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保罗新观

驳:保罗新观
讲座一、保罗新观的历史
D.A. 卡森 周俞云翔 译

谈到“保罗新观点”,其实不是一个新观点,也就是说,有许多新观点——有许多版本,借着某些共同点,松散地结合在一起的不同立场,统称为“保罗新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从史天达在1963年发表了《使徒保罗与西方的内省良知》这篇文章,或多或少拉开了这个运动的序幕。他的论点是,自从宗教改革运动以来,我们受到过多道德罪恶感的折磨。亲爱的老前辈路德一头栽入魔鬼的控告下,与个人的罪恶感挣扎;我们不需要这些。可是这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对我们的解经造成深远的影响,以致我们要与罪恶感搏斗,后带着这种罪恶感去理解新约圣经,要找出可以解决罪恶感的救恩。而假如我们客观地读新约圣经本身,它对这些罪恶感并没有那么大的兴趣;这就是史天达的论调。虽然有许多比较合乎圣经的改革宗传统认为这种论调有点歪曲,可是这在当时仍然被认为是个突破。

然而,史天达的作品还不是最重要的。那只是一种警告。影响最大的是桑得斯(E. P. Sanders)的著作。

桑得斯很有意思,是一位国际级的辩论者。他的写作涉及很多领域。对我来说,他为新约圣经研究协会专著系列撰写,有关对观福音问题的作品,仍然是该领域里面最好的之一。他是一位非常、非常 strike 有能力的学者。可是他在1977年写的一本书《保罗与巴勒斯坦犹太教》开始了这一轮的争论。此书大约有560页,其中有400页致力于第二圣殿犹太教,最后120页则讨论保罗。

他挑战的是一种到那时候为止,在信义会圈子、认信的改革宗圈子、和广泛的福音派圈子里仍然相当强烈的共识——从诸如埃德希姆(Edersheim)之《弥赛亚耶稣的生平与时代》这类保守作品,一直到一些作了大量研究的书籍,都是一样。他的批评是这样的:人们在重构耶稣与保罗面对的第一世纪犹太教时,使用了很多后期的资料来源。

他举出许多例子,其中一个描绘一个人来接受最后审判,他生命中的一切优点都放在天平的一侧,而所有的缺点则在天平的另一侧,天平向哪边倾斜,就会决定他是否能进入天国;你在《巴比伦他勒目》之前文献找不到这样的内容。换句话说,那是第四、五世纪才出现的。在任何较早的时期,犹太人的圈子都没有这种说法。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将更为后期的犹太神学说成是第一世纪的犹太教呢?这就好像试图根据二十世纪的著作来分析清教徒的思想那样,中间有着相当大的时间差距。这完全是糟糕的历史学。

所以,他主张,如果你除去《巴勒斯坦他勒目》和《巴比伦他勒目》中所有后期的资料,并且小心处理在《米大示》(Midrashim)和甚至《米示拿》(Mishnah)(主后200年)中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口述传统,并且问:“第一世纪的巴勒斯坦犹太教有什么特点?”那么,他认为,我们读保罗书信的时候就不会看见这种大规模的律法主义宗教。这是他的论点。

事实上,你碰到的反而是另一种宗教模式,他称之为“圣约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也就是说,由某种圣约关系来决定处理律法的途径(Nomism)。他坚持认为,圣约律法主义涵盖了第一世纪犹太教的所有分支,有八个重点决定了它的要旨:

一,神拣选了以色列;
二,并且,授予以色列律法;
三,这律法意味着神应许要信守祂对以色列的拣选,以及
四,以色列需要顺服,或者神要求他们顺服。
五,神奖赏顺服,惩罚罪过(所谓的“申命记学派神学”〔Deuteronomistic Theology〕);
六,律法也提供了赎罪的方式,因此当人们犯律法的时候,可以与神和好,那是神亲自赐下的。
这导致——
七,圣约关系的维护和重建。
八,所有借着顺服、赎罪、和神的怜悯而维持在圣约中的人,就属于这个群体,最终都会得救。

