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救人?

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舍」(出20:16),首先禁止的是作虚假的见证,借此陷害、冤枉或损害他人。然而,从圣经整体的教导来看,神也恨恶一切出于罪恶动机的谎言,因为祂是真理的神,祂的儿女蒙召要行在真理和光明中(箴12:22;约8:44;弗5:8–9)。 神恨恶谎言,因为我们是光明和真理之子,而撒但是说谎之人的父(约8:44)。然而,在这个堕落的世界里,基督徒有时会面对极其特殊的处境。为了保全无辜之人的生命,有时不得不隐瞒真相,甚至说出与事实不完全相符的话,以免让恶人得逞。这并不是因为谎言本身成为善,而是在极端情况下,保全生命成为神律法中更重的道德责任。 此外,我们也应当区分「隐瞒事实」与「说谎」。「隐瞒事实」是没有把全部真相告诉对方;而「说谎」则是故意以虚假的陈述欺骗人。圣经中有些例子属于隐瞒事实,有些则涉及说出与事实不符的话,因此需要分别讨论,而不可一概而论。 例如,希伯来的收生婆为了拯救希伯来男婴的性命而欺瞒法老(出1:19)。圣经明确指出,她们因敬畏神,不遵行法老的命令,因此神厚待她们(出1:17、20–21)。 同样,喇合为了保护以色列的探子,向耶利哥王的使者隐瞒他们的下落(书2:1–7)。她这样做,是因为她相信以色列的神才是真神,并知道神的审判已经临到耶利哥(书2:9–13)。借着保护探子,她不仅救了探子的性命,也救了自己和全家的性命。新约圣经称赞喇合的是她的信心,以及她和平接待探子的行为(来11:31;雅2:25)。神也亲自吩咐撒母耳不要公开自己前往伯利恒的全部目的,免得扫罗杀害他。神要撒母耳以献祭作为公开的目的,同时暗中膏立大卫为未来的君王(撒上16:1–5)。这说明,为了保全无辜之人的生命而隐瞒全部事实,并不一定是犯罪。 约书亚在攻打艾城时,也采用了合法的军事谋略(兵不厌诈),设下伏兵,使敌人误以为以色列人败退,然后从后方发动攻击(书8:1–22)。历来战争中都容许运用军事欺敌与战略迷惑,这与出于罪恶动机作假见证陷害邻舍是不同的。 大卫在逃避扫罗追杀期间,也曾多次采用欺瞒的方式来保全自己和跟随他之人的性命。例如,他向祭司亚希米勒隐瞒自己真正的使命(撒上21:2),在亚吉王面前装疯以逃避被杀(撒上21:10–15),后来又向亚吉王隐瞒自己真正攻击的对象(撒上27:8–12)。虽然圣经没有称赞大卫每一次的欺瞒行为,但圣经记载这些事件时,也没有因他为了保全无辜生命而加以定罪。 尽管圣经中有这些例子,仍有少数牧师和神学家坚持认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可说谎。我尊重他们的立场,但并不认同。当基督徒面对真正的道德困境,若说出真相,无辜的人将因此丧命;若隐瞒真相,却能保全生命,此时,两项神所设立的道德责任似乎出现了张力。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我认为圣经教导我们应当遵行神律法中更重的要求,就是施怜悯、救人性命(太12:7;23:23)。上述圣经中的例子显示,当人的动机是出于信心、怜悯和保全无辜生命时,神并没有定他们的罪。 然而,这些特殊的例外绝不可成为我们日常说谎的借口。神仍然恨恶谎言(箴12:22),因为绝大多数的谎言并不是出于怜悯或拯救生命,而是为了个人利益、逃避责任、掩饰罪恶、避免承担后果,或伤害别人。这些谎言反映的是魔鬼的本性,而不是那位真实之神的性情。 因此,基督徒应当成为诚实、爱真理的人,以诚实作为生活的常态。唯有在极其罕见、涉及保全无辜生命,并且面对真正伦理两难的情况下,才可能需要隐瞒部分事实或采用欺敌之策,以遵行神律法中更重的要求。箴言 12:22. 说谎言的嘴,为耶和华所憎恶;行事诚实的,为他所喜悦。

