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保罗新观讲座一、保罗新观的历史D.A. 卡森 周俞云翔 译 谈到“保罗新观点”,其实不是一个新观点,也就是说,有许多新观点——有许多版本,借着某些共同点,松散地结合在一起的不同立场,统称为“保罗新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从史天达在1963年发表了《使徒保罗与西方的内省良知》这篇文章,或多或少拉开了这个运动的序幕。他的论点是,自从宗教改革运动以来,我们受到过多道德罪恶感的折磨。亲爱的老前辈路德一头栽入魔鬼的控告下,与个人的罪恶感挣扎;我们不需要这些。可是这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对我们的解经造成深远的影响,以致我们要与罪恶感搏斗,后带着这种罪恶感去理解新约圣经,要找出可以解决罪恶感的救恩。而假如我们客观地读新约圣经本身,它对这些罪恶感并没有那么大的兴趣;这就是史天达的论调。虽然有许多比较合乎圣经的改革宗传统认为这种论调有点歪曲,可是这在当时仍然被认为是个突破。 然而,史天达的作品还不是最重要的。那只是一种警告。影响最大的是桑得斯(E. P. Sanders)的著作。 桑得斯很有意思,是一位国际级的辩论者。他的写作涉及很多领域。对我来说,他为新约圣经研究协会专著系列撰写,有关对观福音问题的作品,仍然是该领域里面最好的之一。他是一位非常、非常 strike 有能力的学者。可是他在1977年写的一本书《保罗与巴勒斯坦犹太教》开始了这一轮的争论。此书大约有560页,其中有400页致力于第二圣殿犹太教,最后120页则讨论保罗。 他挑战的是一种到那时候为止,在信义会圈子、认信的改革宗圈子、和广泛的福音派圈子里仍然相当强烈的共识——从诸如埃德希姆(Edersheim)之《弥赛亚耶稣的生平与时代》这类保守作品,一直到一些作了大量研究的书籍,都是一样。他的批评是这样的:人们在重构耶稣与保罗面对的第一世纪犹太教时,使用了很多后期的资料来源。 他举出许多例子,其中一个描绘一个人来接受最后审判,他生命中的一切优点都放在天平的一侧,而所有的缺点则在天平的另一侧,天平向哪边倾斜,就会决定他是否能进入天国;你在《巴比伦他勒目》之前文献找不到这样的内容。换句话说,那是第四、五世纪才出现的。在任何较早的时期,犹太人的圈子都没有这种说法。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将更为后期的犹太神学说成是第一世纪的犹太教呢?这就好像试图根据二十世纪的著作来分析清教徒的思想那样,中间有着相当大的时间差距。这完全是糟糕的历史学。 所以,他主张,如果你除去《巴勒斯坦他勒目》和《巴比伦他勒目》中所有后期的资料,并且小心处理在《米大示》(Midrashim)和甚至《米示拿》(Mishnah)(主后200年)中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口述传统,并且问:“第一世纪的巴勒斯坦犹太教有什么特点?”那么,他认为,我们读保罗书信的时候就不会看见这种大规模的律法主义宗教。这是他的论点。 事实上,你碰到的反而是另一种宗教模式,他称之为“圣约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也就是说,由某种圣约关系来决定处理律法的途径(Nomism)。他坚持认为,圣约律法主义涵盖了第一世纪犹太教的所有分支,有八个重点决定了它的要旨: 一,神拣选了以色列;二,并且,授予以色列律法;三,这律法意味着神应许要信守祂对以色列的拣选,以及四,以色列需要顺服,或者神要求他们顺服。五,神奖赏顺服,惩罚罪过(所谓的“申命记学派神学”〔Deuteronomistic Theology〕);六,律法也提供了赎罪的方式,因此当人们犯律法的时候,可以与神和好,那是神亲自赐下的。这导致——七,圣约关系的维护和重建。八,所有借着顺服、赎罪、和神的怜悯而维持在圣约中的人,就属于这个群体,最终都会得救。 这就是他对圣约律法主义的理解。 同时,他认为:从拉比、天启文学、昆兰、和我们所能取得资料来源得知的第一世纪巴勒斯坦犹太教,我们都看见这种宗教模式。 桑得斯接着指出,假若这个背景是保罗神学明确反对的,也就是说,这是保罗全力对付的背景,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保罗会把恩典与律法放在竞争的位置,因为,犹太人毕竟看待自己是蒙神的恩典拣选的。