这就是他对圣约律法主义的理解。

同时,他认为:从拉比、天启文学、昆兰、和我们所能取得资料来源得知的第一世纪巴勒斯坦犹太教,我们都看见这种宗教模式。

桑得斯接着指出,假若这个背景是保罗神学明确反对的,也就是说,这是保罗全力对付的背景,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保罗会把恩典与律法放在竞争的位置,因为,犹太人毕竟看待自己是蒙神的恩典拣选的。他们相信申命记第七章和第十章,坚持认为以色列民是靠着神的恩典被拣选的。但是,虽然他们是蒙恩典拣选的,从某个角度来说,他们是借着顺服来被维持在这个地位上;也就是说,仍然是神、祂的恩典、圣约赎罪的结构等使人能够顺服。然而,要维持在圣约中,仍然需要信心的顺服。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与保罗的神学非常相似。他说,是的,我们当然是蒙恩典拣选的,可是另一方面,保罗肯定期待信徒会顺服。他们的信心必须借着顺服表现出来。否则,保罗就真的会质疑他们是否在圣约里。因此,从某个角度来说,保罗自己的神学就是圣约律法主义的一种形式。

可是,他接着又说:是的,是的;可是,罗马书的读者要如何处理在赎罪之前的所有这些内疚、自责、和羞耻呢?那听起来与犹太人很不一样。他说,没错,可是,保罗的问题是,他没有使用自己悔改归正的经历,作为他的神学的典范(paradigm)。我们读罗马书的时候,是从困境进展至解决的方法。首先是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的问题,接着是三章21节起的经文提出的解决方法。可是,他说,保罗自己悔改归正的过程并不是这样。亲爱的保罗正洋洋得意地走在往大马士革的路上,预备要迫害另一批基督徒。这时,他遇见了复活的耶稣,问题就来了:现在他相信耶稣仍然活得好好的,他必须重整他的神学。因此,耶稣就成了这事的答案。既然发现耶稣就是答案,他就必须搞清楚问题是什么。所以,他自己悔改归正的过程是倒过来的,他先有解决方法,然后才找出困境。因为他是从已经复活的基督开始,先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才去找问题的症结,然后他就必须弄清楚耶稣的作用是什么等等,最终发展了一种浓厚的罪恶神学,这个神学超越了他犹太人的成长经历,因为他必须明白耶稣在十字架上等等的意义。但是,在他自己而言,这不是他信主的经历。这就是桑得斯的论点。

这意味着,桑得斯需要用与我们的习惯相当不同的方式,去重新阅读保罗的许多经文。他偶尔会发现自己不能按照他想用的模式去阅读这些经文,就会表示:“坦白说,保罗对犹太教做了错误的分析,也就是说,他如此坚决地将他在耶稣身上找到的答案套用于他的困境中,那是他刚刚才发展并重新定义的;这样,他实际上是将律法主义的一些成分和特色投射到犹太教。”但桑得斯说:犹太教根本没有这些成分与特色。

如果你对桑得斯说:“这些都有道理,可是保罗与犹太教之间有什么差异呢?毕竟,保罗确实改变了。他改变的基础是什么?他改变的要素是什么?”桑得斯认为,改变的核心并不是信心与行为相对,也不是恩典与律法的对抗。改变的核心是,耶稣真的是弥赛亚,改变的核心是基督论。这位弥赛亚必须死去,然后复活。其他一切就从他在往大马士革的路上得到的根本信念逐渐扩散出来。

这就是他那本书的核心。这本书出版的时候,成为政治和神学界的一颗炸弹。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生活在纳粹对犹太人施行大屠杀的这一边,在大屠杀的可憎与残暴之后,敏锐地顾及犹太人关注的问题的任何事物,必定会有某个程度的吸引力。突然之间,犹太人不再是那些戴着滑稽的帽子,留着奇怪的鬓角,讨厌的律法主义者;他们就与我们一样,特别像我们这些自由派的新教徒(桑得斯确实会这么说)。因此,如果基督教的传统有什么使他们难堪的事情,有错的必定是基督教的传统,无论那是出于保罗自己,还是后期的路德宗。这是桑得斯一部分的背景。

