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天主教与基督教是否相信同一个福音?

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严厉警告教会:那些自称为基督徒,却教导人必须在信靠耶稣基督之外,再加上遵守律法才能得救的人,是混进教会的“假弟兄”: “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要叫我们作奴仆。”(加2:4) 这些假弟兄企图迫使外邦信徒接受割礼并遵守律法(加2:3–5)。保罗坚决拒绝向他们妥协:“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加2:5)。 保罗清楚宣告:“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加2:16)。因此,问题并不是善行在基督徒生命中是否重要,而是善行能否成为人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或条件。保罗的答案是否定的:“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加3:11)。 当假教师诱惑加拉太信徒,使他们认为单单信靠基督不足以使人得救,还必须加上遵行律法时,保罗并没有把这看作次要的神学分歧,而是看作对福音本身的背离。他责备他们:“我希奇你们这么快离开那借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去从别的福音”(加1:6);并且严厉宣告:“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1:9)。 使徒保罗进一步警告那些企图把遵守律法加入称义的人: “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 因此,根据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所确立的圣经原则,任何人若教导罪人必须靠“信靠耶稣+自己的行为”才能在神面前称义,就是把人的行为加在基督已经成全的救赎工作之上。这样的教导不是使徒们所传的福音,而是“别的福音”(加1:6–9;2:4–5、16;3:10–11;5:4)。 基于这个圣经原则,许多宗教改革家以及改革宗牧者和神学家认为,罗马天主教在称义的教义上已经偏离了圣经的福音。 例如:史普罗R. C. Sproul 特别明确地指出,罗马天主教的称义体系可以概括为: 信心+行为=称义 而宗教改革以来所坚持的圣经立场则是: 信心=称义+善行(成圣) 史普罗Sproul 强调,宗教改革绝不是否定善行。人的善行绝不能成为称义的一部分;我们不是因善行称义,而是称义之后必然产生善行。因此,两者真正的区别不在于“基督徒需不需要善行”,而在于善行究竟在救恩中处于什么位置。真正得救的信心必然结出善行,善行是称义之后的果子和证据,但绝不是罪人在神面前得以称义的根据、功德或工具。 《威斯敏斯特信条》同样承认,一个教会可能严重离道反教,以致“不再是基督的教会,而成为撒但的会堂”(WCF 25.5)。原版的《威斯敏斯特信条》对罗马教皇制度的判断尤其严厉,称罗马教皇为“那敌基督、那大罪人、沉沦之子”(WCF 25.6),并称罗马天主教的弥撒献祭“极其可憎地损害基督那一次、唯一的献祭”(WCF 29.2)。因此,历史改革宗信仰并不是把罗马天主教的问题仅仅看作一些次要的教义差异,而是认为其错误已经触及基督的福音、教会的本质以及基督救赎工作的充分性。 罗马天主教在天特会议第六会期正式拒绝宗教改革所宣告的“唯独因信称义”(Sola Fide);Canon 9 对其所界定的“唯独因信称义”立场宣告 anathema(当受咒诅)。因此,罗马天主教与宗教改革所宣告的福音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一个是信心加上行为的虚假福音;另一个是真正的福音,所宣告的是唯独因信称义。 因此,按照宗教改革的判断,罗马天主教的称义体系与宗教改革所宣告的福音在本质上不同:前者是信心加上行为的虚假福音;后者所宣告的是真正的福音——唯独因信称义。 所以,这绝不是一个次要的神学错误,而是触及福音本质的异端性错误。正如使徒保罗称这样的人为“假弟兄”(加2:4),称他们所传的是“别的福音”(加1:6–7),并宣告传这种福音的人“应当被咒诅”(加1:8–9);那些企图靠律法称义的人,更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 按照许多主要改教家(如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海因里希·布灵格(Heinrich Bullinger)、约翰·诺克斯等(John Knox))的判断,罗马教皇制度已经严重偏离使徒的信仰与福音;在历史改革宗传统中,这些错误被视为触及福音与真教会本质的根本性错误,偏离了圣经的福音。 然而,我们也必须区分罗马天主教作为一个官方教义体系与身处其中的个别信徒。尽管罗马天主教在称义的官方教义上离道反教,扭曲了福音,并接受了异端性的救恩教义,这并不意味着其中每一个人都必然接受这些错误,也不意味着其中绝不可能存在真正属基督的人。 按照改革宗关于教会余民的理解,我们可以相信,上帝按着祂至高的主权和恩典,仍然能够在这个败坏的教会体制之下保守属于祂自己的余民;他们真正信靠耶稣基督,唯独倚靠基督和祂已经成全的救赎之工而得救,而不是倚靠自己的善行或功德。 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清楚拒绝和谴责罗马天主教在称义问题上对福音的扭曲;另一方面,也不能,也不应该武断地宣告每一个罗马天主教徒都没有得救。因为神的话应许:凡唯独信靠耶稣基督的人必要得救。无论身处何种宗教体制,凡真正唯独信靠基督的人,都是因同一位基督、同一个福音、同一个信心而蒙神称义的人。