堕胎

基督徒是不可以堕胎的,因为胎儿是有性命的。从旧约和新约圣经中,我们看到,胎儿在母腹中就已经有了生命,是上帝所造的(诗 139:13-16;耶 1:5)。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施洗约翰,他还在母腹中的时候,就已经被圣灵充满了(路 1:15,41-44)。 只有当母亲的生命因胎儿受到危害,以致危及母亲生命时,基督徒才可以堕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堕胎的原则是为了保护性命,属于正当防卫(出 22:2;尼 4:14,17-18;斯 8:11,9:2)。旧约也教导,当有人危害我们的性命时,我们可以正当防卫。即使在正当防卫中导致对方丧命,也不算为有罪(出 22:2)。 至于胎儿若在检查时,发现胎儿患有严重疾病,身为基督徒的父母将会面对极大的考验。因为若将孩子生下来,孩子将要受苦;不但如此,全家人也会因此承受沉重的负担,承担长期的辛劳,并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等。这确实是一个极大的试炼。 然而,最大的考量是:如果我们容许因胎儿患有严重疾病而选择堕胎,那么实际上就开启了一个先例。将来当我们年老,患有严重疾病或承受极大痛苦时,我们的孩子是否也可以依据同样的原则,选择夺去我们的生命,好让全家人免于承受那么沉重的负担?人的性命不应该因为患有疾病或承受痛苦,就被他人剥夺(出 20:13;创 9:6)。曾经堕胎的人,虽然在上帝的眼中犯了谋杀的罪,但是只要真心悔改、信靠耶稣基督,仍然可以蒙赦罪、得宽恕,并领受上帝的怜悯,因为基督的宝血足以洗净一切的罪。 约翰一书 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基督徒可以向人跪下或下拜吗?

二十六年前,那时我有一个错误的理解。我以为凡是向人下跪,就是等同于敬拜。所以那时在结婚的时候,原本应该按照华人传统礼仪向长辈们敬茶,却被我拒绝了。那时候顶着许多压力,因为不敢得罪神,所以拒绝向任何人、任何长辈敬茶。我的这个举动,在当时许多不信主的人眼中,可能会让他们认为基督徒是不尊敬长辈的。 今天再次看到一段经文的时候,令我不禁回想起过去。 其实向人下跪,甚至向人下拜,并不等同于敬拜。基督徒不被允许敬拜任何其他的人、物或神,因为在我们眼中,只有一位真神是配得敬拜的。 在圣经中记载了几个特殊的例子。例如亚伯拉罕在《创世记》第23章中,亚伯拉罕起来向那地的赫人下拜。亚伯拉罕因为要向他们购买墓地,购买麦比拉洞来埋葬他的妻子,所以按着当地人的礼仪,向这些赫人的族长下拜。 第二个例子是在《出埃及记》第18章。《出埃及记》18章7节记载:“摩西迎接他的岳父,向他下拜,与他亲嘴,彼此问安,都进了帐篷。”当时摩西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时候,他的岳父叶忒罗带着摩西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旷野里,摩西就出去迎接他的岳父,向他下拜,表达对岳父的尊敬、思念和感激。 甚至身为先知的拿单,当他面见君王的时候,也必须脸伏于地下拜。《列王纪上》1章23节记载,拿单来到大卫王面前,脸伏于地,向王下拜。在古代,在君王面前脸伏于地、俯伏下拜,只是君臣之间的礼节。 图:出埃及记18:6 他对摩西说:「我是你岳父叶忒罗,带著你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你这里。」7 摩西迎接他的岳父,向他下拜,与他亲嘴,彼此问安,都进了帐棚。

基督徒可以使用试管婴儿(IVF)吗?

