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不公义,所以我拒绝相信祂

最近,有一位拒绝相信耶稣基督的人告诉我,他无法接受上帝,因为他无法理解,为什么杀人犯、强奸犯等罪大恶极的人,只要相信耶稣基督,就能够得救。他说,这是一件非常不义的事。那些罪大恶极、犯下滔天罪行的人,不应该仅仅因为信主就能得救。 我回答他,在上帝的眼中,无论是大罪还是小罪,都是罪,而罪的刑罚就是死。虽然罪有轻重之分,但所有罪人都需要基督的救恩(约 19:11;罗 3:23)。例如,在世俗的法庭中,也有类似的道理。无论你偷一百元还是偷一百万元,虽然罪行的严重程度不同,但在法官面前,你都是触犯法律的人。 在上帝的眼中,无论是犯大罪还是小罪的人,都是有罪的,而且人无法靠自己脱离罪的刑罚。然而,上帝在他的恩典中,差遣他的爱子耶稣基督,代替我们这些罪人承受罪的刑罚。基督的代赎并非忽略上帝的公义,而是彰显了上帝的公义,因为上帝使他的爱子代替罪人承受罪的审判(罗 3:25–26)。 当那人听见我的回答之后,他依然果断地说:「在我的眼中,这是一件非常不义的事。」他仍然无法接受,为什么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能够因信靠基督而得到赦免,因为基督已经替他们偿还了罪债,使他们不再承受罪所应得的刑罚。他并且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耶稣基督。 我告诉他:「你的道德价值观,以及你对罪的定义与观念,都只停留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面。如果我们真正明白什么是罪,什么是得罪神,或许我们就不会认为那些杀人犯、强奸犯等人是完全不可饶恕的。」 我继续告诉他,其实在上帝的眼中,他所犯的是极其严重的罪,因为他直接抵挡那位圣洁、公义的上帝。他虽然没有犯下杀人、强奸等严重的罪行,却不愿顺服上帝的律法,也不愿接受上帝的审判,甚至拒绝上帝藉着耶稣基督所赐的救恩。然而,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如果真心承认自己的罪恶,向上帝悔改,并且信靠耶稣基督的救赎,他们就愿意离弃罪恶,不再坚持悖逆上帝,而是愿意顺服上帝的律法。 不仅如此,他还以自己的道德标准作为最高权威,甚至把自己放在审判者的位置上,衡量、审判公义的上帝。一个有罪的人,竟然以自己堕落的道德标准来审判与衡量那位圣洁、公义的上帝。在上帝的眼中,他这样的悖逆与狂妄,是罪大恶极。 听完之后,那人竟然非常诧异地说:“我就是不服!上帝可以让我死!” 我对他的反应感到惊讶,只能为他祷告,希望有一天,他能明白,在上帝的眼中,他因着忤逆并审判造物主,其实是罪大恶极的。

圣经所启示的两种称义原则:行律法与因信称义

圣经明确指出,人若能够完全遵守上帝的一切律法,就必被称为义,并因此得生命。这是上帝亲自宣告的原则:“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4–5;申6:25;结20:11;太19:17;路10:26–28;罗10:5;加3:12)。 然而,虽然这是上帝亲自宣告的应许,但自从亚当犯罪堕落以后,没有一个罪人能够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因此,靠行律法称义的途径,对罪人而言是一条无法走通的道路。因为律法要求人完全顺服,凡不能常常遵行律法上一切要求的,都在律法的咒诅之下(申27:26;罗3:10–12、20、23;加3:10;雅2:10)。 罪人唯一能够得救的途径,就是因信上帝的应许而称义。 这并不是上帝降低了公义的标准,而是基督代替罪人完全遵行律法,并承担律法的咒诅,使凡信靠祂的人都因祂的义被称为义(罗3:21–26;5:18–19;加3:13–14;腓3:9)。腓 3:9  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 亚伯拉罕就是因信称义的例子。圣经说:“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15:6)。保罗引用这节经文,证明亚伯拉罕不是靠行为,而是因信上帝的应许被称为义(罗4:1–5;加3:6–9)。 因此,罪人不能靠自己的顺服获得永生,唯有借着信靠耶稣基督,才能在上帝面前被称为义,并承受永生的应许(罗3:28;加2:16;3:11)。

