容易把神的预定当作犯罪和失败的借口,每当犯罪时便说:「这是神所预定的,所以我没有责任。」这样的思想否定了人的责任,削弱人的悔改,也违背了圣经不断呼召人悔改、相信、顺服和承担责任的教导(徒17:30;雅1:13–15)。 相反地,如果一个人只强调人的责任,却否认神对万事绝对的主权、预定和护理,那么他最终所相信的神,便不再是圣经所启示全能、全权掌管万有的神,而是一位受制于人的决定、只能被动回应历史发展的小神。这实际上把神降低为一位能力有限、不能完全掌管万有的小神,与圣经所启示「随己意运行万事」(弗1:11)、「照自己的旨意行万事」(赛46:9–10)的神完全不同。 … Read more

旧约诸约:渐进启示,指向基督

旧约与新约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渐进启示的关系。旧约中的礼仪、祭司制度、祭物、圣殿等,都犹如影儿;而实体乃是基督(西2:16–17;来10:1)。 虽然旧约与新约在施行方式和外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背后的恩典的本质却是一致的。例如,旧约的圣徒是因信称义,新约的圣徒同样也是因信称义(创15:6;罗4:1–5;加3:6–9)。旧约不断应许那位将要来的后裔,而这位后裔就是耶稣基督,祂就是上帝所应许、将要来成就救赎的那一位(创3:15;创12:7;创22:18;加3:16)。 例如,在旧约中,上帝与亚当立约,就是上帝与亚当所立的工作之约(何6:7)。借着这个约,我们看见人陷入试探,违背上帝,背弃了神(创3:1–7)。同时,亚当以及工作之约,都共同指向将来那位末后的亚当。圣经称基督为“末后的亚当”(罗5:12–19;林前15:45–49)。因此,亚当以及工作之约都清楚地预指,将来必有一位末后的亚当,就是那位完美、完全遵守上帝诫命的主(罗5:18–19)。 来到挪亚之约的时候,我们看见上帝与挪亚及万物立约(创9:8–17)。此约保证上帝不再用洪水灭绝全人类,并借着普遍恩典保守世界继续存留(创8:21–22)。然而,洪水预示着将来末后的审判(太24:37–39;彼后3:5–7)。与此同时,挪亚也预表那位将要来的救赎者——耶稣基督,而方舟则预表在基督里的救恩(彼前3:20–21)。凡信靠基督的人,就如同进入方舟一样,得蒙拯救。 来到亚伯拉罕之约的时候,我们看见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创12:1–3;创15章)。上帝应许亚伯拉罕,将来万国必因他的后裔得福。这位后裔,就是那将要来的耶稣基督(创22:18;加3:16)。万民也要像亚伯拉罕一样,因信称义(创15:6;罗4:9–12)。 来到摩西律法之约的时候,上帝透过摩西赐下律法,定百姓的罪,并教导百姓知罪,使他们清楚认识到,人无法靠自己遵守律法,而在上帝面前被称为义(罗3:20;加3:24)。上帝也透过摩西应许,将来必有一位像摩西一样的先知来到(申18:15–19;徒3:22–23)。随着旧约启示不断展开,我们逐渐看见,耶稣基督就是那位完全的祭物、完全的祭司,完全的先知、也是永远的君王(来9:11–14;来10:11–14;路1:31-33)。 后来,上帝又与大卫立约,清楚应许将来要兴起大卫终极的后裔,就是耶稣基督。祂要建造上帝的圣殿(撒下7:12–16;约2:19–21)。基督所建造的乃是属灵的圣殿,就是祂的教会(弗2:19–22;彼前2:5)。上帝也应许,基督的国度必永远长存(撒下7:16;路1:32–33)。 来到后期先知的时候,因为上帝的子民不断背逆神、拜偶像、毁约,所以被掳到巴比伦(王下17:7–23;王下25章)。在被掳期间,上帝透过先知耶利米应许,将来必有一个更好、更美的新约来到(耶31:31–34)。这个新约,就是耶稣基督借着祂的受死与流血所设立的新约(路22:20;来8:6–13;来9:15)。在这新约中,上帝应许,祂不再追讨我们的罪孽,赦免我们一切的罪恶(耶31:34;来10:16–18)。 因此,这些诸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渐进地启示并指向基督,以及祂所设立的新约。其中的人物、制度、事件和应许,也都在不同程度上预表并见证基督和祂的救赎工作(路24:27;约5:39;来1:1–2)。

