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论:位格与本性的关系

一、位格与本性的基本区别 在基督论中,位格回答的是「谁在行动?」(Who acts?);本性回答的是「这一行动是按着哪一种本性的属性而进行?」因此,真正的行动主体永远是位格,而不是本性。 例如,当耶稣医治病人时,不应说「神性医治了病人」,而应说「耶稣基督医治了病人」;当耶稣感到饥饿、疲倦、睡觉时,也不应说「人性在吃饭」或「人性在睡觉」,而应说「耶稣基督吃饭、睡觉、感到疲倦」。真正做这些事情的,始终都是同一位格,就是那位道成肉身的圣子。 本性本身不是行动的主体。真正行动的,是那位同时拥有完全神性与完全人性的耶稣基督。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是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the Second Person of the Trinity)。祂不是一个人的位格(human person),而是永恒圣子上帝的位格(the divine Person of the Son)。在道成肉身时,祂取了完全的人性,而不是取得一个人的位格。因此,道成肉身乃是永恒的圣子上帝亲自取了完全的人性,使耶稣基督这一位格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 二、位格如何按着两种本性行动 换句话说,位格决定「是谁在行动」;本性决定「这一行动是按着神性的属性,还是按着人性的属性而进行」。 例如,当耶稣使拉撒路从死里复活时,行动者仍然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这一行动是按着祂神性的属性而进行的,因为唯有神拥有赐复活的大能。 相反,当耶稣坐在雅各井旁,因旅途劳累而疲倦时(约4章),疲倦的仍然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这一行动则是按着祂人性的属性而进行的,因为祂真实经历了人的有限与软弱。 因此,我们既不能说「神性在行神迹,人性在吃饭」,因为这种说法容易把神性和人性变成两个不同的行动主体,接近聂斯托留派将基督分成两位格的倾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说本性与行动毫无关系,因为每一个行动都必然是按着某一本性的属性而进行。 用一句话总结这一原则:位格行动,而行动乃是按着其中一种本性而进行。The person acts according to either nature. 三、神人二性的行动原则总结 简单来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真正决定行动的永远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而不是神性或人性本身。 第二,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没有因道成肉身而改变;改变的是,这一位格在道成肉身时取了完全的人性,因此成为一位具有两种本性的基督。 第三,同一位基督能按着祂神性的属性施行神迹,也能按着祂人性的属性经历饥饿、疲倦、受苦,甚至死亡。 正因如此,《迦克墩信经》才坚持:「一位格,两本性。」位格始终只有一位,就是永恒的圣子;祂在道成肉身时取了完全的人性,因此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两种本性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 四、道成肉身并非神性与人性轮流运作 如果真正行动的始终是位格,而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那么在祂道成肉身之后,行动的始终都是永恒的圣子这一位格,而不是神性或人性分别行动。因此,耶稣并不是「隐藏了神性,只活出人性」,而是同一位基督按着祂神性或人性的属性而行动。 例如,耶稣感到饥饿、疲倦、睡觉,并不是因为祂暂时放下了神性,而是祂按着祂真实的人性经历人的有限。 同样,耶稣基督平静风浪、喂饱五千人、赦免罪、使死人复活,也不是因为祂暂时切换回神性,而是祂按着祂神性的属性彰显祂神圣的权能。 因此,道成肉身并不是神性被隐藏或舍弃,也不是神性与人性轮流发挥作用;而是同一位基督始终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这两种本性在同一位格里联合,形成位格性的联合(hypostatic union),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这乃是圣经所启示的奥秘;我们虽然不能完全理解,却可以真实认识并相信。正因如此,同一位基督能按着祂神性或人性的属性而行动。 五、神人二性与救恩的关系 神人二性的教义不仅关乎基督是谁,更直接关系到祂如何完成救恩。