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心的偶像

第十诫在最后,可能非因为它最不重要,反而是因为它揭露了其他一切罪的根源。许多外在的罪,如奸淫、偷盗、作假见证陷害人,甚至杀人,往往都是从内心的贪恋开始。神借着第十诫指出,祂不仅要求人外在顺服,更要求人内心完全圣洁。 事实上,圣经一开始就让我们看见贪恋所带来的毁灭性后果。撒但因骄傲,不满足于神所赐的地位,妄想高举自己,与神同等,最终背叛神而堕落(赛14:12–15;结28:12–17)。随后,撒但又引诱始祖亚当和夏娃,使他们贪恋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渴望像神一样能知道善恶(创3:5–6),结果罪便进入世界,死亡也随之临到众人(罗5:12)。从罪一开始,贪恋便与悖逆神、拜偶像和死亡紧密相连。 更进一步来说,第十诫也把我们带回到第一诫。因为当人贪恋某样事物时,便是把那样事物放在神以上。无论是财富、权力、名誉、事业、家庭、爱情,还是任何受造之物,只要成为我们最渴望、最信靠、最珍爱、最看重的对象,当它取代了神在我们心中的地位,就成为我们的偶像。因此,违背第十诫最终也就是违背第一诫。保罗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3:5)因为贪恋使人敬拜、爱慕并依靠受造之物,取代了人原本应该对创造主当有的敬拜、爱慕与信靠(罗1:25)。所以,外在一切罪恶的根源,最终都可以追溯到第一诫——人没有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他的神,而是让受造之物取代了神在我们心中的宝座(出20:3)。 我们若不谨慎,贪恋若不受对付,便会在人的心中不断滋长,最终结出各种罪恶的果子。它会产生嫉妒,因为我们不满神赐给别人的恩典;它会滋生怨恨,因为我们憎恶别人所拥有而自己没有的;它可能使人贪恋别人的配偶,进而犯下奸淫;也可能驱使人偷盗,夺取别人的财物;又可能使人作假见证,诬告、毁谤或陷害他人,为要夺取别人的地位、名誉或利益;甚至可能导致杀人,为了得到自己所贪恋的东西而除掉别人。因此,许多罪恶虽然表现在外,但其根源往往都是内心的贪恋(雅1:14–15;可7:21–23)。 圣经中有许多例子说明贪恋是众罪的根源。该隐因嫉妒亚伯蒙神悦纳,最终怀恨并杀害自己的弟弟(创4:3–8);夏娃贪恋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渴望像神一样,于是违背神的命令(创3:5–6);亚干贪恋当灭之物,连累以色列人战败(书7:20–21);大卫贪恋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最终犯下奸淫与谋杀(撒下11:2–4,14–17);亚哈贪恋拿伯的葡萄园,以致夺取无辜人的性命(王上21:1–16);犹大贪恋钱财,最终出卖了主耶稣(约12:4–6;太26:14–16)。这些例子都说明,许多外在的罪,都是先从内心的贪恋开始,而内心的贪恋最终又指向拜偶像,违背了第一诫。 一个清楚的例子就是那位少年财主。他自认为从小就遵守了神的诫命。耶稣所列举的诫命中,并没有提到第十诫「不可贪恋」(太19:16–20;可10:17–20;路18:18–21)。随后,耶稣借着最后的挑战,使这位少年财主亲自显露自己内心真正的问题——他最爱的不是神,而是财富。 因此,第十诫既是十诫的高潮,它揭露了人一切罪恶真正的根源,并把我们带回第一诫,使我们看见:一切罪的本质,都是人爱受造之物过于爱创造主,以受造之物取代神在心中的宝座;一切义的本质,则是尽心、尽性、尽意爱主我们的神,并爱人如己。唯有当神居首位时,我们才能真正遵守其余一切诫命;当神不再居首位时,贪恋便在人的心中生根,最终结出各样的罪。因此,第十诫不仅揭露了我们内心最深处的问题,也把我们带回十诫的起点——「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3) 第十诫也照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真实光景。无论信主多久,没有一位基督徒敢说自己从未犯过贪恋的罪。我们都曾因羡慕别人所拥有的,而生出不知足、嫉妒、自私或贪恋的心。第十诫使我们看见,我们不仅偶然跌倒,而是本质上都是违背律法的罪人,没有一个人能够靠自己完全遵守神的律法。因此,第十诫堵住了人人自义的口,使我们谦卑承认自己需要基督的赦免与救恩。 感谢神,耶稣基督为我们完全遵行了律法。祂一生尽心、尽性、尽意爱父神,也完全爱人如己,从未犯过任何罪,连内心也毫无贪恋与偶像。祂在十字架上担当我们的罪,偿还我们罪的刑罚,使一切信靠祂的人都因恩典、借着信心得称为义(罗3:24;加2:16)。 如今,我们不是靠遵行律法来赚取救恩,而是因为已经蒙恩得救,靠着圣灵的大能,甘心乐意遵行神的诫命。圣灵不断更新我们的心,使我们学习越来越爱神、学习越来越爱人,学习知足,学习胜过贪恋,以基督为我们最大的满足,并以爱神、爱人为我们一生的目标。 有一天,当基督再来时,罪、贪恋和一切偶像都要被完全除去,我们将不再受罪性的辖制,而要完全爱神,也完全爱人,与主永远同在,直到永永远远。

