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基督一个位格两个意志。

在早期教会的神学体系中,并在改革宗传统中持续被确认的,是这样一个信仰告白:耶稣基督是独一的神圣位格,祂同时拥有两个完整而不同的本性,即神性与人性。每种本性都具备其本质所需的一切特性,其中之一就是意志。因此,既然基督具有人性和神性,祂就必然拥有神圣的意志与人性的意志。这并不意味着祂是两个位格,而是说明祂是一个位格,拥有两种本性,每种本性按其本质自然地运行。 这个看似矛盾的问题,其实可以用一个重要的神学原则来澄清。这是由教父,特别是马西莫(Maximus the Confessor)所阐明,并被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主后680–681年)所确认的教义:意志是本性的属性,而非位格的属性。换句话说,是“本性”拥有意志,不是“位格”。既然永恒的上帝之子,也就是三一真神中的第二位,取了完整真实的人性,祂就同时取了有理性的人的灵魂与人的意志。这个属于人性的意志并没有被神性吸收、取代或压制,而是被保留下来,作为祂人性的真实组成部分,并与神性联合在一位格one person耶稣基督里面真实地、毫不混乱地结合。这正是迦克墩大公会议(主后451年)所定义的基督论核心:“不混乱、不改变、不分割、不分离”。 圣经中最清楚支持这一教义的,是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中的祷告:“父啊,你若愿意,就把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路22:42)这段经文中,耶稣将祂人性的意志与天父的旨意区分开来。这并非悖逆,而是祂真实人性挣扎与甘心顺服的表达。这说明祂拥有一个与神性不同却完全顺服的人性意志。与此同时,耶稣在约翰福音中说:“我与父原为一”(约10:30),以及“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约8:58),也清楚地表明祂是神性位格,与父和圣灵共享同一神圣的意志。 虽然主耶稣具有两种意志,一是祂作为神的永恒儿子所拥有的神圣意志(voluntas divina),另一是祂在道成肉身时所取上的真正人性中所具有的人性意志(voluntas humana),但这两种意志并非彼此冲突、竞争或各自独立运行的两个主宰。祂的人性意志从不抵触神圣意志,而是在祂这独一的神圣位格中,自愿顺服、全然一致地成就救赎的使命。 这种顺服并非出于强迫,而是出自祂无罪人性对父神完全的信靠与爱慕。基督的人性意志并没有试图脱离神性而自行其是,反而在自由中完全配合祂作为神子所具有的神圣意志所定之旨意。这正是救恩的奥秘之一:祂并非象征性地“扮演”顺服,而是在真实的人性之中经历挣扎,同时甘心顺服父的旨意,正如祂在客西马尼园中所祷告的那样(参路22:42)。 然而,一些异端,如单意志论(Monothelitism),否认基督有人性的意志。他们认为,若基督有两个意志,就意味着祂是两个位格。教会坚决驳斥这种观点,因为这实际上是否认了基督真实完整的人性。若基督没有真实的人意志,就无法在人的地位上顺服天父,祂的赎罪也就无法真正替代人类的悖逆。真正的顺服必须来自一个真实的人意志,自愿地顺从上帝的旨意。正因如此,基督在祂人性中完全顺服,成就了亚当所失败之处,成为“第末后的亚当”(参罗5:18–19、林前15:45)。 同时,也必须避免另一种错误——混合意志或复合意志的说法。这种主张会混淆祂的神性与人性,违反了迦克墩会议所设立的教义界限。一个“折中的意志”既不是真正的神性意志,也不是真正的人性意志,结果就是让基督既不是完全的神,也不是完全的人。这种错误理解会破坏道成肉身的真理,也摧毁救恩本身。改革宗信仰对此有明确界定,例如《西敏信条》第8章第2条指出:“神的儿子……既是真神,又是真人,永远以两种完整、彼此不同的本性,联合于一个位格之中。” 因此,耶稣基督虽然是一位格,却拥有两个意志(Dyothelitism)。这是基督教的一项教义,宣告耶稣基督既完全是神,也完全是人,因此在祂独一位格person中具有两个彼此区分却和谐一致的意志, 一个神性的意志和一个人性的意志。此教义由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Third Council of Constantinople(主后 680–681 年)正式确立,用以反对一意论(Monothelitism,主张只有一个意志)的异端,并维护基督具有两种本性(完全的神性与人性)的正统信仰。 在基督里,只有一个位格(hypostasis),而这一个位格就是永恒的圣子,就是那太初的道(Logos)。这位圣子只有一个位格,并非存在于两个位格之中,而是在祂独一的位格中承载两种完全的本性,即完全的神性与完全的人性。