如果基督不是完全的人,祂就不能代表人;如果祂不是完全的神,祂就不能完成唯有神能施行的救赎。因此,基督神人二性的教义是福音的核心。 首先,基督必须是真正的人。作为末后的亚当,祂必须成为我们的代表(Representative),并作神与人之间的中保(Mediator)(林前15:45;提前2:5),在律法之下完全顺服神,代替我们完全顺服律法,并在十字架上担当人的罪(加4:4–5;罗5:18–19;彼前2:24)。因此,祂必须拥有完全的人性,与我们同有人的本质,只是没有罪(来4:15)。若祂不是真正的人,就不能成为我们的代表,也不能代替人受死。 然而,基督也必须是真正的神。只有神才能有能力与权柄完全胜过罪恶、死亡和撒但(约10:18);也只有神才能担当祂自己对罪的忿怒,使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具有无限的价值,足以救赎历世历代所有属祂的百姓。若基督不是完全的神,祂的救赎便没有无限的价值,也无法成为万民永远的救主。 因此,基督必须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祂作为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Mediator)(提前2:5),一方面按着祂的人性代表人来到神面前,另一方面按着祂的神性将父完全启示给人(约1:18;约14:9–11),并使祂所成就的救赎具有无限的价值。正因为祂是一位格、两本性,祂才能真正成为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并完成救恩。 基督不能没有完全的人性,也不能失去或放弃祂完全的神性。若缺少任何一种本性,祂就不能成为圣经所启示那位完全的救主。这正是《迦克墩信经》坚持「一位格,两本性」的重要原因,也是历代教会竭力捍卫基督神人二性教义的核心所在。 六、神人二性教义的历史澄清 神人二性的教义并不是教会后来创造出来的,而是圣经早已启示的真理。然而,在初代教会时期,由于各种异端不断出现,有的否认基督真正的人性,有的否认祂真正的神性,有的混淆神人二性,有的将基督分成两个位格,因此教会才召开历次大公会议,根据圣经更精确地界定基督论。 《迦克墩信经》(451年)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圣经关于基督的教导作出经典总结:耶稣基督是一位格(one Person),具有两种本性(two natures);两种本性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 因此,可以说,异端并没有创造神人二性的教义,而是促使教会更清楚、更准确地表达圣经早已启示的真理。

耶稣基督一个位格两个意志。

在早期教会的神学体系中,并在改革宗传统中持续被确认的,是这样一个信仰告白:耶稣基督是独一的神圣位格,祂同时拥有两个完整而不同的本性,即神性与人性。每种本性都具备其本质所需的一切特性,其中之一就是意志。因此,既然基督具有人性和神性,祂就必然拥有神圣的意志与人性的意志。这并不意味着祂是两个位格,而是说明祂是一个位格,拥有两种本性,每种本性按其本质自然地运行。 这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其实可以用一个重要的神学原则来澄清。这是由教父,特别是马西莫(Maximus the Confessor)所阐明,并被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主后680–681年)所确认的教义:意志是本性的属性,而非位格的属性。换句话说,是“本性”拥有意志,不是“位格”。既然永恒的上帝之子,也就是三一真神中的第二位,取了完整真实的人性,祂就同时取了有理性的人的灵魂与人的意志。这个属于人性的意志并没有被神性吸收、取代或压制,而是被保留下来,作为祂人性的真实组成部分,并与神性联合在一位格one person耶稣基督里面真实地、毫不混乱地结合。这正是迦克墩大公会议(主后451年)所定义的基督论核心:“不混乱、不改变、不分割、不分离”。 圣经中最清楚支持这一教义的,是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中的祷告:“父啊,你若愿意,就把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路22:42)这段经文中,耶稣将祂人性的意志与天父的旨意区分开来。这并非悖逆,而是祂真实人性挣扎与甘心顺服的表达。这说明祂拥有一个与神性不同却完全顺服的人性意志。与此同时,耶稣在约翰福音中说:“我与父原为一”(约10:30),以及“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约8:58),也清楚地表明祂是神性位格,与父和圣灵共享同一神圣的意志。 