基督徒可以使用试管婴儿(IVF)吗? 如果他们决定认真考虑体外受精(IVF),那么在进入整个医疗程序之前,夫妻双方应当先在神面前,以祷告、良心与圣经原则谨慎地省察自己的决定,并且与医生进行清楚而坦诚的沟通。他们可以考虑要求诊所:只对他们愿意并且准备立即植入母体子宫的特定数量卵子进行受精,通常为一至两个,而不是一次性让大量卵子受精,以减少日后产生多余胚胎、冷冻胚胎或处置胚胎所可能带来的伦理道德挣扎。 这样的考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类生命并不是在出生之后才开始,而是在受精那一刻便已经存在。受精卵并非只是“潜在生命”,而是一个已经开始的人类生命,其生命尊严来自上帝,而不是来自人的定义、医学标准或社会功能(创1:27)。因此,绝大部分基督徒会认为,每一个胚胎都应当被认真以人的生命看待,并尽可能以尊重生命的态度来对待。 正如大卫在诗篇中所宣告的: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篇 139:13-16 和合本) 这段经文提醒我们,即使人在母腹中尚未完全成形时,人的生命已经在神的鉴察、护理与主权之下。因此,基督徒往往会特别谨慎地思考与胚胎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现代IVF程序中,一个常被讨论的伦理议题,是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多未被植入的胚胎。许多诊所会一次受精多个卵子,以提高整体成功率,并将剩余胚胎冷冻保存。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这些胚胎有时可能长期被冷冻、最终被弃置,或用于其他用途。对于一些基督徒而言,这会带来良心上的挣扎,因为他们相信这些胚胎已经开始了人类生命,因此不愿轻率地对待。 此外,夫妻也需要对IVF的实际成功率有合理而谦卑的认识。一般而言,女性年龄越高,IVF的成功率便会明显下降。年轻女性的成功率相对较高一些,但当女性年龄超过42岁时,每一次疗程最终成功的概率,通常可能只有大约10%左右。因此,即使投入许多祷告、时间、情感与医疗资源,结果仍然未必如人所愿。基督徒在这样的过程之中,也需要学习谦卑承认上帝对生命的至高主权,因为生命最终仍然掌握在神的手中,而不是完全在人类科技或医学能力之中。当成功怀孕未能实现时,愿主亲自安慰这些夫妇,扶持他们与家人在失望与等待中,仍然能够信靠并顺服上帝良善而智慧的安排。 因此,若夫妻决定继续采用IVF,他们或许可以考虑一种较为谨慎的做法,即“有限受精”(limited fertilization):只产生他们愿意承担责任、并计划立即植入的胚胎数量。虽然这样做可能降低某些医学上的效率,也可能增加治疗次数,但对于一些信徒而言,这是一种在寻求医疗协助的同时,希望仍然尽可能尊重生命神圣性的方式。与此同时,夫妻也需要保持谦卑与平衡。面对不孕所带来的痛苦、失望与长期等待,教会不应缺乏怜悯。渴望儿女本身并不是罪恶,儿女原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诗127:3)。寻求医学帮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神普遍恩典中的一种医疗资源。然而,基督徒在使用科技时,也应当持续寻求智慧,思想如何在治疗过程中尊重神所设立的生命秩序,并承认神始终是生命最终的主权者(诗100:3)。 对于那些经过多年祷告、流泪等待,并认真寻求医疗帮助,却仍然没有得着儿女的夫妻,教会更应当以温柔与怜悯他们。他们可以祷告求主赐他们许多属灵儿女,正如使徒保罗借着福音,引领许多人归向基督,并在主里成为他们属灵的父亲(林前4:15)。他们也可以在祷告与谨慎思考之后,考虑领养的可能性,以爱心接纳和养育有需要的孩子。神的慈爱并不因未能怀孕而减少,人的价值也不建立在是否拥有孩子之上。愿主亲自安慰那些仍在等待中的人,扶持那些因失望而疲惫的心,也赐下足够的恩典,使他们在未知与痛苦中,仍然能够安息于神良善、智慧并完全的旨意之中。