正是这个位格,使两种本性得以真实而不可分割地联合在一个位格之下,并成为一切行动与意志的同一行动主体。 第三次君士坦丁堡大公会议明确教导:“duas naturales voluntates”(即两个自然的意志)。意志乃是本性的固有属性,而非位格的属性。其理由在于,每一种真实的本性都必然具备与其本性相称的意志。就人性而言,真正的人性必然包括人的理性心智与人的意志。因此,若基督缺乏人的意志,祂便不具备完全的人性,这将直接否定祂真实取了人性的正统基督论。 耶稣基督作为神子,自永恒就拥有神圣的意志;而在道成肉身之时,祂又取了人性的意志。这两种意志并非彼此对立,也非竞争关系,而是始终处于完全和谐之中。祂的人性意志甘心顺服祂的神性意志。这种“双意志”的基督论既护卫了祂完全的神性,也坚守了祂完全的人性,确立祂作为完全救主的独特身份:祂能以真实顺服代替我们人的不义,又能以神的大能,拯救我们脱离罪恶与死亡。 但祂(主耶稣)被称为“父的仆人”(赛 42:1 及其他经文);又说祂“在智慧和身量(年龄),并神和人喜爱祂的心,都一齐增长”(路 2:52);又说祂“不求自己的荣耀”(约 8:50);又说祂“不知道那日子”(可 13:32;参太 24:36);又说祂“不是凭自己说话行事”(约 14:10),并且“不遵行自己的意思”(约 6:38);又说祂曾被“看见并摸到”(路 24:39)。这一切都只就基督的人性而言。就祂是神来说,祂不可能在任何事上有所增长,凡事都是为自己而行;没有什么对祂是隐藏的;祂凡事都照着自己旨意的定旨而行,也不能被看见或被触摸。然而,祂并未将这些特性仅仅归于自己的人性,而是以中保之位格之和谐为前提,将这些特性归于自己。引自英文版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卷二第十四章第四节。).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J. T. McNeill, Ed.; F. L. Battles, Trans.; Vols. 1 & 2, pp. 483–484). Westminster John … Read more

律法和约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律法和约,都是上帝所赐下的;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为什么律法与上帝所立的约会有共同点呢?因为律法本身是包含在约之中,神所立的约必然包括律法与诫命。 旧约与新约在本质、原则与精神上的一致性 本文所采取的立场是:旧约与新约在本质、原则与精神上是同一的,虽然在不同时代中有不同的做法与施行方式。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旧约与新约都同样要献祭,只不过在旧约中所献的祭为牲畜,,以及出产、田间的出产等;到了新约的时候,这祭物就转为全人为祭(罗12:1)、感谢为祭(来13:15)、侍奉为祭(罗15:16)、奉献为祭(腓4:18)。 因信称义:所有之约背后的共同救赎原则 旧约与新约在本质、原则与精神上是同一的,因为无论在什么时代,人都是因着信那最终要来的后裔(基督)而被上帝称为义(创3:15、创15:6;罗4:3–6;罗4:20–25;加3:6–14)。所有的约,其背后的本质、精神与原则,都是出自上帝白白的恩典。 关于约的两种主要神学立场 一些神学家会把约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约:一种是恩典之约(例如亚伯拉罕之约、大卫之约、新约),另一种是律法行为之约(亚当之约、摩西之约)。另一些神学家则会把所有的约都视为在同一的框架中的恩典之约,并且认为所有的不同的约,其实也都同时包含神的诫命;而笔者采取的是后者这一立场。 所有的约都包含神的命令与律法 例如,在亚伯拉罕之约中,已经包含神的诫命与律法;神命令亚伯拉罕要在上帝面前作完全人(创17:1)。同样,在新约之中,主耶稣也命令门徒要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样(太5:48)。因此,严格来说,所有的约都包含神的命令、律法与诫命。即使在新约中,神也将祂的律法放在我们里面,写在我们心上(来8:10;耶31:33),好叫我们爱慕神的律法,并愿意遵行它。 行为之约与恩典之约的统一救赎目的 亚当之约在其条件与原则上确实可以被称为行为之约,因为它以完全顺服作为生命的条件(创2:17);然而,在上帝永恒而统一的救赎计划中(弗1:4),它并不脱离恩典之约的整体框架。即使在亚当的行为之约中,神主动与亚当立约本身也不是出于亚当的功劳,而是出于神主权的白白恩典。 