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审判

有一位牧师与朋友吃饭聊天,朋友就讥笑说:「你付出这么多,将来死后发现一切都是假的。」那牧师听了之后告诉朋友:「如果是假的,我其实并没有任何损失;但如果是真的,那么你就是死路一条,因为耶稣说死后有审判。」 牧师接着说:「如果后来发现没有上帝,只有轮回,最多我也只不过像你一样进入轮回、投胎转世;但是,如果后来发现没有轮回,只有上帝审判罪人,那么你的结局就是死路一条。因为你拒绝赦罪的救恩,你必须为自己的罪受审判。孰轻孰重,你应该懂得如何选择。 那朋友听了,发现没有办法反驳,就突然脸色一沉,变得非常生气,又开始用其他言语嘲笑这位牧师。亲爱的朋友们,不要抱着侥幸的心态,因为圣经告诉我们,人世间没有轮回;人人都有一死,死后要面对上帝的审判。希伯来书 9:27 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审判。 圣经已经清楚告诉我们,赦罪与救恩是给愿意接受神儿子耶稣基督的罪人。 约翰福音3:16 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向长辈传福音

感谢主,今天有机会到一所教会,向一群年龄约八十至九十岁的老年人传福音,见证主耶稣基督,而这些老年人当中,百分之九十都还没有信主。感谢主,也给我这个欠福音之债的人,有机会向他们传福音。 这恩年事工是由一个姐妹独自发起的。她看到了老年人的需要,透过不同的方式与管道,安排车辆与巴士前往新加坡不同地区,把老年人带到教会来,并为他们提供食物、娱乐、彼此分享和听福音的机会。 感恩上帝也感动金殿堂教会免费提供场地供他们使用,并且委派他们教会的女传道来协助这项福音事工。感恩我的教会里面也有两位弟兄参与这项服事老人的福音事工。 这样的事工,需要上帝亲自感动并兴起有负担的人,无条件地服事,也需要教会看重这一群被忽视的群体,甚至到了一个地步,就是即使他们还没有信主,也愿意扶持、帮助他们度过晚年。因为当中有一些老人是孤苦、无助的,为此感谢主。 负责的姐妹看见我的时候,便恳切地对我说:“牧师,如果可以的话,不要太像平时的解经证道,因为百分之九十的老年人都还没有信主。若直接向他们教导圣经的话,他们会抗拒并失去兴趣;也千万不要强迫他们信主,因为若是这样的话,他们可能下一次就不会来了。” 我听了之后,我也答应了她,便以不同的风格和方式,向老年人作见证,传福音给他们。感谢主,之前已经回天家的文正弟兄所留下的一段短片也得以播放,让他在离世之后仍然借着这段视频,帮助在场的人预备自己,面对有一天我们都要离开这个世界的事实。 感恩在传讲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些老人都非常专注地聆听。他们也没有表露出生气或反感。我只祈求这些年长者,在人生晚年的这一段路程中,可以像我的父母一样,接受福音,罪得洁净,进入永生。求主赐福他们。 以下是对老年人的福音分享短讲

罗马天主教与基督教是否相信同一个福音?