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法律和诫命可以分为三类,即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道德律在旧约和新约之下都保持不变。相比之下,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在新约之下不再具有约束力(西2:16-17;来10:1、10-14)。礼仪律,例如献祭和燔祭,不再被要求,因为它们预表了耶稣基督,那位至终的神的羔羊,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成就了救赎。同样,关于洁净与不洁净食物的礼仪律在新约之下也被废除了(可7:18-19;徒10:9-16)。 虽然礼仪律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它所预示的属灵实质和神学原则在新约中继续存在。例如,信徒已经成为神的祭司,向祂献上赞美、事奉,甚至将全人作为属灵的祭物献给神(彼前2:5、9;罗12:1;来13:15-16)。 至于民事(司法)律,它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例子包括对盗窃羊只进行四倍的赔偿要求 (出22:1),以及设立逃城以保护那些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使他们免受私人报复。这些民事律对生活在各国政府统治下的信徒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使徒教导基督徒要顺服属地的统治者和执政掌权者(罗13:1-7;彼前2:13-17)。 然而,虽然民事律本身已随以色列国家而失效,但它们的一般公平原则(general equity),即作为其基础的道德原则,仍然具有教导意义和适用性(林前9:8-10)。例如,使徒保罗教导说,一个基督徒工人应当得他的工价,并引用旧约律法:“牛在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申25:4;林前9:8-10;提前5:18)。保罗这样做表明,虽然具体的司法规定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其背后的道德原则继续适用。 因此,关于礼仪律和民事律,既有连续性,也有不连续性。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不再具有约束力; 民事律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因此并不约束其他国家。而其一般公平原则继续教导神的子民。因此,我们应当从新约中使徒的教导和实践来理解这些律法在新约之下如何得着应验和应用(徒15:1-29)。 这也是耶路撒冷大会中,使徒和长老针对外邦基督徒所作出的决定。他们并没有要求外邦信徒遵守旧约的礼仪律和民事律,只要求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淫乱、勒死的牲畜和血。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并维护犹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间的团契与合一,使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彼此接纳,同为基督身体的肢体(徒15:1-29)。

安息日与主日的分别与相同之处。(参考歌罗西书2:16-17)

上帝的百姓来到新约时代,不再按照旧约礼仪律中有关饮食的条例生活。例如,旧约里的百姓不能吃猪肉、龙虾、螃蟹、贝类等不洁净的食物。到了新约时代,新约的子民不再遵守这些饮食上的条例。正如主耶稣说:“凡物都是洁净的。”(可7:18–19) 同样,旧约礼仪律所规定的节期,如逾越节、除酵节、初熟节、七七节(五旬节)、吹角节、赎罪日、住棚节,以及月朔和各样礼仪性的安息日,都已经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外邦基督徒不再有遵守这些律法中节期的义务。月朔是指每月初一,是旧约以色列人在礼仪律中所设立的敬拜日。当日百姓要献上特别的祭物、吹号,并举行圣会,以纪念上帝的恩典(民10:10;民28:11–15)。 同样,使徒保罗也说,不要让那些仍然坚持遵守旧约礼仪律的犹太人论断新约的信徒。因为来到新约时代,上帝的子民不需要再遵守这些礼仪上的条例。保罗说:“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西2:16)因为“这些原是将来之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17)因此,新约信徒不是借着遵守这些礼仪律得蒙神悦纳,而是因着信靠已经成全律法的基督而蒙恩得救。 来到新约时代,当大量的外邦人进入神的国,与信主的犹太人组成教会成为一体的时候,我们从《使徒行传》和保罗的书信中看见,教会逐渐形成在主日聚会敬拜的惯例(徒20:7;林前16:1–2)。这应该是为了庆贺主耶稣在七日的第一日复活。后来,使徒约翰更称这一天为“主日”(启1:10)。因此,早期教会逐渐在主日聚会敬拜而非在安息日(星期六)聚会。在主日聚会以纪念基督的复活。 在旧约圣约之下,以色列百姓在旧约中必须按照律法的要求遵守安息日。在安息日,任何工都不可做;凡做工的,都要被治死,从民中剪除(出31:14–15;35:2)。安息日也不可捡柴,不可点火(包括点火煮饭)(出35:3;民15:32–36)。凡在安息日捡柴,或违背安息日诫命的人,都要按照律法的要求用石头把他打死(民15:32–36)。最后,使徒保罗提醒我们,旧约礼仪律中关于饮食、节期、月朔、安息日等一切礼仪上的要求,都不过是将来之事的影儿(西2:16–17)。这些律法的礼仪部分都只是暂时预表并指向基督,那形体却是基督。 然而,新约的主日并不是旧约律法的安息日,而是基督复活以后,新约教会分别出来敬拜神的日子。主日是教会分别为圣来敬拜神、纪念神创造之工(创2:2-3),并纪念基督借着复活所成就的救赎之工的日子,也是信徒属灵安息、敬拜与团契交通的日子(徒20:7;林前16:1–2;启1:10)。 从神学的角度而言,主日可以称为新约属灵安息日spiritual sabbath (而不是旧约的犹太人安息日),因为信徒在这一天放下日常的劳碌,专心敬拜神,在基督里享受属灵的安息,并等候将来永恒的安息(来4:9–11)。神也命令并劝勉信徒不可停止聚会,总要彼此劝勉,既知道那日子临近,就更当如此(来10:24–25)。因此,新约信徒不可停止聚会,当忠心分别主日为圣,与圣徒一同敬拜神、聆听神的话语、领受圣礼,并彼此交通建立,在主里得享属灵的安息,同心荣耀神。

