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

基督徒是不可以堕胎的,因为胎儿是有性命的。从旧约和新约圣经中,我们看到,胎儿在母腹中就已经有了生命,是上帝所造的(诗 139:13-16;耶 1:5)。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施洗约翰,他还在母腹中的时候,就已经被圣灵充满了(路 1:15,41-44)。 只有当母亲的生命因胎儿受到危害,以致危及母亲生命时,基督徒才可以堕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堕胎的原则是为了保护性命,属于正当防卫(出 22:2;尼 4:14,17-18;斯 8:11,9:2)。旧约也教导,当有人危害我们的性命时,我们可以正当防卫。即使在正当防卫中导致对方丧命,也不算为有罪(出 22:2)。 至于胎儿若在检查时,发现胎儿患有严重疾病,身为基督徒的父母将会面对极大的考验。因为若将孩子生下来,孩子将要受苦;不但如此,全家人也会因此承受沉重的负担,承担长期的辛劳,并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等。这确实是一个极大的试炼。 然而,最大的考量是:如果我们容许因胎儿患有严重疾病而选择堕胎,那么实际上就开启了一个先例。将来当我们年老,患有严重疾病或承受极大痛苦时,我们的孩子是否也可以依据同样的原则,选择夺去我们的生命,好让全家人免于承受那么沉重的负担?人的性命不应该因为患有疾病或承受痛苦,就被他人剥夺(出 20:13;创 9:6)。曾经堕胎的人,虽然在上帝的眼中犯了谋杀的罪,但是只要真心悔改、信靠耶稣基督,仍然可以蒙赦罪、得宽恕,并领受上帝的怜悯,因为基督的宝血足以洗净一切的罪。 约翰一书 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法律和诫命可以分为三类,即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道德律在旧约和新约之下都保持不变。相比之下,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在新约之下不再具有约束力(西2:16-17;来10:1、10-14)。礼仪律,例如献祭和燔祭,不再被要求,因为它们预表了耶稣基督,那位至终的神的羔羊,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成就了救赎。同样,关于洁净与不洁净食物的礼仪律在新约之下也被废除了(可7:18-19;徒10:9-16)。 虽然礼仪律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它所预示的属灵实质和神学原则在新约中继续存在。例如,信徒已经成为神的祭司,向祂献上赞美、事奉,甚至将全人作为属灵的祭物献给神(彼前2:5、9;罗12:1;来13:15-16)。 至于民事(司法)律,它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例子包括对盗窃羊只进行四倍的赔偿要求 (出22:1),以及设立逃城以保护那些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使他们免受私人报复。这些民事律对生活在各国政府统治下的信徒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使徒教导基督徒要顺服属地的统治者和执政掌权者(罗13:1-7;彼前2:13-17)。 然而,虽然民事律本身已随以色列国家而失效,但它们的一般公平原则(general equity),即作为其基础的道德原则,仍然具有教导意义和适用性(林前9:8-10)。例如,使徒保罗教导说,一个基督徒工人应当得他的工价,并引用旧约律法:“牛在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申25:4;林前9:8-10;提前5:18)。保罗这样做表明,虽然具体的司法规定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其背后的道德原则继续适用。 因此,关于礼仪律和民事律,既有连续性,也有不连续性。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不再具有约束力; 民事律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因此并不约束其他国家。而其一般公平原则继续教导神的子民。因此,我们应当从新约中使徒的教导和实践来理解这些律法在新约之下如何得着应验和应用(徒15:1-29)。 这也是耶路撒冷大会中,使徒和长老针对外邦基督徒所作出的决定。他们并没有要求外邦信徒遵守旧约的礼仪律和民事律,只要求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淫乱、勒死的牲畜和血。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并维护犹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间的团契与合一,使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彼此接纳,同为基督身体的肢体(徒15:1-29)。

