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心的偶像

第十诫在最后,可能非因为它最不重要,反而是因为它揭露了其他一切罪的根源。许多外在的罪,如奸淫、偷盗、作假见证陷害人,甚至杀人,往往都是从内心的贪恋开始。神借着第十诫指出,祂不仅要求人外在顺服,更要求人内心完全圣洁。

事实上,圣经一开始就让我们看见贪恋所带来的毁灭性后果。撒但因骄傲,不满足于神所赐的地位,妄想高举自己,与神同等,最终背叛神而堕落(赛14:12–15;结28:12–17)。随后,撒但又引诱始祖亚当和夏娃,使他们贪恋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渴望像神一样能知道善恶(创3:5–6),结果罪便进入世界,死亡也随之临到众人(罗5:12)。从罪一开始,贪恋便与悖逆神、拜偶像和死亡紧密相连。

更进一步来说,第十诫也把我们带回到第一诫。因为当人贪恋某样事物时,便是把那样事物放在神以上。无论是财富、权力、名誉、事业、家庭、爱情,还是任何受造之物,只要成为我们最渴望、最信靠、最珍爱、最看重的对象,当它取代了神在我们心中的地位,就成为我们的偶像。因此,违背第十诫最终也就是违背第一诫。保罗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3:5)因为贪恋使人敬拜、爱慕并依靠受造之物,取代了人原本应该对创造主当有的敬拜、爱慕与信靠(罗1:25)。所以,外在一切罪恶的根源,最终都可以追溯到第一诫——人没有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他的神,而是让受造之物取代了神在我们心中的宝座(出20:3)。

我们若不谨慎,贪恋若不受对付,便会在人的心中不断滋长,最终结出各种罪恶的果子。它会产生嫉妒,因为我们不满神赐给别人的恩典;它会滋生怨恨,因为我们憎恶别人所拥有而自己没有的;它可能使人贪恋别人的配偶,进而犯下奸淫;也可能驱使人偷盗,夺取别人的财物;又可能使人作假见证,诬告、毁谤或陷害他人,为要夺取别人的地位、名誉或利益;甚至可能导致杀人,为了得到自己所贪恋的东西而除掉别人。因此,许多罪恶虽然表现在外,但其根源往往都是内心的贪恋(雅1:14–15;可7:21–23)。

圣经中有许多例子说明贪恋是众罪的根源。该隐因嫉妒亚伯蒙神悦纳,最终怀恨并杀害自己的弟弟(创4:3–8);夏娃贪恋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并渴望像神一样,于是违背神的命令(创3:5–6);亚干贪恋当灭之物,连累以色列人战败(书7:20–21);大卫贪恋乌利亚的妻子拔示巴,最终犯下奸淫与谋杀(撒下11:2–4,14–17);亚哈贪恋拿伯的葡萄园,以致夺取无辜人的性命(王上21:1–16);犹大贪恋钱财,最终出卖了主耶稣(约12:4–6;太26:14–16)。这些例子都说明,许多外在的罪,都是先从内心的贪恋开始,而内心的贪恋最终又指向拜偶像,违背了第一诫。

一个清楚的例子就是那位少年财主。他自认为从小就遵守了神的诫命。耶稣所列举的诫命中,并没有提到第十诫「不可贪恋」(太19:16–20;可10:17–20;路18:18–21)。随后,耶稣借着最后的挑战,使这位少年财主亲自显露自己内心真正的问题——他最爱的不是神,而是财富。

因此,第十诫既是十诫的高潮,它揭露了人一切罪恶真正的根源,并把我们带回第一诫,使我们看见:一切罪的本质,都是人爱受造之物过于爱创造主,以受造之物取代神在心中的宝座;一切义的本质,则是尽心、尽性、尽意爱主我们的神,并爱人如己。唯有当神居首位时,我们才能真正遵守其余一切诫命;当神不再居首位时,贪恋便在人的心中生根,最终结出各样的罪。因此,第十诫不仅揭露了我们内心最深处的问题,也把我们带回十诫的起点——「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3)

第十诫也照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真实光景。无论信主多久,没有一位基督徒敢说自己从未犯过贪恋的罪。我们都曾因羡慕别人所拥有的,而生出不知足、嫉妒、自私或贪恋的心。第十诫使我们看见,我们不仅偶然跌倒,而是本质上都是违背律法的罪人,没有一个人能够靠自己完全遵守神的律法。因此,第十诫堵住了人人自义的口,使我们谦卑承认自己需要基督的赦免与救恩。

感谢神,耶稣基督为我们完全遵行了律法。祂一生尽心、尽性、尽意爱父神,也完全爱人如己,从未犯过任何罪,连内心也毫无贪恋与偶像。祂在十字架上担当我们的罪,偿还我们罪的刑罚,使一切信靠祂的人都因恩典、借着信心得称为义(罗3:24;加2:16)。

如今,我们不是靠遵行律法来赚取救恩,而是因为已经蒙恩得救,靠着圣灵的大能,甘心乐意遵行神的诫命。圣灵不断更新我们的心,使我们学习越来越爱神、学习越来越爱人,学习知足,学习胜过贪恋,以基督为我们最大的满足,并以爱神、爱人为我们一生的目标。

有一天,当基督再来时,罪、贪恋和一切偶像都要被完全除去,我们将不再受罪性的辖制,而要完全爱神,也完全爱人,与主永远同在,直到永永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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