下一位我要介绍的是邓恩(James D. G. Dunn)。我认识他已经很多年了。另外还有一点,桑得斯是一位非常有趣的辩论者。如果你在公开辩论中抓住他的短处,他会先让你招架不住,然后才提出问题。有一次,我看见他在圣经文学协会(SBL)的辩论,当有人提出某个极为深刻的问题时,他说:“那是你阅读原始资料来源的原文的结果吗?因为你若不是用原来的亚兰文读他尔根之类的文献的话,其实就没有资格问这个问题。”多有恫吓人的恩赐!

在《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的第一册我们用了600页的篇幅探讨原始资料来源的内容,现在你们知道为什么了吧?你们迟早要与桑得斯交涉,而且必须在他自己研究的领域中对付他。他是一位非常有魅力的人。

邓恩。他也是一位很有魅力的人,但又有些与众不同的地方。他比我早进剑桥,这些年来,我们偶尔会就不同的题目辩论,通常是与约翰福音有关的。你需要了解邓恩的兴趣何在。我想他不会否认我要说的话,因为我俩曾经长谈过他想做的事。

邓恩有点自视为当代的哈纳克(Harnack),哈纳克试图厘清基督教最早期的整个历史。把它整合在一起,解释从耶稣到早期教父时期是如何发展的。在某些方面,这是邓恩为自己定位的角色,所以他的兴趣在于基督论的兴起,在于保罗神学。现在,他的焦点正在从保罗神学逐渐转向历史的耶稣等等。

他早期的一本书《新约圣经的合一与差异》(Unity and Diversity in the New Testament),首先尝试指出新约圣经有些什么差异和最低限度的合一性,且试图使用这个差异来分析新约圣经思想的发展。他早期与基督论有关的著作有个前提,认为第一世纪的犹太裔基督徒不可能接受基督的神性。因此,承认基督的神性这件事,必定是在很后期才发生的。举例来说,他用其他的方法,来解释(例如)腓立比书第二章和一些颇为早期的资料,不愿明确地承认在约翰福音以前的作品涉及基督的神性,而且他认为约翰福音的写成不可能早于主后90年。他也有些来自哈纳克的传统,这一点容后再表述。

一旦受了桑得斯的影响,邓恩对保罗思想的看法就朝着某一个方向前进了。如果桑得斯是对的,我们还是得解释,犹太人与犹太基督徒组成的教会为什么会分开。邓恩称之为“分道扬镳”。要如何解释他们的分裂?他们为什么要分开?如果按照桑得斯的说法,不是信心与行为相对,不是恩典与律法的对抗,也不是福音与功德神学相对,如果这些都不是分裂的理由,那么又是什么呢?

是的,你必须同意桑得斯的说法,基督论里面是有这个巨大的因素,那是我们明白的;可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吗?虽然他现在已经修改了他的说法,可是多年以来,他都认为:对保罗来说,问题的核心不是律法主义,却是某种民族主义。这是律法中最令保罗感到为难的部分。有哪些道德范畴是所谓犹太人的界线标记?是安息日?关乎食物的律法?割礼?这些是在公共领域里使犹太人与其他民族有所不同的标记。他们与罗马帝国的区别是,罗马帝国大部分百姓的一星期有十天,而犹太人只有七天。使他们不一样的是所有符合教规的食品,那也意味着:除非他们自己变得很世俗化,不然就不能与异教徒做朋友、交往、搬到他们家里,或者有亲密的友谊。使他们不一样的还不仅是安息日与食物,还有割礼,从希腊人的角度看来,割礼简直就是残害身体。