保持平衡

如果能够保持平衡,就应当同时追求,不要单单偏重神学、灵修或事奉,而要在属灵灵修、知识、生命、事奉、传福音、怜悯人上均衡成长。 从主耶稣的一生来看,祂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完全而平衡的榜样。祂常常离开众人,独自与天父亲近,在祷告中寻求父的旨意(可1:35;路5:16);祂也忠心完成父所托付的工作,以遵行父的旨意为祂的食物(约4:34;约9:4)。祂按着人性,在神的话语和智慧上不断成长(路2:46–47;路2:52);祂乐意与罪人来往,怜悯并帮助有需要的人,也传讲天国的福音,呼召罪人悔改归向神(可2:15–17;太9:35–36)。祂预备自己面对苦难,坚定地走向十字架,并在苦难中学习顺从,以至完全顺服天父的旨意(可8:31;路9:23;来5:8;腓2:8)。 因此,基督徒不应单单偏重神学知识、灵命经历追求或事奉工作,而应在知识、生命、事奉、传福音、怜悯人上均衡成长,在真理上扎根,在祷告中亲近神,在顺服中遵行神的旨意,在爱中服事他人,效法基督,荣耀神。

安息日与主日的分别与相同之处。(参考歌罗西书2:16-17)

上帝的百姓来到新约时代,不再按照旧约礼仪律中有关饮食的条例生活。例如,旧约里的百姓不能吃猪肉、龙虾、螃蟹、贝类等不洁净的食物。到了新约时代,新约的子民不再遵守这些饮食上的条例。正如主耶稣说:“凡物都是洁净的。”(可7:18–19) 同样,旧约礼仪律所规定的节期,如逾越节、除酵节、初熟节、七七节(五旬节)、吹角节、赎罪日、住棚节,以及月朔和各样礼仪性的安息日,都已经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外邦基督徒不再有遵守这些律法中节期的义务。月朔是指每月初一,是旧约以色列人在礼仪律中所设立的敬拜日。当日百姓要献上特别的祭物、吹号,并举行圣会,以纪念上帝的恩典(民10:10;民28:11–15)。 同样,使徒保罗也说,不要让那些仍然坚持遵守旧约礼仪律的犹太人论断新约的信徒。因为来到新约时代,上帝的子民不需要再遵守这些礼仪上的条例。保罗说:“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西2:16)因为“这些原是将来之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17)因此,新约信徒不是借着遵守这些礼仪律得蒙神悦纳,而是因着信靠已经成全律法的基督而蒙恩得救。 来到新约时代,当大量的外邦人进入神的国,与信主的犹太人组成教会成为一体的时候,我们从《使徒行传》和保罗的书信中看见,教会逐渐形成在主日聚会敬拜的惯例(徒20:7;林前16:1–2)。这应该是为了庆贺主耶稣在七日的第一日复活。后来,使徒约翰更称这一天为“主日”(启1:10)。因此,早期教会逐渐在主日聚会敬拜而非在安息日(星期六)聚会。在主日聚会以纪念基督的复活。 在旧约圣约之下,以色列百姓在旧约中必须按照律法的要求遵守安息日。在安息日,任何工都不可做;凡做工的,都要被治死,从民中剪除(出31:14–15;35:2)。安息日也不可捡柴,不可点火(包括点火煮饭)(出35:3;民15:32–36)。凡在安息日捡柴,或违背安息日诫命的人,都要按照律法的要求用石头把他打死(民15:32–36)。最后,使徒保罗提醒我们,旧约礼仪律中关于饮食、节期、月朔、安息日等一切礼仪上的要求,都不过是将来之事的影儿(西2:16–17)。这些律法的礼仪部分都只是暂时预表并指向基督,那形体却是基督。 然而,新约的主日并不是旧约律法的安息日,而是基督复活以后,新约教会分别出来敬拜神的日子。主日是教会分别为圣来敬拜神、纪念神创造之工(创2:2-3),并纪念基督借着复活所成就的救赎之工的日子,也是信徒属灵安息、敬拜与团契交通的日子(徒20:7;林前16:1–2;启1:10)。 从神学的角度而言,主日可以称为新约属灵安息日spiritual sabbath (而不是旧约的犹太人安息日),因为信徒在这一天放下日常的劳碌,专心敬拜神,在基督里享受属灵的安息,并等候将来永恒的安息(来4:9–11)。神也命令并劝勉信徒不可停止聚会,总要彼此劝勉,既知道那日子临近,就更当如此(来10:24–25)。因此,新约信徒不可停止聚会,当忠心分别主日为圣,与圣徒一同敬拜神、聆听神的话语、领受圣礼,并彼此交通建立,在主里得享属灵的安息,同心荣耀神。

基督的后裔?