他们相信申命记第七章和第十章,坚持认为以色列民是靠着神的恩典被拣选的。但是,虽然他们是蒙恩典拣选的,从某个角度来说,他们是借着顺服来被维持在这个地位上;也就是说,仍然是神、祂的恩典、圣约赎罪的结构等使人能够顺服。然而,要维持在圣约中,仍然需要信心的顺服。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与保罗的神学非常相似。他说,是的,我们当然是蒙恩典拣选的,可是另一方面,保罗肯定期待信徒会顺服。他们的信心必须借着顺服表现出来。否则,保罗就真的会质疑他们是否在圣约里。因此,从某个角度来说,保罗自己的神学就是圣约律法主义的一种形式。 可是,他接着又说:是的,是的;可是,罗马书的读者要如何处理在赎罪之前的所有这些内疚、自责、和羞耻呢?那听起来与犹太人很不一样。他说,没错,可是,保罗的问题是,他没有使用自己悔改归正的经历,作为他的神学的典范(paradigm)。我们读罗马书的时候,是从困境进展至解决的方法。首先是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的问题,接着是三章21节起的经文提出的解决方法。可是,他说,保罗自己悔改归正的过程并不是这样。亲爱的保罗正洋洋得意地走在往大马士革的路上,预备要迫害另一批基督徒。这时,他遇见了复活的耶稣,问题就来了:现在他相信耶稣仍然活得好好的,他必须重整他的神学。因此,耶稣就成了这事的答案。既然发现耶稣就是答案,他就必须搞清楚问题是什么。所以,他自己悔改归正的过程是倒过来的,他先有解决方法,然后才找出困境。因为他是从已经复活的基督开始,先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才去找问题的症结,然后他就必须弄清楚耶稣的作用是什么等等,最终发展了一种浓厚的罪恶神学,这个神学超越了他犹太人的成长经历,因为他必须明白耶稣在十字架上等等的意义。但是,在他自己而言,这不是他信主的经历。这就是桑得斯的论点。 这意味着,桑得斯需要用与我们的习惯相当不同的方式,去重新阅读保罗的许多经文。他偶尔会发现自己不能按照他想用的模式去阅读这些经文,就会表示:“坦白说,保罗对犹太教做了错误的分析,也就是说,他如此坚决地将他在耶稣身上找到的答案套用于他的困境中,那是他刚刚才发展并重新定义的;这样,他实际上是将律法主义的一些成分和特色投射到犹太教。”但桑得斯说:犹太教根本没有这些成分与特色。 如果你对桑得斯说:“这些都有道理,可是保罗与犹太教之间有什么差异呢?毕竟,保罗确实改变了。他改变的基础是什么?他改变的要素是什么?”桑得斯认为,改变的核心并不是信心与行为相对,也不是恩典与律法的对抗。改变的核心是,耶稣真的是弥赛亚,改变的核心是基督论。这位弥赛亚必须死去,然后复活。其他一切就从他在往大马士革的路上得到的根本信念逐渐扩散出来。 这就是他那本书的核心。这本书出版的时候,成为政治和神学界的一颗炸弹。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生活在纳粹对犹太人施行大屠杀的这一边,在大屠杀的可憎与残暴之后,敏锐地顾及犹太人关注的问题的任何事物,必定会有某个程度的吸引力。突然之间,犹太人不再是那些戴着滑稽的帽子,留着奇怪的鬓角,讨厌的律法主义者;他们就与我们一样,特别像我们这些自由派的新教徒(桑得斯确实会这么说)。因此,如果基督教的传统有什么使他们难堪的事情,有错的必定是基督教的传统,无论那是出于保罗自己,还是后期的路德宗。这是桑得斯一部分的背景。 下一位我要介绍的是邓恩(James D. G. Dunn)。我认识他已经很多年了。另外还有一点,桑得斯是一位非常有趣的辩论者。如果你在公开辩论中抓住他的短处,他会先让你招架不住,然后才提出问题。有一次,我看见他在圣经文学协会(SBL)的辩论,当有人提出某个极为深刻的问题时,他说:“那是你阅读原始资料来源的原文的结果吗?因为你若不是用原来的亚兰文读他尔根之类的文献的话,其实就没有资格问这个问题。”多有恫吓人的恩赐! 在《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的第一册我们用了600页的篇幅探讨原始资料来源的内容,现在你们知道为什么了吧?你们迟早要与桑得斯交涉,而且必须在他自己研究的领域中对付他。他是一位非常有魅力的人。 邓恩。他也是一位很有魅力的人,但又有些与众不同的地方。他比我早进剑桥,这些年来,我们偶尔会就不同的题目辩论,通常是与约翰福音有关的。你需要了解邓恩的兴趣何在。我想他不会否认我要说的话,因为我俩曾经长谈过他想做的事。 