这些都是界线标记。所以桑得斯说,当我们来到像加拉太书等书卷时,想想看这些书用了多少篇幅专注于食物这类事情上?加拉太书第二章谈到保罗与彼得之间的冲突,那肯定与食物有关,不是吗?割礼的问题一直在此书中打转,一直到第五章,保罗居然说,我希望他们可以离去,把自己阉割了。哇!这样说来,桑得斯是对的吗?这是民族界线的问题。

换句话说,他认为保罗要对付的不是律法主义,却是民族主义,因为保罗希望犹太人和外邦人成为一个子民——合一的教会。要得到合一的教会,就必须去除那些界线标记。

那就是说——回到史天达的问题——保罗对罪恶感、道德的耻辱、个人在神面前的罪这些事情的兴趣,远不如他对这些界线标记的关注那么重要。事实上,他甚至认为,“行律法”这类的措辞,并不是指你可以靠着遵行律法来得到救恩和一些道德的事物,而仅仅是指这些界线标记——行为。

平心而论,近年来,他已经修改了这个立场。但部分原因是一位又一位的学者,一篇又一篇的注释开始找出与这个典范不符的个别文本,导致他必须扩大自己的范畴,并且承认“行律法”有时候不是指界线标记,有时候它们的确在谈论与道德有关的问题。有人告诉我,他正在写一篇长达60页的文章,来回应《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的第二册,但我还没有看见这篇文章。但是也有人报道说,这篇文章的核心只是试图辩护,在保罗对称义的理解中,对抗的是民族主义的一些因素。他要辩护的就只是这点。我们在这个题目上写了1,200页,这有点过分。

这就称为“历史修正主义”(historical revisionism)。因为亲爱的邓恩确实曾经认为界线标记绝对是一切事情的中心,如今他修改了立场,就需要改写自己的历史来脱离困境。如果他从一开始就说:犹太人处理律法的进路中有民族主义的成分,那也是保罗需要面对的,我们全部都会说“阿们”,你们也就省下1,200页的指定阅读。所以,如果你们不喜欢这两本书,现在知道要怪谁了吧。

接着,我们来看赖特(Tom Wright)。赖特和我完全是同时代的人。他在牛津,我在剑桥。当时,我们常常在夏天见面,有长时间的讨论。信不信由你,他那时是一位传统的“加尔文主义五要点者”。他的第一本书——《福音中神的恩典》(The Grace of God in the Gospel)——就为这个立场辩护。他那时支持圣经无误论,保守地持守原初的改革宗传统。

我记得很久以前,在1973年的夏天,他在丁道尔团契(Tyndale Fellowship)宣读一份学术论文。他探讨的是罗马书九章5节,当时他对那段经文的看法,与我目前依然坚守的相同。但从那时候起,他已经改变了,可是我仍然记得那篇学术论文和当时的讨论。他今天仍然说自己没有改变任何基本的观点,可是我们都会对这个说法感到诧异。

在80年代初,伍毕奇(John Woodbridge)和我拟定计划,要编辑两本有关圣经的书——《圣经与真理》(Scripture and Truth)和《释经学、权柄、与正典》(Hermeneutics, Authority, and Canon),我们拟定了整个系列的主题,就写信给世界各地的朋友,说:“请看,我们想要处理的不是陈年往事,而是针对当代的问题,清楚地表达在历史上忠于圣经的文献。挑一个题目吧。你已经持有这个看法很长一段时间了,选一个题目,加入我们的行列吧。”赖特当时在蒙特利尔的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 in Montreal)讲课,那也是我的母校。他回信说:“知道你和约翰(伍毕奇)在进行这项工作,我很高兴。希望你们继续努力。但是我决定不想就这类题目写作了,因为那可能会破坏我进牛津或剑桥〔教学〕的任何机会。”我当时对此事的回应是,不管你去剑桥或牛津,我觉得根本与此事无关。你必须继续研究、教导、解决这些议题;否则,如果你一直保持沉默的话,最终你不会再相信它;当然,事情也真的是这样了。现在,如果你提起圣经无误论这个话题,这可是令他极为恼火的事情,他理都不会理这样的话题,认为这必定是美国人一项愚蠢的教义,显出他们对某些历史缺乏理解。算了吧,这不是我们今天的话题。