这些都是圣经借着不同的人际关系,从不同角度描绘我们与神、与基督之间的属灵关系,所以这些称呼并不是互相矛盾,而是彼此互补。 例如,我们是神的仆人,同时也是神的儿女;我们是基督的门徒,也是基督的精兵;我们是君尊的祭司,也是神的百姓,也是神家里的人;我们是基督身体上的肢体,而祂是教会的元首;我们是羊,而祂是好牧人;我们是新妇,而祂是新郎。 同样地,圣经称基督为我们的长兄,是强调我们藉着与基督联合,被神收纳为儿女,得着儿子的名分。因此,祂称我们为弟兄,我们也与祂一同承受神所应许的产业。 另一方面,圣经有时也用“后裔”来表达基督与祂百姓的关系。例如,以赛亚书 53:10 说:「耶和华却定意将他压伤,使他受痛苦;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他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 这里的“后裔”并不是指基督肉身的后代,而是指那些属于祂、蒙祂救赎的人。基督是末后的亚当,是新创造的代表元首(林前15:45);亚当是堕落人类的代表元首,我们按着旧人都属于亚当;基督则是新造的人的代表元首,凡与基督联合的人,都属于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称为基督属灵的后裔。 所以,“弟兄”强调的是我们因着儿子的名分,与基督同属神家;“后裔”则强调我们属于基督这位末后亚当所带来的新创造与新生命。这两个称呼是从不同角度说明我们与基督的关系,并没有任何冲突。

加尔文论第四诫《安息日》

上主日开始讲解十诫。来临主日来到第四诫时,我再次回到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诠释。作为改革宗神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加尔文对第四诫的理解,确实与后来清教徒在《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WCF》第21章所表达的立场有所不同。改革宗传统从来不是单一声音,而是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上,容纳了不同的神学诠释。 加尔文对第四诫的观点可以精炼地总结为三个核心层面。首先,旧约第七日安息日作为礼仪性的影儿,已经在耶稣基督里得着成全,因此其预表性的礼仪已经废止(西2:16–17)。真正的安息乃是在基督里的属灵安息,并不系于某一特定的日子。其次,虽然礼仪性的影儿已经过去,但第四诫所包含关乎教会秩序与怜悯劳工的实践原则仍然适用于历代教会。为了维持敬虔,不使敬虔渐趋衰微,并保持教会的秩序与规矩,信徒应当有规定的日子聚集聆听上帝的话、施行圣礼和公共祷告,同时也应当让仆人、下属和劳工得着身体的安息。最后,加尔文严厉驳斥那些假先知所谓「第四诫仅废除礼仪性的部分,而『七日守一日』仍然属于永恒道德律要求」的主张。他强调,早期教会选择主日,并非因为第一日取代第七日成为新的圣日,而是因为基督已经成全了安息日所预表的真实。因此,基督徒在主日聚会,并不是因为这一天本身具有任何仪式性的神圣性,而是出于福音中的自由,以及维持教会良好秩序的需要。若把主日仅仅看作第七日安息日的简单替代,仍然认为某一天本身具有礼仪性的神圣地位,并要求信徒照着犹太人的方式拘泥于守日,那么这种作法不过是把犹太人的迷信披上一件新的外衣而已。 以下中文内容根据 Calvin, J., & Beveridge, H. (1845).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翻译整理。 ========================================== 毫无疑问,主耶稣基督的降临废除了这条诫命中属于仪式的部分。祂是真理,在祂面前所有的象征都消逝了;祂是实体,一见到祂,阴影就消失了。我说,祂才是安息日真正的成全:“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与祂同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 6:4)。因此,正如使徒在别处所说:“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歌罗西书 2:16, 17);这里所谓的“形体”,正如该段经文所表达的,是指真理的全部实质。这并不满足于仅仅一天,而是要求我们整个人生的历程,直到我们完全向自己死,被上帝的生命所充满。因此,基督徒绝不当与迷信式的守日有任何关涉。 Still there can be no doubt, that, on the advent of our Lord Jesus Christ, the ceremonial part of the commandment was abolished. He is the truth, at whose presence all the emblems vanish; the … Read more