虽然亚当在行为之约中失败了,但在上帝永恒的救赎计划中,亚当却是预表那将要来的末后亚当就是基督;正如圣经所见证的,亚当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5:14),而末后亚当(基督)则借着完全的顺服,成就了亚当所失败的(罗5:18–19;林前15:45)。因此,虽然在历史施行上可以区分行为之约与恩典之约,但在救赎目的与终极实现上,按本质、原则、精神,神其实只有一个救赎计划,并最终在恩典中、在基督里得以成全,达成拯救选民的终极目标。 十诫既是律法,也被称为约 律法与约有许多相似与共同点,因此,有些时候我们会看到圣经中的十条诫命在旧约中也被称为“约”。十诫不仅是律法,也被圣经明确称为“约”本身。 出埃及记 24:7–8:「……这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所立的约。」 出埃及记 34:28:「……他将这约的话,就是十条诫,写在两块版上。」 十诫之所以被称为约,是因为其中包含了神的救赎恩典(出20:2)、神的应许(出20:6、出20:12),以及神的律法。而这十诫乃是被基督完全遵守的;基督正是那一位爱上帝、并完全遵行上帝诫命的完全人。并且基督也为我们承担了原本触犯律法与毁约的咒诅(加3:13)。 律法与约的不同 虽然律法(例如十诫)有时候被视为约的一部分,但律法与约确实存在区分与不同之处。首先,我们来看律法与约的第一个不同点。 第一不同点:律法不提供赦罪,约包含赦罪的应许 律法本身不提供赦罪;约包含赦罪的应许。律法里面并没有包含应许和赦罪的恩典。律法的目的(只是列出一部分)在于教人知罪(罗3:20;罗7:7),并且定人的罪(申27:26;罗4:15)。律法一方面教人知罪,另一方面也如训蒙的师傅,把人引向旧约与新约圣经中所应许的基督(加3:24;约5:39)。因此,律法的功用是教人知罪并定人有罪,本身并不包含赦罪;然而,神所立的救赎之约却包含赦罪的应许与恩典(耶31:34;来8:12)。 律法强调命令与刑罚,约包含救赎关系 从某种角度而言,律法强调神对人的命令,而约则强调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律法主要是告诉百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触犯律法所带来的刑罚;然而,约所涵盖的是更大的范围,它包含了上帝救赎的恩典(出20:2;耶31:34;来8:12),也应许上帝要作我们的神,而我们要作祂的子民(来8:10;耶31:33)。 约的核心:神作我们的神,我们作祂的百姓 约的核心可以说就是:神要作我们的神,我们要作祂的百姓。正因为神是我们的神与君王,我们是祂的子民,所以祂赐下律法,教导百姓如何在祂的国度中生活,以彰显祂的荣耀、圣洁与公义。 律法的普遍性与约的特殊性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律法是赐给所有人的,而救赎之约却不是所有人都晓得。所有的人都会按神启示的律法被审判;即使是没有听过福音的外邦人,也必按神刻在他们心版上的律法的功用来受审判。 律法的道德功用与人的良心 律法的功用在于:当上帝造人的时候,律法中的道德要求已经自然地显明在世界各民族与国家之中。即使没有圣经的民族,也知道何为善、何为恶(罗1:28–29);人也会自然地顺着本性行出神道德律法的要求(罗2:14)。因此,在审判的那一日,神只需要按世人自己所认知的道德标准来施行审判。同时,神也把良心赐给世人,在人的心中为他们作见证,并控告他们(罗2:15)。 救赎之约必须藉着福音得知 然而,虽然从某种角度而言,每一个人都知道律法中的道德要求,却并不是所有人都知道救赎之约。救赎之约必须透过旧约先知(加3:8、创15:6、赛53:11、哈2:4)和使徒所传的福音,人才能认识上帝救赎的恩典。 两个救赎之道的对比 圣经中清楚呈现出两条救赎之道:一条是靠自己遵守律法(利18:5;申6:25;太19:7;路10:25–28;罗10:5),另一条是唯独靠相信上帝在那要来的后裔(基督)里所应许的救赎(创15:6;哈2:4;赛53:11;罗1:17;罗3:28;加2:16;弗2:8–9;腓3:9;约3:16)。 靠律法之路是死路 虽然圣经中呈现这两条救赎之道,但靠律法称义、得救的道路,对堕落的人类而言是死路。因为世人已经堕落,无法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圣经也清楚宣判世人无一为义(诗14:1–3;传7:20;赛64:6;罗3:10–12;罗3:23)。因此,人若想得救,必须谦卑自己,承认自己得罪了上帝,单单依靠上帝在约中所赐的白白赦罪恩典(罗3:24;弗1:7;弗2:8–9)。 圣灵是约中的应许,而非遵守律法的结果 遵守律法并不能赐下圣灵,人也无法靠自身遵守律法来得着神的灵。圣灵是神在约中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加3:14)。