赖特与桑得斯一样擅长辩论,也是一位才华横溢的沟通者。我们必须指出,他曾经写过一些很精彩的书。我不知道在1992年的时候,我送出去多少本他写的小书《过去和现在的耶稣》(Who Jesus Was and Is)。那是一本极好的书,回应一些真正无聊的旁门左道。还有就是他写评论的能力。通常,你读学术性的评论时,不可能会捧腹大笑,可是看赖特写的评论时,就有这个可能。我一生中看过最有趣的学术评论之一,是他于1993年针对克罗森(John Dominic Crossan)的著作所写的评论——《欣然接受文本——对克罗森的〈历史的耶稣〉作出后现代主义的回应》。这篇极为有趣的文章刊载在《神学》(Theology)期刊上。他彻夜在圣经文学协会写好这份评论,并在第二天向800多人发表,这些人都笑得从椅子上掉下来了,通常这不会发生在圣经文学协会,也只有赖特能做得到。他真的是一位很有魅力的人,很有趣,也非常有能力;经常也站在天使那边,让我们因此感谢神。

他最近一本书是有关基督的复活,有点像用了800页的篇幅摹写了莫理逊(Frank Morison)约在80年前写的那本150页的《历史性审判》(Who Moved the Stone?)。在许多方面,这是一本杰出的书,的确也很有帮助。虽然在我看来,它也具有一些很深刻的神学问题,有关这些问题,可以参看威廉斯(Stephen Williams)写的评论,我就不在这里讨论了。

赖特已经着手一个包括六卷书的计划,总题是基督教的起源和神的问题(Christian Origins and the Question of God)。第一卷是《新约与上帝的子民》(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People of God),第二卷是《耶稣与上帝的得胜》(Jesus and the Victory of God),现在又出了一本,就是《复活的基督》(The Resurrection of Christ)。他也写了大量有关保罗的著作,有些很受欢迎,有些则不然,他最有影响力的书大概就是《圣约的高潮》(The Climax of the Covenant)。除了其他的问题,他还认为耶稣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神,这是他处理经文时的部分前提。他的历史书籍有许多出色的内容,特别是在他与极左翼的人交手时。他的确是一位非常有意思的人。

在这里,我只能聚焦于他思想中那些直接质疑称义的义。我的时间只容许我讨论较大的议题。他质疑称义的时候,中心思想是这样的:当第一批43,000个犹太人归回耶路撒冷,甚至重建圣殿的时候,以色列人被掳这件事并没有结束。因为毕竟,神借着先知给予以色列人被掳结束的应许,远比这些更引人注目、更慷慨、更彻底,根据以赛亚书,根据诗篇八十七篇,最终会带来非利士人、叙利亚人、埃及人,恢复这地,恢复她显著的虔诚等等,但是在归回和重建圣殿时没有看见这点。你看,那一小群犹太人憔悴地回来了,过了不久,希腊击败了波斯,接着西流基与多利买王朝之间的冲突又除掉了希腊,最后犹太人在主前167至164年发生马加革命,之后击败西流基,拥有自己的土地;可是不到一个世纪以后,罗马人就接管了那地,他们并没有真正看见所有那些应许得以成就。所以,第一世纪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明白自己仍在被掳的状况中。