基督联合、律法与诫命

当我们重生信主的那一刻,我们就与基督联合(约 15:4–5;林前 1:30)。圣灵保惠师使我们与基督联合(林前 12:13)。透过这样属灵的联合,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的旧人与基督一同死去(罗 6:6;加 2:20)。 我们的旧人不但与基督一同死去,如今活着的我们乃是新造的人,是一个心中愿意顺服上帝、敬拜上帝、渴慕上帝的新人(林后 5:17;结 36:26–27)。 当我们与基督联合的时候,这奥秘被揭开,就是我们与基督联合的人不在律法之下,因为律法只管辖活着的人,当人死的时候就脱离了律法(罗 7:1)。所以,当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的时候,我们就不在律法之下(罗 6:14)。 我们既然不在律法之下,也就不再被律法定罪(罗 8:1)。既然我们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也不再被定罪,那么我们就如使徒保罗所说的,我们已经脱离了罪的捆绑(罗 6:6)。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重生信主的基督徒有勇气,勇敢面对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与诫命之下,也不再被定罪,也脱离了罪的捆绑。所以,上帝的律法与诫命对基督徒而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上帝、认识自己(罗 3:20)。不仅如此,我们也透过律法与诫命,晓得上帝要我们如何生活(诗 119:105;提后 3:16–17)。 每当我们犯罪的时候,我们清楚知道,因着基督的缘故,我们不再被上帝审判,所以我们身为儿女的(约1:12),要随时随地悔改,竭力过圣洁的生活,不惹天父上帝生气与管教(来12:5、启3:19),也不使圣灵保惠师忧伤(弗 4:30)。

我很失败

我有些时候觉得自己作为一位牧师做得非常失败、非常沮丧;有些时候觉得自己作为一位丈夫做得也很失败;有些时候身为父亲,觉得自己做爸爸做得很失败;有些时候觉得自己作为儿女也做得很失败。失败感让我心灵非常痛苦,非常沮丧,常常在主面前哭泣。 有些时候心里想,若是神可以早日接我回天家,那是多么一件喜乐愉快的事。心灵上痛苦时,主就成为了我唯一的寄托与盼望。 肯德·休斯牧师 (R. Kent Hughes)曾经是一位觉得自己彻底失败的牧师。他曾经陷入忧虑症,信仰几乎崩溃。最后借着上帝话语中的真理,转换角度,重新看待自己、接纳自己,以及妻子陪伴他、为他祷告,使他走出心灵的痛苦,从捆绑中被释放出来。 我深信这本书能够帮助那些在失败和沮丧中的人重新认识成功的意义,也希望这一系列录音能够帮助许多人走出成功的困惑。 辅导《走出成功的阴影》作者:肯德·休斯(R. Kent Hughes)、芭芭拉·休斯(Barbara Hughes)