基督徒的不义

近日有一位国外的传道人告诉我,因生活艰辛、入不敷出,所以想在繁忙的事奉之余做一些兼职工作,以补贴家用。这实在是无奈之举。他计划为一些学生提供课业辅导,并告诉我,教会里也有弟兄姐妹正在寻找补习教师,愿意按市场价格聘请他。 听了之后,我立刻劝他尽量不要接受教会内部的补习工作,宁可在教会之外寻找学生,以赚取所需的收入。后来他对我说:“牧师,你说得很对。当初我答应为教会弟兄姐妹的孩子补习时,双方已经谈好按市价收费。但后来教会领袖得知此事后,却批评我向会友收费,并要求我免费为他们的孩子补习。” 结果,那些原本答应支付的费用后来也没有兑现。不仅如此,原先约定每周两小时的补习时间,也常常被延长;有时甚至还要求他以“爱心服事”的名义帮忙照顾孩子。 听完之后,我心里感到十分难过。因为有些时候,基督徒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利用别人的善意,甚至以属灵的话语或“爱心”的名义向人施加压力。若我们不常常在神面前省察自己的言行,就很容易对别人缺乏应有的尊重和公平。 作为基督徒,我们固然蒙了恩典,但仍然需要不断对付自己的罪。否则,在某些事情上,我们的行为甚至可能比不信主的人更加亏欠公义。愿主怜悯我们,赦免我们的过犯,也借着圣灵不断更新和改变我们,使我们活出与福音相称的生命。

神后悔

圣经所说神的“后悔”,乃是在圣约关系中,从怜悯施慈爱转为公义的审判,或者从公义的审判转为怜悯施慈爱。神不像人一样,会因外在因素而情绪化。例如,祂不会因天气炎热而烦躁,不会因饥饿而发怒,也不会因情绪波动而改变自己的旨意。 人的情绪常常是不合理的,也容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 留意圣经中每次提到神“后悔”,往往都是神从施恩转为刑罚降灾,或停止刑罚与管教,转而施行怜悯与恩典。因此,“后悔”并不是指神发现自己犯了错误,需要修正自己的决定;而是指神按照祂不变的圣洁、公义、慈爱与信实,在人在圣约中的光景发生改变时,以不同的方式施行祂的旨意。 换言之,改变的是人,不是神;改变的是人与神的关系状态,不是神的本性、旨意或属性。神永不改变,但祂会按着自己不变的圣洁与公义审判罪恶,也按着自己不变的慈爱与怜悯向人施恩。然而,这一切并非出于人的功劳或配得,乃是出于神至高的主权。正如神说:“我要恩待谁就恩待谁;要怜悯谁就怜悯谁。”(出埃及记 33:19)保罗也引用这段经文说:“因他对摩西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罗马书 9:15)因此,神施行审判或施行怜悯,都是按照祂自己永恒不变的旨意和主权,而不是因为神改变了。 旧约中也清楚显示,“后悔”一词并非指神改变本意,而是指神在圣约中的作为发生转变。 例如,在洪水之前,神“后悔造人在地上”(创世记 6:6),随后便施行洪水审判,除挪亚一家之外毁灭当时的世界。这是从长期忍耐与普遍恩典转为公义审判。 又如,神“后悔立扫罗为王”(撒母耳记上 15:11),随后宣告废弃扫罗的王位,并将国赐给别人。这是从赐福与抬举转为审判与弃绝。 另一方面,当以色列人犯罪拜金牛犊之后,神宣告要灭绝他们,但摩西代求,于是“耶和华后悔,不把所说的祸降与他的百姓”(出埃及记 32:14)。这是从宣告审判转为施行怜悯。 又如,尼尼微人听见约拿的信息后披麻蒙灰、离恶悔改,“于是神察看他们的行为……就后悔,不把所说的灾祸降与他们了”(约拿书 3:10)。这是从预告刑罚转为施行宽容与恩典。 因此,当圣经说神“后悔”时,我们不应理解为神像人一样犯错后修正决定,而应理解为神在祂不变的本性和旨意中,根据人与祂的关系及其属灵光景,以不同的方式彰显祂的公义、圣洁、怜悯与慈爱。改变的是人,不是神;改变的是神对人的待遇,不是神的本性。 求主怜悯我们。当我们因犯罪而遭受祢的管教时,求祢赐给我们真实悔改的心,使我们离弃罪恶,归向祢。也求祢按着祢丰盛的慈爱,在我们认罪悔改的时候,照着圣经所说的“后悔不降所说的灾”,收回祢的刑罚与管教,向我们施恩,使我们再次经历祢的赦免、怜悯与恩典。 (约珥书 2:13;耶利米书 18:8)

接纳罪人召他们一同悔改

主耶稣与一群罪人和税吏一同吃饭。在犹太人眼中,税吏是受鄙视的汉奸走狗,因为他们效力于邪恶的罗马君王,并且贪污敛财。我们是否愿意与我们鄙视的人交往,把福音带给他们?求主耶稣帮助我们,塑造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