耶稣就在那时,在这样的架构中降临,要结束犹太人被掳的情况。申命记第二十八章和三十章陈述的祝福与咒诅的模式尚未完成。百姓仍然在等待应许和重建。但对保罗来说,相信基督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满足了他最深的渴望。保罗在往大马士革路上的经历,使他相信被掳的情况已经随着弥赛亚的死亡结束了。基督已经为圣约群体集体的罪疚付出赎价。这是一件全体的事情。祂已经为这罪付出代价,也结束了被掳的情况。但是借着祂的复活,祂不仅引入了犹太人,也带来外邦人。祂带来犹太人和外邦人,让他们构成一个新的圣约群体;和桑得斯一样,他认为给予邓恩活力、和保罗试图要做的一些事情,就是除去这些界线标记。那么,耶稣的复活就意味着,要引入不同民族,让他们可以同享圣约的福分。被掳已经结束,给予万国的祝福已经实现,神的子民与祂和好了。

因此,耶稣要将我们的注意力转离妥拉、祂的圣殿、食物的律例等等,而定睛在祂身上。他从而声称,自己就是真以色列的核心,而以色列的被掳时期现在也结束了。

赖特有能力看见一些只是部分正确的事情。他的许多分析都有点道理。然后,他就倾向于骑上他的白马,逍遥快乐地往各个方向奔驰。结果,他就将似乎不是讨论这个议题的经文硬塞入这个典范(paradigm)中。例如,他认为,如果正确理解,路加福音十五章11~32节有关浪子的比喻,也成为处理被掳问题的另一个方法。它其实不是谈论神接纳个人,而是有关作为一个整体的以色列被领回,被神接纳;它其实是宣告被掳的结束。

这一切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神的得胜;毕竟,我们应该记得他那系列的第二卷书——《耶稣与上帝的得胜》。神的一切胜利都与耶稣密不可分。因此,他倾向于轻描淡写地处理福音书中提及基督再来、末世等等的经文。那也意味着耶稣没有像我们理解的那样,要求个人认罪悔改,而是要求人转离革命的热忱、转离对圣殿的依赖、转离民族主义,转向耶稣。信心成了对领袖——耶稣自己——的忠诚和信任。那些罪恶名昭彰,但连他们也能进入天国。这就是赖特对耶稣的理解。

现在,我们来看保罗。根据赖特的新思想,对保罗来说,称义就是神宣告你在圣约当中的行动。让我重复一次,称义就是神宣告你在圣约当中的行动。

与宗教改革之后和更早期的理解相比,这个定义,这样理解事情有两个不同的地方。当然,你们必须经常记得这一点离题了。惟独靠着恩典、惟独借着信心而称义,那不是宗教改革运动时编造出来的。奥登(Thomas C. Oden)的著作——《称义读本》(The Justification Reader)显明,虽然这不是教父时期唯一的看法,可是这个看法在当时已经非常普遍。宗教改革者重新找到的不仅是保罗的神学,也是教父的想法,并且试图把它设在忠于圣经的地位,而不是全新的编造;当然,当我们读史天达的作品时,往往会有后者的感觉。

言归正传,新教对称义传统的看法,在我看来也是保罗对称义的看法,与赖特对称义所下的新定义有两点不同之处。赖特认为称义是神宣告的行动。好吧,这是一个宣告,可是之间有两个不同的地方。

对我们大部分相信保罗和宗教改革传统的人来说,这个宣告发生在我们成为基督徒经历的开始。这标志着一个起点——你被称为义。之后,就借着顺服、悔改、圣经的帮助、圣灵在我们心里的能力等等,逐渐成圣。所以,我们在神的面前被宣告为义,是因为基督代替我们死了。我们与神和好,耶稣的献上令神满足;结果,我们得以在祂面前被称为义。

可是赖特认为这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宣告。它与我们基督徒经历的开端无关;它是不断地宣告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因为被掳的情况结束了,耶稣承担了祂子民的罪,并且复活,就欣然接纳所有这些百姓。当这些百姓在神的面前被接纳的时候,神也宣告他们在圣约里。这不仅是他们进入这个圣约的起点,更超越了那个阶段。在你的一生,在你所做的一切事情,神都宣告你在圣约里,是这个圣约群体的一分子。因此,它与这种起点的观点不同。