基督论:位格与本性的关系

一、位格与本性的基本区别 在基督论中,位格回答的是「谁在行动?」(Who acts?);本性回答的是「这一行动是按着哪一种本性的属性而进行?」因此,真正的行动主体永远是位格,而不是本性。 例如,当耶稣医治病人时,不应说「神性医治了病人」,而应说「耶稣基督医治了病人」;当耶稣感到饥饿、疲倦、睡觉时,也不应说「人性在吃饭」或「人性在睡觉」,而应说「耶稣基督吃饭、睡觉、感到疲倦」。真正做这些事情的,始终都是同一位格,就是那位道成肉身的圣子。 本性本身不是行动的主体。真正行动的,是那位同时拥有完全神性与完全人性的耶稣基督。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是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the Second Person of the Trinity)。祂不是一个人的位格(human person),而是永恒圣子上帝的位格(the divine Person of the Son)。在道成肉身时,祂取了完全的人性,而不是取得一个人的位格。因此,道成肉身乃是永恒的圣子上帝亲自取了完全的人性,使耶稣基督这一位格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 二、位格如何按着两种本性行动 换句话说,位格决定「是谁在行动」;本性决定「这一行动是按着神性的属性,还是按着人性的属性而进行」。 例如,当耶稣使拉撒路从死里复活时,行动者仍然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这一行动是按着祂神性的属性而进行的,因为唯有神拥有赐复活的大能。 相反,当耶稣坐在雅各井旁,因旅途劳累而疲倦时(约4章),疲倦的仍然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这一行动则是按着祂人性的属性而进行的,因为祂真实经历了人的有限与软弱。 因此,我们既不能说「神性在行神迹,人性在吃饭」,因为这种说法容易把神性和人性变成两个不同的行动主体,接近聂斯托留派将基督分成两位格的倾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说本性与行动毫无关系,因为每一个行动都必然是按着某一本性的属性而进行。 用一句话总结这一原则:位格行动,而行动乃是按着其中一种本性而进行。The person acts according to either nature. 三、神人二性的行动原则总结 简单来说,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真正决定行动的永远是耶稣基督这一位格,而不是神性或人性本身。 第二,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没有因道成肉身而改变;改变的是,这一位格在道成肉身时取了完全的人性,因此成为一位具有两种本性的基督。 第三,同一位基督能按着祂神性的属性施行神迹,也能按着祂人性的属性经历饥饿、疲倦、受苦,甚至死亡。 正因如此,《迦克墩信经》才坚持:「一位格,两本性。」位格始终只有一位,就是永恒的圣子;祂在道成肉身时取了完全的人性,因此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两种本性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 四、道成肉身并非神性与人性轮流运作 如果真正行动的始终是位格,而耶稣基督的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三一神的第二个位格,那么在祂道成肉身之后,行动的始终都是永恒的圣子这一位格,而不是神性或人性分别行动。因此,耶稣并不是「隐藏了神性,只活出人性」,而是同一位基督按着祂神性或人性的属性而行动。 例如,耶稣感到饥饿、疲倦、睡觉,并不是因为祂暂时放下了神性,而是祂按着祂真实的人性经历人的有限。 同样,耶稣基督平静风浪、喂饱五千人、赦免罪、使死人复活,也不是因为祂暂时切换回神性,而是祂按着祂神性的属性彰显祂神圣的权能。 因此,道成肉身并不是神性被隐藏或舍弃,也不是神性与人性轮流发挥作用;而是同一位基督始终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这两种本性在同一位格里联合,形成位格性的联合(hypostatic union),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这乃是圣经所启示的奥秘;我们虽然不能完全理解,却可以真实认识并相信。正因如此,同一位基督能按着祂神性或人性的属性而行动。 五、神人二性与救恩的关系 神人二性的教义不仅关乎基督是谁,更直接关系到祂如何完成救恩。如果基督不是完全的人,祂就不能代表人;如果祂不是完全的神,祂就不能完成唯有神能施行的救赎。因此,基督神人二性的教义是福音的核心。 首先,基督必须是真正的人。作为末后的亚当,祂必须成为我们的代表(Representative),并作神与人之间的中保(Mediator)(林前15:45;提前2:5),在律法之下完全顺服神,代替我们完全顺服律法,并在十字架上担当人的罪(加4:4–5;罗5:18–19;彼前2:24)。因此,祂必须拥有完全的人性,与我们同有人的本质,只是没有罪(来4:15)。若祂不是真正的人,就不能成为我们的代表,也不能代替人受死。 然而,基督也必须是真正的神。只有神才能有能力与权柄完全胜过罪恶、死亡和撒但(约10:18);也只有神才能担当祂自己对罪的忿怒,使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具有无限的价值,足以救赎历世历代所有属祂的百姓。若基督不是完全的神,祂的救赎便没有无限的价值,也无法成为万民永远的救主。 因此,基督必须同时拥有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祂作为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Mediator)(提前2:5),一方面按着祂的人性代表人来到神面前,另一方面按着祂的神性将父完全启示给人(约1:18;约14:9–11),并使祂所成就的救赎具有无限的价值。正因为祂是一位格、两本性,祂才能真正成为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并完成救恩。 基督不能没有完全的人性,也不能失去或放弃祂完全的神性。若缺少任何一种本性,祂就不能成为圣经所启示那位完全的救主。这正是《迦克墩信经》坚持「一位格,两本性」的重要原因,也是历代教会竭力捍卫基督神人二性教义的核心所在。 六、神人二性教义的历史澄清 神人二性的教义并不是教会后来创造出来的,而是圣经早已启示的真理。然而,在初代教会时期,由于各种异端不断出现,有的否认基督真正的人性,有的否认祂真正的神性,有的混淆神人二性,有的将基督分成两个位格,因此教会才召开历次大公会议,根据圣经更精确地界定基督论。 《迦克墩信经》(451年)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圣经关于基督的教导作出经典总结:耶稣基督是一位格(one Person),具有两种本性(two natures);两种本性既不混乱,也不改变;既不分割,也不分离。 因此,可以说,异端并没有创造神人二性的教义,而是促使教会更清楚、更准确地表达圣经早已启示的真理。