基督徒参军

路加福音 3:14.又有兵丁问他说:“我们当作什么呢?”约翰说:“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 施洗约翰对兵丁的回答,帮助我们明白当时神对士兵的要求是什么。 他并没有吩咐他们辞去军职,也没有因为他们效力于罗马政权或希律等统治者,就要求他们离开军队。相反地,他吩咐他们继续留在自己的职分上,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古代的士兵必须参与战争,而战争往往涉及杀敌,正如旧约中以色列的士兵参与神所命令的战争一样。因此,施洗约翰并没有定罪士兵这个职业本身。 相反地,他要士兵悔改的是他们滥用权柄。士兵不可恐吓人、不可诬陷人,也不可借着职权勒索钱财谋取私利;他们应当以自己的粮饷为满足,并以公义和节制行使自己的权柄,而不是为了贪婪或压迫他人而滥用职权。因此,路加福音 3:14 所教导的重点,不是军职本身有罪,而是不可滥用合法的权柄去恐吓人、诬告人、勒索人,或因贪婪和不公义而欺压他人。

说谎救人?

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舍」(出20:16),首先禁止的是作虚假的见证,借此陷害、冤枉或损害他人。然而,从圣经整体的教导来看,神也恨恶一切出于罪恶动机的谎言,因为祂是真理的神,祂的儿女蒙召要行在真理和光明中(箴12:22;约8:44;弗5:8–9)。 神恨恶谎言,因为我们是光明和真理之子,而撒但是说谎之人的父(约8:44)。然而,在这个堕落的世界里,基督徒有时会面对极其特殊的处境。为了保全无辜之人的生命,有时不得不隐瞒真相,甚至说出与事实不完全相符的话,以免让恶人得逞。这并不是因为谎言本身成为善,而是在极端情况下,保全生命成为神律法中更重的道德责任。 此外,我们也应当区分「隐瞒事实」与「说谎」。「隐瞒事实」是没有把全部真相告诉对方;而「说谎」则是故意以虚假的陈述欺骗人。圣经中有些例子属于隐瞒事实,有些则涉及说出与事实不符的话,因此需要分别讨论,而不可一概而论。 例如,希伯来的收生婆为了拯救希伯来男婴的性命而欺瞒法老(出1:19)。圣经明确指出,她们因敬畏神,不遵行法老的命令,因此神厚待她们(出1:17、20–21)。 同样,喇合为了保护以色列的探子,向耶利哥王的使者隐瞒他们的下落(书2:1–7)。她这样做,是因为她相信以色列的神才是真神,并知道神的审判已经临到耶利哥(书2:9–13)。借着保护探子,她不仅救了探子的性命,也救了自己和全家的性命。新约圣经称赞喇合的是她的信心,以及她和平接待探子的行为(来11:31;雅2:25)。神也亲自吩咐撒母耳不要公开自己前往伯利恒的全部目的,免得扫罗杀害他。神要撒母耳以献祭作为公开的目的,同时暗中膏立大卫为未来的君王(撒上16:1–5)。这说明,为了保全无辜之人的生命而隐瞒全部事实,并不一定是犯罪。 约书亚在攻打艾城时,也采用了合法的军事谋略(兵不厌诈),设下伏兵,使敌人误以为以色列人败退,然后从后方发动攻击(书8:1–22)。历来战争中都容许运用军事欺敌与战略迷惑,这与出于罪恶动机作假见证陷害邻舍是不同的。 大卫在逃避扫罗追杀期间,也曾多次采用欺瞒的方式来保全自己和跟随他之人的性命。例如,他向祭司亚希米勒隐瞒自己真正的使命(撒上21:2),在亚吉王面前装疯以逃避被杀(撒上21:10–15),后来又向亚吉王隐瞒自己真正攻击的对象(撒上27:8–12)。虽然圣经没有称赞大卫每一次的欺瞒行为,但圣经记载这些事件时,也没有因他为了保全无辜生命而加以定罪。 尽管圣经中有这些例子,仍有少数牧师和神学家坚持认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可说谎。我尊重他们的立场,但并不认同。当基督徒面对真正的道德困境,若说出真相,无辜的人将因此丧命;若隐瞒真相,却能保全生命,此时,两项神所设立的道德责任似乎出现了张力。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我认为圣经教导我们应当遵行神律法中更重的要求,就是施怜悯、救人性命(太12:7;23:23)。上述圣经中的例子显示,当人的动机是出于信心、怜悯和保全无辜生命时,神并没有定他们的罪。 然而,这些特殊的例外绝不可成为我们日常说谎的借口。神仍然恨恶谎言(箴12:22),因为绝大多数的谎言并不是出于怜悯或拯救生命,而是为了个人利益、逃避责任、掩饰罪恶、避免承担后果,或伤害别人。这些谎言反映的是魔鬼的本性,而不是那位真实之神的性情。 因此,基督徒应当成为诚实、爱真理的人,以诚实作为生活的常态。唯有在极其罕见、涉及保全无辜生命,并且面对真正伦理两难的情况下,才可能需要隐瞒部分事实或采用欺敌之策,以遵行神律法中更重的要求。箴言 12:22. 说谎言的嘴,为耶和华所憎恶;行事诚实的,为他所喜悦。