原来,神在与亚伯拉罕立约时,已经应许基督来时,万国都必因亚伯拉罕得福(创12:3;创18:18);后来,神更清楚地启示,这应许要在那将要来的后裔(基督)身上成就,使地上万国因那后裔(基督)得福(创22:18;加3:14–16)。 因此,圣灵并不是靠守律法而来的(加3:2–5),而是因着我们信基督,神按祂在约中的应许所赐下的恩典。 约与律法的共同点 因为时间的缘故,这里不详细展开,只是简要指出约与律法的一些共同点。约与律法同样源自上帝自己的启示,而非出于人的设立;二者都是上帝在历史中以言语的方式主动颁布,显明祂是那位说话、立约、并向人显明旨意的神。无论是约还是律法,都是上帝在具体历史处境中向祂百姓所启示的真实话语与行动。 约与律法同样显明神的权柄与圣洁 因为律法是包含在约之内,所以约与律法都共同表达上帝身为全地之主所拥有的权柄、同在与掌管。它们一同启示上帝的圣洁与公义,使人认识这位立约的神是圣洁、公义、不可轻慢的主。 约与律法在基督里的最终成全 同样因为律法包含在约之内,约与其中的律法都向人提出责任性的要求,呼召人以顺服与回应来活在与上帝正确的关系中,并因此具有约束性与规范性。最终,无论是约还是律法,都在基督里得到真正的成全与完全应验;基督既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也实现了上帝在约中一切救赎性的应许。 福音是约中核心  福音是约中最核心的救赎宣告,直接向罪人宣告得救的途径,就是相信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世人唯一的救主;然而,约并不等同于福音。因为约的内容不仅包括福音的应许,也包含律法、命令、责任、印记与记号,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具体施行方式,而福音本身则是约中对神白白恩典的宣告。福音是在这约的整体框架之中,向罪人宣告拯救的好消息;而当人接受福音之后,约便规范蒙恩之人当如何生活与持守信仰,并立定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 

洗礼真的很重要吗?

洗礼很重要,因为水的洗礼是主耶稣基督的命令(太28:19;可16:15-16)。所有认真考虑后决定相信耶稣基督的人都一定要受洗,除非有环境所造成的特殊原因,像那个十字架上的强盗,他无法接受水的洗礼,否则他一定要接受洗礼。 洗礼时,信徒会公开地表示他心里相信,并口里承认耶稣基督是他的主;他也承认自己得罪了上帝,并完全依靠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来洗净他的罪,接受上帝的宽恕,并接受自己成为耶稣基督的门徒,立志一生跟随祂。 所以,洗礼是一个上帝与人立约的重要印记与记号:上帝作我们的上帝,我们作上帝的子民(出6:7;耶31:33、来8:10),并且成为上帝的儿女(约1:12;罗8:15-16)。洗礼的其中之一的印记与记号,也是信徒与基督联合在一起(罗6:3–5;西2:12),并且得着新的属灵生命(林后5:17;彼前1:3)。 今天,一些人信主后不愿意接受洗礼,可能是因为他们不明白这是主耶稣的命令,也不明白洗礼本身是一个重要的外在印记与记号。洗礼的重要性,就好像华人的婚礼仪式和婚姻注册一样重要,甚至比这些还要重要! 洗礼的重要性,有些时候连不信主的人都看得比基督徒更清楚。例如,我们常常会听见不信主的人吩咐他们的家人说:“你信耶稣,可以;你去教堂,也可以;但唯独一件事你不可做,就是你不可以接受洗礼。” 有些时候,不信主的人反而比那些拒绝接受洗礼的信徒,更清楚洗礼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仪式。 今天,有一些男人与所爱的女人组成了家庭,却不愿意注册婚姻,甚至不愿举行任何简单的婚礼仪式。这样的决定背后,可能是因为轻看了一切礼仪的重要性,也可能是为了过分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愿意注册婚姻。同样地,一些信徒在信主之后,也可能抱着轻视洗礼仪式的态度,忽略了主耶稣的命令,或因不愿意付上作基督徒应有的代价。 主耶稣说: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马太福音 28:19) 使徒行传2:38 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39 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神所召来的。」 以西结书 36:25 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的污秽,弃掉一切的偶像。

《歌罗西书》2:12 中所说的“受洗”,究竟是指圣灵的洗,还是指水的洗礼?