邓恩有点自视为当代的哈纳克(Harnack),哈纳克试图厘清基督教最早期的整个历史。把它整合在一起,解释从耶稣到早期教父时期是如何发展的。在某些方面,这是邓恩为自己定位的角色,所以他的兴趣在于基督论的兴起,在于保罗神学。现在,他的焦点正在从保罗神学逐渐转向历史的耶稣等等。 他早期的一本书《新约圣经的合一与差异》(Unity and Diversity in the New Testament),首先尝试指出新约圣经有些什么差异和最低限度的合一性,且试图使用这个差异来分析新约圣经思想的发展。他早期与基督论有关的著作有个前提,认为第一世纪的犹太裔基督徒不可能接受基督的神性。因此,承认基督的神性这件事,必定是在很后期才发生的。举例来说,他用其他的方法,来解释(例如)腓立比书第二章和一些颇为早期的资料,不愿明确地承认在约翰福音以前的作品涉及基督的神性,而且他认为约翰福音的写成不可能早于主后90年。他也有些来自哈纳克的传统,这一点容后再表述。 一旦受了桑得斯的影响,邓恩对保罗思想的看法就朝着某一个方向前进了。如果桑得斯是对的,我们还是得解释,犹太人与犹太基督徒组成的教会为什么会分开。邓恩称之为“分道扬镳”。要如何解释他们的分裂?他们为什么要分开?如果按照桑得斯的说法,不是信心与行为相对,不是恩典与律法的对抗,也不是福音与功德神学相对,如果这些都不是分裂的理由,那么又是什么呢? 是的,你必须同意桑得斯的说法,基督论里面是有这个巨大的因素,那是我们明白的;可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吗?虽然他现在已经修改了他的说法,可是多年以来,他都认为:对保罗来说,问题的核心不是律法主义,却是某种民族主义。这是律法中最令保罗感到为难的部分。有哪些道德范畴是所谓犹太人的界线标记?是安息日?关乎食物的律法?割礼?这些是在公共领域里使犹太人与其他民族有所不同的标记。他们与罗马帝国的区别是,罗马帝国大部分百姓的一星期有十天,而犹太人只有七天。使他们不一样的是所有符合教规的食品,那也意味着:除非他们自己变得很世俗化,不然就不能与异教徒做朋友、交往、搬到他们家里,或者有亲密的友谊。使他们不一样的还不仅是安息日与食物,还有割礼,从希腊人的角度看来,割礼简直就是残害身体。 这些都是界线标记。所以桑得斯说,当我们来到像加拉太书等书卷时,想想看这些书用了多少篇幅专注于食物这类事情上?加拉太书第二章谈到保罗与彼得之间的冲突,那肯定与食物有关,不是吗?割礼的问题一直在此书中打转,一直到第五章,保罗居然说,我希望他们可以离去,把自己阉割了。哇!这样说来,桑得斯是对的吗?这是民族界线的问题。 换句话说,他认为保罗要对付的不是律法主义,却是民族主义,因为保罗希望犹太人和外邦人成为一个子民——合一的教会。要得到合一的教会,就必须去除那些界线标记。 那就是说——回到史天达的问题——保罗对罪恶感、道德的耻辱、个人在神面前的罪这些事情的兴趣,远不如他对这些界线标记的关注那么重要。事实上,他甚至认为,“行律法”这类的措辞,并不是指你可以靠着遵行律法来得到救恩和一些道德的事物,而仅仅是指这些界线标记——行为。 平心而论,近年来,他已经修改了这个立场。但部分原因是一位又一位的学者,一篇又一篇的注释开始找出与这个典范不符的个别文本,导致他必须扩大自己的范畴,并且承认“行律法”有时候不是指界线标记,有时候它们的确在谈论与道德有关的问题。有人告诉我,他正在写一篇长达60页的文章,来回应《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的第二册,但我还没有看见这篇文章。但是也有人报道说,这篇文章的核心只是试图辩护,在保罗对称义的理解中,对抗的是民族主义的一些因素。他要辩护的就只是这点。我们在这个题目上写了1,200页,这有点过分。 这就称为“历史修正主义”(historical revisionism)。因为亲爱的邓恩确实曾经认为界线标记绝对是一切事情的中心,如今他修改了立场,就需要改写自己的历史来脱离困境。如果他从一开始就说:犹太人处理律法的进路中有民族主义的成分,那也是保罗需要面对的,我们全部都会说“阿们”,你们也就省下1,200页的指定阅读。所以,如果你们不喜欢这两本书,现在知道要怪谁了吧。 接着,我们来看赖特(Tom Wright)。赖特和我完全是同时代的人。他在牛津,我在剑桥。当时,我们常常在夏天见面,有长时间的讨论。信不信由你,他那时是一位传统的“加尔文主义五要点者”。他的第一本书——《福音中神的恩典》(The Grace of God in the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