堕胎

基督徒是不可以堕胎的,因为胎儿是有性命的。从旧约和新约圣经中,我们看到,胎儿在母腹中就已经有了生命,是上帝所造的(诗 139:13-16;耶 1:5)。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施洗约翰,他还在母腹中的时候,就已经被圣灵充满了(路 1:15,41-44)。 只有当母亲的生命因胎儿受到危害,以致危及母亲生命时,基督徒才可以堕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堕胎的原则是为了保护性命,属于正当防卫(出 22:2;尼 4:14,17-18;斯 8:11,9:2)。旧约也教导,当有人危害我们的性命时,我们可以正当防卫。即使在正当防卫中导致对方丧命,也不算为有罪(出 22:2)。 至于胎儿若在检查时,发现胎儿患有严重疾病,身为基督徒的父母将会面对极大的考验。因为若将孩子生下来,孩子将要受苦;不但如此,全家人也会因此承受沉重的负担,承担长期的辛劳,并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等。这确实是一个极大的试炼。 然而,最大的考量是:如果我们容许因胎儿患有严重疾病而选择堕胎,那么实际上就开启了一个先例。将来当我们年老,患有严重疾病或承受极大痛苦时,我们的孩子是否也可以依据同样的原则,选择夺去我们的生命,好让全家人免于承受那么沉重的负担?人的性命不应该因为患有疾病或承受痛苦,就被他人剥夺(出 20:13;创 9:6)。曾经堕胎的人,虽然在上帝的眼中犯了谋杀的罪,但是只要真心悔改、信靠耶稣基督,仍然可以蒙赦罪、得宽恕,并领受上帝的怜悯,因为基督的宝血足以洗净一切的罪。 约翰一书 1:9.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法律和诫命可以分为三类,即道德律、民事(司法)律和礼仪律。 道德律在旧约和新约之下都保持不变。相比之下,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在新约之下不再具有约束力(西2:16-17;来10:1、10-14)。礼仪律,例如献祭和燔祭,不再被要求,因为它们预表了耶稣基督,那位至终的神的羔羊,祂一次献上的赎罪祭成就了救赎。同样,关于洁净与不洁净食物的礼仪律在新约之下也被废除了(可7:18-19;徒10:9-16)。 虽然礼仪律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它所预示的属灵实质和神学原则在新约中继续存在。例如,信徒已经成为神的祭司,向祂献上赞美、事奉,甚至将全人作为属灵的祭物献给神(彼前2:5、9;罗12:1;来13:15-16)。 至于民事(司法)律,它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例子包括对盗窃羊只进行四倍的赔偿要求 (出22:1),以及设立逃城以保护那些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使他们免受私人报复。这些民事律对生活在各国政府统治下的信徒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使徒教导基督徒要顺服属地的统治者和执政掌权者(罗13:1-7;彼前2:13-17)。 然而,虽然民事律本身已随以色列国家而失效,但它们的一般公平原则(general equity),即作为其基础的道德原则,仍然具有教导意义和适用性(林前9:8-10)。例如,使徒保罗教导说,一个基督徒工人应当得他的工价,并引用旧约律法:“牛在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申25:4;林前9:8-10;提前5:18)。保罗这样做表明,虽然具体的司法规定不再具有约束力,但其背后的道德原则继续适用。 因此,关于礼仪律和民事律,既有连续性,也有不连续性。礼仪律已在基督里得着应验,因此不再具有约束力; 民事律是专门赐给以色列国家的,因此并不约束其他国家。而其一般公平原则继续教导神的子民。因此,我们应当从新约中使徒的教导和实践来理解这些律法在新约之下如何得着应验和应用(徒15:1-29)。 这也是耶路撒冷大会中,使徒和长老针对外邦基督徒所作出的决定。他们并没有要求外邦信徒遵守旧约的礼仪律和民事律,只要求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淫乱、勒死的牲畜和血。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并维护犹太信徒和外邦信徒之间的团契与合一,使犹太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彼此接纳,同为基督身体的肢体(徒1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