教会与同性恋

同性恋的性行为是今天的教会因着社会文化态度上的转变而需要面对的课题。在一些国家中,同性恋婚姻甚至被合法化。任何公开反对同性恋结婚的人,都有可能在这些国家里面被告上法庭。感谢主保守了我的国家,以至于政府明确地规定婚姻是由一夫一妻组成的。 今天一些悖逆主的教会也有另一种讲法,因为他们的牧者受了新派神学的影响,结果批判圣经,不顺服圣经,也不信圣经,所以大胆地称同性恋是合宜的行为。甚至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教会中,受新派神学影响的教会会公开为同性恋主持婚礼、甚至按立他们为牧师。 然而圣经清楚指出,同性性行为是违背神创造秩序的罪(罗 1:26-27;林前 6:9-10;提前 1:9-10)。但圣经也同时宣告福音的大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 6:11)。这表明任何罪人都能够因着基督而得赦免与生命上的更新。 至于我所牧养的教会中,我的教会是欢迎任何犯同性恋、淫乱、奸淫、偷窃、吸毒、赌博罪、等等的人来参加聚会,聆听福音,认识主耶稣。就像主耶稣把福音带给那有五个丈夫的撒玛利亚妇人,甚至在主耶稣与她对话的时候,她还有一个男人,但不是她丈夫的男人,与她同住(约 4:16-18)。 我认识的一些教会,他们持守圣洁,所以在同性恋这件事情上,他们不欢迎任何同性恋人士在他们当中敬拜;若是发现基督徒是同性恋者,也会被逐出教会。他们这样的做法,是我个人不认同,但愿意尊重他们的决定。 在我带领和牧养的过程之中,我多次在会众面前清楚表态,我们的教会接纳任何同性恋的基督徒。唯有在以下情况发生之下,教会才会对同性恋的罪进行管教,甚至在严重悖逆主、不悔改的情况下被开除(林前 5:1-5;太 18:15-17;多 3:10-11)。 以下情况之下,例如有同性恋的基督徒声称同性恋不是得罪上帝的罪行,或者当他们被发现陷入同性恋的性行为,例如与同性伴侣同居,并不断发生性行为的时候,被教会劝诫却不愿悔改的时候,他们将会受到教会的管教。通常这些信主的弟兄姐妹,都愿意认罪,并不断悔改。就像我们每一位基督徒一样,在得罪神时被指出时,都愿意向神认罪并不断悔改,学习依靠圣灵把罪行治死(罗 8:13)。 我个人愿意扶持并帮助任何陷入同性恋罪行的弟兄姐妹,扶持他们过圣洁的生活。我所认识的一些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士,因为内心的情欲倾向同性而不是异性,所以他们愿意为了主的缘故,终身选择单身、不结婚的生活。 这些信主、有同性恋倾向的弟兄姐妹明白,这种天生的内心倾向并不能成为他们违背上帝的借口。例如,一个天性懒惰的人不能以此为借口而继续懒惰;例如一个天性不断爱说谎的人,本性爱说谎的人也不可以此为借口,而不愿悔改,学习说诚实话和避开谎言。 所以,在处理今天同性恋的课题时,信徒必须被教导,不应羞辱或打压同性恋人士,而应学习如何在社会中与他们和睦相处;我们也和同性恋的人一样,都是犯了罪得罪上帝的人,所以我们并不是在道德上更高,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 3:10) 正如使徒保罗教导我们,不要审判教会外的人(林前 5:12-13)。同时也要清楚自己作为神的儿女,应当守洁自爱,并持守同性恋是违背神的罪这一立场。 主耶稣自己向我们显明了这样的原则:祂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约 1:14)。当主面对罪人的时候,祂既不纵容罪,也不拒绝罪人,而是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约 8:11)。因此教会在面对罪人的时候,也应当同时持守真理与恩典。 同时,教会牧养的目标并不是单单接纳人、纵容人,而是带领人悔改,并追求成圣的生活。因为圣经说:“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帖前 4:3)。信徒也被劝勉要“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加 5:16)。 最后,我们祈求上帝赐给我们像主耶稣一样的心态,能够接纳所有不同的罪人,并把福音传给他们,因为唯有主耶稣能够赦免人的罪,并且拯救我们脱离罪恶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