加尔文论第四诫《安息日》

上主日开始讲解十诫。来临主日来到第四诫时,我再次回到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诠释。作为改革宗神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加尔文对第四诫的理解,确实与后来清教徒在《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CF》第21章所表达的立场有所不同。改革宗传统从来不是单一声音,而是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上,容纳了不同的神学诠释。 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观点可以精炼地总结为三个核心层面。首先,旧约第七日安息日作为礼仪性的影儿,已经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成全,因此其预表性的礼仪已经废止(西2:16–17)。真正的安息乃是在基督里的属灵安息,并不系于某一特定的日子。其次,虽然礼仪性的影儿已经过去,但第四诫所包含关乎教会秩序与怜悯劳工的实践原则仍然适用于历代教会。为了维持敬虔,不使敬虔渐趋衰微,并保持教会的秩序与规矩,信徒应当有规定的日子聚集聆听上帝的话、施行圣礼和公共祷告,同时也应当让仆人、下属和劳工得着身体的安息。最后,加尔文严厉驳斥那些假先知所谓「第四诫仅废除礼仪性的部分,而『七日守一日』仍然属于永恒道德律要求」的主张。他强调,早期教会选择主日,并非因为第一日取代第七日成为新的圣日,而是因为基督已经成全了安息日所预表的真实。因此,基督徒在主日聚会,并不是因为这一天本身具有任何仪式性的神圣性,而是出于福音中的自由,以及维持教会良好秩序的需要。若把主日仅仅看作第七日安息日的简单替代,仍然认为某一天本身具有礼仪性的神圣地位,并要求信徒照着犹太人的方式拘泥于守日,那么这种作法不过是把犹太人的迷信披上一件新的外衣而已。 以下中文内容根据 Calvin, J., & Beveridge, H. (1845).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翻译整理。 ========================================== 毫无疑问,主耶稣基督的降临废除了这条诫命中属于仪式的部分。祂是真理,在祂面前所有的象征都消逝了;祂是实体,一见到祂,阴影就消失了。我说,祂才是安息日真正的成全:“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与祂同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 6:4)。因此,正如使徒在别处所说:“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歌罗西书 2:16, 17);这里所谓的“形体”,正如该段经文所表达的,是指真理的全部实质。这并不满足于仅仅一天,而是要求我们整个人生的历程,直到我们完全向自己死,被上帝的生命所充满。因此,基督徒绝不当与迷信式的守日有任何关涉。 Still there can be no doubt, that, on the advent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 the ceremonial part of the commandment was abolished. He is the truth, at whose presence all the emblems vanish; the … Read more

基督联合、律法与诫命

当我们重生信主的那一刻,我们就与基督联合(约 15:4–5;林前 1:30)。圣灵保惠师使我们与基督联合(林前 12:13)。透过这样属灵的联合,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旧人与基督一同死去(罗 6:6;加 2:20)。 我们的旧人不但与基督一同死去,如今活着的我们乃是新造的人,是一个心中愿意顺服上帝、敬拜上帝、渴慕上帝的新人(林后 5:17;结 36:26–27)。 当我们与基督联合的时候,这奥秘被揭开,就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人不在律法之下,因为律法只管辖活着的人,当人死的时候就脱离了律法(罗 7:1)。所以,当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时候,我们就不在律法之下(罗 6:14)。 我们既然不在律法之下,也就不再被律法定罪(罗 8:1)。既然我们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也不再被定罪,那么我们就如使徒保罗所说的,我们已经脱离了罪的捆绑(罗 6:6)。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重生信主的基督徒有勇气,勇敢面对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与诫命之下,也不再被定罪,也脱离了罪的捆绑。所以,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对基督徒而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上帝、认识自己(罗 3:20)。不仅如此,我们也透过律法与诫命,晓得上帝要我们如何生活(诗 119:105;提后 3:16–17)。 每当我们犯罪的时候,我们清楚知道,因着基督的缘故,我们不再被上帝审判,所以我们身为儿女的(约1:12),要随时随地悔改,竭力过圣洁的生活,不惹天父上帝生气与管教(来12:5、启3:19),也不使圣灵保惠师忧伤(弗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