第二个不同的地方在于,这里已经表明了对称义的某种解释,是关于对圣约的忠诚而不是公义。它的根源可以追溯至盖士曼(Ernst Käsemann)和他以后的时期,我会在下一讲讨论这点。他曾经考虑过这点:现在,称义是神宣告的行动。称义,不是说你是公义的,而是神宣告你在圣约之中的行动。他并不否认,存在罪的问题必须克服,而十字架解决了这个问题。可是现在,称义本身成了神的行动,宣告你在圣约里。

因此,称义与对付罪和在神面前被称为义又远了一步,它成为一件与圣约有关的事情。把这个问题放在历史神学的范畴,结果就是将教会论放在救恩论之上。但是,在改革宗的先后层次中,是先有救恩论,然后才是教会论。这是一项重大的分野。

现在他仍然会说,他对基督整体工作的理解,仍然包括祂在十字架上为罪付上了赎价;可是称义本身是神宣告我们在圣约之中,并且持续在圣约中,从而离开了称义本身的问题。

好几年前,我担任剑桥丁道尔之家的代理会长,有一位研究《七十士译本》的年长学者来图书馆。这位古丁(David Gooding)先生很亲切友好,他曾经在西班牙和当时仍然存在的铁幕后面工作了许多年。他不是专业的圣经学者,可是对《七十士译本》知识渊博,也是一位很好的基督徒,常做善工。他到我那里,说:“我想请你解释一下赖特的看法是什么。”我就尽我所能地作出公平、仔细、和准确的解释。讲完赖特对称义所下的定义之后,他的第一个问题是:“汤姆懂希腊文吗?”

说句公道话,赖特听见这个问题必定面无人色。当然,你不能单凭词源学去决定一些用词的意思。但是你必须记住:δικ- / dik- 词组(δικαιοσύνη / dikaiosynē〔“义”〕、δικαιόω / dikaioō〔“称义”〕、δίκαιος / dikaios〔“义的”〕、ἄδικος / adikos〔“不义的”〕、ἀδικία / adikia〔“不义”〕)在某方面与公义有关。现在要说称义是神宣告你在圣约里的行动,而不提公义,也因此离罪恶和不义的问题更远,这恰恰是古丁会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

这是一个没有恶意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你要处理这个问题的话,就必须对词义做一些像样的研究。这也就是为什么赛福瑞(Mark A. Seifrid)在这两本书里要花那么多篇幅,来探讨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的 צדק / tsdq 词组以及 δικαιόω 词组。那些都是学术上的问题,但是如果你要明白这类问题的核心,这是无法避免的。

你也必须明白,这一切都有牧养方面的含义,而不是无所事事的神学家的空泛之谈。我有一位朋友博尔特(Peter G. Bolt),几年以前,他去听赖特在剑桥发表的演讲,我没有在场,演讲的题目是《我们终于可以正确处理称义问题了吗?》(Justification, can we finally get it right?)。

这个题目本身就很吸引人,不是吗?可是,博尔特这位澳洲人在整个过程中都竭力保持安静(这证明这个世界还是有神迹的)。然而,到了最后,他私下去见赖特,说:“我有一个问题。假设你的电话在凌晨两点半的时候响了,你听到教区里一位老太太颤抖的声音,说:‘汤姆,医生说我的生命只有几分钟了,我很害怕,你来看看我,好吗?’你就匆忙地穿上衣服,赶快开车到她那里。到了那里,医生退出房间,让你单独见她。出去的时候,医生对你低声说:‘她肯定只能再活十分钟。’你进去后,她用颤抖、无力、枯干的手抓住你的手,对你说:‘汤姆,我要怎样才能得救?你会说什么?’”

汤姆说:“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会思考一下。”

我的朋友是出了名拗蛮的澳洲人,就说:“让我给你一些建议。你会对她说‘你必须成为圣约群体中的成员’吗?”