当异端出现在家中与教会

一件令人忧伤、困惑的事,就是自己的家中出现异端。最近遇见一位传道人,在他的教会中,竟然有一位弟兄(也是这位传道人的家人)在教会中自称就是耶和华上帝,并声称教会里的信徒都是他的子民。这位传道人因为那位弟兄是他的亲戚,又想要怜悯他,因此感到十分忧伤、十分困惑。 后来,神的话再次点醒了他:无论在旧约时代还是新约时代,确实有些时候,家中的亲人(包括父母、儿女、妻子)都有可能背离上帝,陷入异端,并且始终不愿悔改。 在旧约时代,上帝透过摩西告诉祂的子民,将来在他们中间,可能会有同胞弟兄、自己的儿女、怀中的妻子,甚至是如同自己性命的朋友,引诱他们去事奉别神。上帝透过摩西告诉祂的子民,我们不可依从他,也不可听从他;不可顾惜他,也不可怜悯他,更不可袒护他。 在这样的时刻,神借此考验我们是否忠于祂。因为在亲情与上帝之间,我们必须选择事奉上帝、忠于上帝。因此,我们眼不可顾惜、不可怜悯,也不可袒护那些在教会中公然违背上帝话语、传讲异端的人。 申命记 13:6–8「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诱你,说:『我们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是你四围列国的神。』无论是离你近,离你远,从地这边到地那边的神,你不可依从他,也不可听从他,眼不可顾惜他。你不可怜恤他,也不可遮庇他, 」 同样地,在新约时代,当使徒约翰还活着的时候,教会里面也出现了异端。当时,有一些人受到幻影派异端的影响,不承认耶稣基督真正道成肉身成为人。 因此,使徒约翰在《约翰二书》10至11节吩咐信徒: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传这教训,就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分。 约翰二书 1:10–11「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分。」 身为神忠心的仆人,必须向神尽忠,并持守真理。我们不可因为亲情或怜悯人的心而纵容异端和邪恶,也不可容许那些自称是上帝或基督的人继续留在教会中,影响其他信徒。 神忠心的仆人必须运用上帝所赋予的属灵权柄,执行教会纪律与惩戒,保护敬畏上帝的子民和弟兄姐妹。那些属于上帝和主耶稣、拥有圣灵的圣徒,必会站在真理这一边,与我们一同捍卫真理,捍卫教会。求主保护我们,保护教会,救我们脱离一切凶恶与那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