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严厉警告教会:那些自称为基督徒,却教导人必须在信靠耶稣基督之外,再加上遵守律法才能得救的人,是混进教会的“假弟兄”: “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要叫我们作奴仆。”(加2:4) 这些假弟兄企图迫使外邦信徒接受割礼并遵守律法(加2:3–5)。保罗坚决拒绝向他们妥协:“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加2:5)。 保罗清楚宣告:“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加2:16)。因此,问题并不是善行在基督徒生命中是否重要,而是善行能否成为人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或条件。保罗的答案是否定的:“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加3:11)。 当假教师诱惑加拉太信徒,使他们认为单单信靠基督不足以使人得救,还必须加上遵行律法时,保罗并没有把这看作次要的神学分歧,而是看作对福音本身的背离。他责备他们:“我希奇你们这么快离开那借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去从别的福音”(加1:6);并且严厉宣告:“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1:9)。 使徒保罗进一步警告那些企图把遵守律法加入称义的人: “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 因此,根据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所确立的圣经原则,任何人若教导罪人必须靠“信靠耶稣+自己的行为”才能在神面前称义,就是把人的行为加在基督已经成全的救赎工作之上。这样的教导不是使徒们所传的福音,而是“别的福音”(加1:6–9;2:4–5、16;3:10–11;5:4)。 基于这个圣经原则,许多宗教改革家以及改革宗牧者和神学家认为,罗马天主教在称义的教义上已经偏离了圣经的福音。 例如:史普罗R. C. Sproul 特别明确地指出,罗马天主教的称义体系可以概括为: 信心+行为=称义 而宗教改革以来所坚持的圣经立场则是: 信心=称义+善行(成圣) 史普罗Sproul 强调,宗教改革绝不是否定善行。人的善行绝不能成为称义的一部分;我们不是因善行称义,而是称义之后必然产生善行。因此,两者真正的区别不在于“基督徒需不需要善行”,而在于善行究竟在救恩中处于什么位置。真正得救的信心必然结出善行,善行是称义之后的果子和证据,但绝不是罪人在神面前得以称义的根据、功德或工具。 《威斯敏斯特信条》同样承认,一个教会可能严重离道反教,以致“不再是基督的教会,而成为撒但的会堂”(WCF 25.5)。原版的《威斯敏斯特信条》对罗马教皇制度的判断尤其严厉,称罗马教皇为“那敌基督、那大罪人、沉沦之子”(WCF 25.6),并称罗马天主教的弥撒献祭“极其可憎地损害基督那一次、唯一的献祭”(WCF 29.2)。因此,历史改革宗信仰并不是把罗马天主教的问题仅仅看作一些次要的教义差异,而是认为其错误已经触及基督的福音、教会的本质以及基督救赎工作的充分性。 罗马天主教在天特会议第六会期正式拒绝宗教改革所宣告的“唯独因信称义”(Sola Fide);Canon 9 对其所界定的“唯独因信称义”立场宣告 anathema(当受咒诅)。因此,罗马天主教与宗教改革所宣告的福音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一个是信心加上行为的虚假福音;另一个是真正的福音,所宣告的是唯独因信称义。 因此,按照宗教改革的判断,罗马天主教的称义体系与宗教改革所宣告的福音在本质上不同:前者是信心加上行为的虚假福音;后者所宣告的是真正的福音——唯独因信称义。 所以,这绝不是一个次要的神学错误,而是触及福音本质的异端性错误。正如使徒保罗称这样的人为“假弟兄”(加2:4),称他们所传的是“别的福音”(加1:6–7),并宣告传这种福音的人“应当被咒诅”(加1:8–9);那些企图靠律法称义的人,更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 按照许多主要改教家(如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海因里希·布灵格(Heinrich Bullinger)、约翰·诺克斯等(John Knox))的判断,罗马教皇制度已经严重偏离使徒的信仰与福音;在历史改革宗传统中,这些错误被视为触及福音与真教会本质的根本性错误,偏离了圣经的福音。 然而,我们也必须区分罗马天主教作为一个官方教义体系与身处其中的个别信徒。尽管罗马天主教在称义的官方教义上离道反教,扭曲了福音,并接受了异端性的救恩教义,这并不意味着其中每一个人都必然接受这些错误,也不意味着其中绝不可能存在真正属基督的人。 按照改革宗关于教会余民的理解,我们可以相信,上帝按着祂至高的主权和恩典,仍然能够在这个败坏的教会体制之下保守属于祂自己的余民;他们真正信靠耶稣基督,唯独倚靠基督和祂已经成全的救赎之工而得救,而不是倚靠自己的善行或功德。 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清楚拒绝和谴责罗马天主教在称义问题上对福音的扭曲;另一方面,也不能,也不应该武断地宣告每一个罗马天主教徒都没有得救。因为神的话应许:凡唯独信靠耶稣基督的人必要得救。无论身处何种宗教体制,凡真正唯独信靠基督的人,都是因同一位基督、同一个福音、同一个信心而蒙神称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