虽然主耶稣具有两种意志,一是祂作为神的永恒儿子所拥有的神圣意志(voluntas divina),另一是祂在道成肉身时所取上的真正人性中所具有的人性意志(voluntas humana),但这两种意志并非彼此冲突、竞争或各自独立运行的两个主宰。祂的人性意志从不抵触神圣意志,而是在祂这独一的神圣位格中,自愿顺服、全然一致地成就救赎的使命。 这种顺服并非出于强迫,而是出自祂无罪人性对父神完全的信靠与爱慕。基督的人性意志并没有试图脱离神性而自行其是,反而在自由中完全配合祂作为神子所具有的神圣意志所定之旨意。这正是救恩的奥秘之一:祂并非象征性地“扮演”顺服,而是在真实的人性之中经历挣扎,同时甘心顺服父的旨意,正如祂在客西马尼园中所祷告的那样(参路22:42)。 然而,一些异端,如单意志论(Monothelitism),否认基督有人性的意志。他们认为,若基督有两个意志,就意味着祂是两个位格。教会坚决驳斥这种观点,因为这实际上是否认了基督真实完整的人性。若基督没有真实的人意志,就无法在人的地位上顺服天父,祂的赎罪也就无法真正替代人类的悖逆。真正的顺服必须来自一个真实的人意志,自愿地顺从上帝的旨意。正因如此,基督在祂人性中完全顺服,成就了亚当所失败之处,成为“第末后的亚当”(参罗5:18–19、林前15:45)。 同时,也必须避免另一种错误——混合意志或复合意志的说法。这种主张会混淆祂的神性与人性,违反了迦克墩会议所设立的教义界限。一个“折中的意志”既不是真正的神性意志,也不是真正的人性意志,结果就是让基督既不是完全的神,也不是完全的人。这种错误理解会破坏道成肉身的真理,也摧毁救恩本身。改革宗信仰对此有明确界定,例如《西敏信条》第8章第2条指出:“神的儿子……既是真神,又是真人,永远以两种完整、彼此不同的本性,联合于一个位格之中。” 因此,耶稣基督虽然是一位格,却拥有两个意志(Dyothelitism)。这是基督教的一项教义,宣告耶稣基督既完全是神,也完全是人,因此在祂独一位格person中具有两个彼此区分却和谐一致的意志, 一个神性的意志和一个人性的意志。此教义由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Third Council of Constantinople(主后 680–681 年)正式确立,用以反对一意论(Monothelitism,主张只有一个意志)的异端,并维护基督具有两种本性(完全的神性与人性)的正统信仰。 在基督里,只有一个位格(hypostasis),而这一个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就是那太初的道(Logos)。这位圣子只有一个位格,并非存在于两个位格之中,而是在祂独一的位格中承载两种完全的本性,即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正是这个位格,使两种本性得以真实而不可分割地联合在一个位格之下,并成为一切行动与意志的同一行动主体。 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明确教导:“duas naturales voluntates”(即两个自然的意志)。意志乃是本性的固有属性,而非位格的属性。其理由在于,每一种真实的本性都必然具备与其本性相称的意志。就人性而言,真正的人性必然包括人的理性心智与人的意志。因此,若基督缺乏人的意志,祂便不具备完全的人性,这将直接否定祂真实取了人性的正统基督论。 耶稣基督作为神子,自永恒就拥有神圣的意志;而在道成肉身之时,祂又取了人性的意志。这两种意志并非彼此对立,也非竞争关系,而是始终处于完全和谐之中。祂的人性意志甘心顺服祂的神性意志。这种“双意志”的基督论既护卫了祂完全的神性,也坚守了祂完全的人性,确立祂作为完全救主的独特身份:祂能以真实顺服代替我们人的不义,又能以神的大能,拯救我们脱离罪恶与死亡。 但祂(主耶稣)被称为“父的仆人”(赛 42:1 及其他经文);又说祂“在智慧和身量(年龄),并神和人喜爱祂的心,都一齐增长”(路 2:52);又说祂“不求自己的荣耀”(约 8:50);又说祂“不知道那日子”(可 13:32;参太 24:36);又说祂“不是凭自己说话行事”(约 14:10),并且“不遵行自己的意思”(约 6:38);又说祂曾被“看见并摸到”(路 24:39)。这一切都只就基督的人性而言。就祂是神来说,祂不可能在任何事上有所增长,凡事都是为自己而行;没有什么对祂是隐藏的;祂凡事都照着自己旨意的定旨而行,也不能被看见或被触摸。然而,祂并未将这些特性仅仅归于自己的人性,而是以中保之位格之和谐为前提,将这些特性归于自己。引自英文版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卷二第十四章第四节。).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J. T. McNeill, Ed.; F. L. Battles, Trans.; Vols. 1 & 2, pp. 483–484). Westminster John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