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法律和诫命可以分为三类,即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道德律在旧约和新约之下都保持不变。相比之下,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在新约之下不再具有约束力(西2:16-17;来10:1、10-14)。礼仪律,例如献祭和燔祭,不再被要求,因为它们预表了耶稣基督,那位至终的神的羔羊,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成就了救赎。同样,关于洁净与不洁净食物的礼仪律在新约之下也被废除了(可7:18-19;徒10:9-16)。

虽然礼仪律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它所预示的属灵实质和神学原则在新约中继续存在。例如,信徒已经成为神的祭司,向祂献上赞美、事奉,甚至将全人作为属灵的祭物献给神(彼前2:5、9;罗12:1;来13:15-16)。

至于民事(司法)律,它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例子包括对盗窃羊只进行四倍的赔偿要求 (出22:1),以及设立逃城以保护那些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使他们免受私人报复。这些民事律对生活在各国政府统治下的信徒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使徒教导基督徒要顺服属地的统治者和执政掌权者(罗13:1-7;彼前2:13-17)。

然而,虽然民事律本身已随以色列国家而失效,但它们的一般公平原则(general equity),即作为其基础的道德原则,仍然具有教导意义和适用性(林前9:8-10)。例如,使徒保罗教导说,一个基督徒工人应当得他的工价,并引用旧约律法:“牛在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申25:4;林前9:8-10;提前5:18)。保罗这样做表明,虽然具体的司法规定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其背后的道德原则继续适用。

因此,关于礼仪律和民事律,既有连续性,也有不连续性。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不再具有约束力; 民事律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因此并不约束其他国家。而其一般公平原则继续教导神的子民。因此,我们应当从新约中使徒的教导和实践来理解这些律法在新约之下如何得着应验和应用(徒15:1-29)。

这也是耶路撒冷大会中,使徒和长老针对外邦基督徒所作出的决定。他们并没有要求外邦信徒遵守旧约的礼仪律和民事律,只要求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淫乱、勒死的牲畜和血。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并维护犹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间的团契与合一,使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彼此接纳,同为基督身体的肢体(徒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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