汤姆是一位非常敏锐的辩论者,不会掉入这样的陷阱中。他马上就看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我敢肯定,今天如果你向他提出同样的问题,他必定能当面给你一个漂亮的回答。正是因为他是一位善于辩论的人,他不会被同一个带套的问题卡住两次。

不过,我还是想说,如果一个人在去世以前十分钟,你还必须重新考虑如何领他归向基督,你的教义体系肯定有问题。换句话说,你不是在玩无关痛痒的游戏,你在这里处理的是福音的核心。在你开始探讨这些事情的时候,就必须明白这点。

让我提供一个比较温和的立场。在我们休息之前。(我还有多少时间?五分钟吗?大概会延十分钟左右)

让我提供一个比较温和的立场。一些人甚至不会考虑这个立场(新观),但有些人会。我想到的贾林顿(Don Garlington)和他最近的著作《信心的顺服》(The Obedience of Faith),还有哈菲曼(Scott J. Hafemann)和一些其他的人。他们的立场比较不明显。

虽然谢帕德(Norman Shepherd)与他们略有不同,但他也在某些方面属于这个阵营。虽然我们很难确定奥伯恩运动(Auburn Movement)的所有细节,这个运动的一部分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我就只用贾林顿和哈菲曼作为这个分支的范例吧。他们——特别是贾林顿和哈菲曼——认为,虽然你信主的时候是惟独靠着恩典,惟独借着信心称义,可是这样子当你来到十二个珍珠大门前,面对神最后审判——的时候,神实际上会问:我为什么要让你进来呢?

那时,你不仅需要表明你依靠基督,而且单单信靠基督,你也必须显出因着得救而表现的行为,那是恩典的结果,那不仅清楚证明了得救的事实,在某方面(没有明确界定),也成为得救的基础。

换句话说,你不仅靠着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工作称义,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靠着行为。这不是指你信主的时候,那时是惟独靠着恩典,惟独借着信心称义;可是他们会说,到最后那天,你站在神面前的时候,这个未来的称义有一部分是因为行为而被称为义。

他们会很快地补充说,因为神的恩典在你里面,你才能有这些行为;这不是你自己本身就有的,这一切都将被安排好。但从另一方面看,任何像样的天主教徒也会说同样的话。

问题不在于这些行为是否能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它们是否证明恩典确实存在,而是你得救的根基完全在于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工作,和祂独自在全能神面前成就的牺牲。或者,除了证明你行为的实际基础以外,还有一些额外的要求吗?他们居然坚持认为还是有的。如果你逼得再紧一点,他们就会开始顾左右而言他;但无论如何,这是他们讲的话,也是他们当中开始出现分歧的地方。

从某方面来看,这也属于新观点。这些人通常会说,在旧约圣经里,神没有要求完美,祂要求的是人们对圣约有广泛的容量和忠诚;因此,对罗马书第二章这段无论怎样理解都是难懂的经文,他们有这样的理解:他们认为罗马书第二章实际上是说,对律法的忠心是生命的选择,而且有些人能做得到。

在你看来,这样的理解很难将罗马书第二章与加拉太书第三章结合在一起。可是我们要在下一讲才思考这些解经上的细节。

这是综览的一部分。如果你真的想对旧约圣经与新约圣经之间关系的整个领域、律法与恩典之间的关系、对保罗律法观点的整个研究有清楚的认识,现有最好的综览文章肯定是魏斯特鸿(Stephen Westerholm)在《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第二册开头的那篇文章。

假如你从来没有读过任何有关这方面辩论的书籍,而你的老师又威胁你说,如果你不读的话,就不能及格,我强烈建议你不要读这两册一套的《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因为它太长、太学术性、也太复杂了;你倒是可以读魏斯特鸿的另外一本书《保罗神学:新旧观》(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你想看一篇又一篇文本之间的互动,我想前面提的这一套两册会是最好的。我可以这样说,因为我不是作者,只是这两卷书的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