你们既受洗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 神的功用。(歌罗西书 2:12) 这段《歌罗西书》2:12 中所说的“受洗”,究竟是指圣灵的洗,还是指水的洗礼? 水的洗礼是我们属灵生命中,在与上帝立约之中一个重要的印记与记号;它象征并指向圣灵使我们与基督联合。圣灵使我们与基督联合的工作,是借着我们的信心发生的,而洗礼只是随后指向它。 因着我们信基督,圣灵使我们与基督联合,保罗指出,我们与基督一同埋葬,一同复活(罗6:3–5)。埋葬就是死了的意思,也就是《罗马书》里面所说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已经死了(罗6:6)。 旧人就是那以前不信主、不顺服主、抵挡神的那个人,已经死了。举例来说,以前那个不顺服神、抵挡神的李建发已经死了。因此,洗礼象征着我这个抵挡神、不顺服神的旧人李建发已经死了;不单死了,我的属灵生命也复活了。 属灵的复活指向我如今的光景:上帝已经赐给我一个新生命,使我能够爱主、顺服主,跟随主耶稣(罗6:4)。 然而,受了水的洗礼,与基督联合所带来的与基督同死、同复活的属灵益处,其效力并非源自于水的洗礼本身。保罗在《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清楚指出,这是因信上帝那使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的作为(西2:12)。因为唯有信上帝使耶稣基督从死亡中复活的人,圣灵才会使他与基督联合,经历属灵生命的改变。 例如一个人,他不信主耶稣为我们的罪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担当了所有的罪恶与过犯;他也不信上帝使主耶稣从死亡中复活。这样的人,即使他在教会之中接受了水的洗礼,这水的洗礼也不会使他与基督联合在一起,经历属灵复活的新生命。 要想得到这属灵的新生命,他必须要相信上帝所差派的主耶稣,并且相信上帝使主耶稣从死亡中复活。这样,圣灵才会使他与基督联合;并且他所接受的水洗,也会确确实实地成为印记与记号,指向他所领受的属灵福分。 我用一个比喻来解释:水的洗礼就好像结婚的夫妇手中所戴的一枚婚戒一样。不是所有戴上结婚戒指的人都已经结婚、是真正的已婚人士;有些人戴戒指只是为了装饰或追随潮流。只有真实结婚、夫妻已经联合为一体的人,他们手中所戴的婚戒,才会确确实实地指向这真实的联合;同样,只有因着圣灵的重生使我们相信基督,圣灵才使人与基督联合,水的洗礼才真实地成为印记与记号,指向那背后的属灵实质。 所以,无论是谁接受水洗,除非他对上帝与耶稣基督有真实的信心;否则,这水洗并没有真正的印记与记号,指向他与基督联合,并且得着新生命。就如一个没有结婚的人戴上结婚戒指一样。

《婚姻不易:我结婚前希望早明白的真相》第二章

第二章:我罪的深重 《婚姻不易:我结婚前希望早明白的真相》作者:苏珊・布莱克(Susan Black) 我记得自己人生中第一次犯罪,大约是在四五岁的时候,那是一件与偷窃有关的事。 我小时候最喜欢的零食之一,是一款叫“Juicy Fruit”的口香糖。那种口香糖香甜多汁、味道十足,让我格外喜爱。每逢周六,妈妈到 Piggly Wiggly 超市采购时,会买上几包。但她对我们摄取糖分十分节制(我小时候还没有无糖口香糖这种选择),所以 Juicy Fruit 是我每周唯一一次能享用的甜点。 我总是满怀期待地等着它——就像我也盼望着每周能吃上一根“Sugar Daddy”棒棒糖一样。 有一天,妈妈让我去她卧室,把她衣柜最上层抽屉里的一块干净手帕拿给她。让我意外的是,我不仅找到了手帕,还发现了一包已经打开的 Juicy Fruit 口香糖。 我愣住了,盯着那包口香糖看了好几分钟。这简直是个“惊天发现”——原来家里竟然还有口香糖,而且今天还不是周六! 诱惑实在太大了。我不但拿了一片,还拿了两片。我心里想:一片都那么好吃,两片岂不是更棒?我把那两片“偷来的”口香糖藏进口袋,然后若无其事地把手帕交给妈妈。 接着,我立刻溜到后院,躲在一棵树后面。双手发抖地拆开包装,把两片口香糖塞进嘴里。 罪疚感立刻生效—— 我根本尝不出味道。所有甜美多汁的口感,都被嘴里涌上的苦涩完全掩盖。 那时的我,并不明白或思考内心正在发生什么。我只顾着想办法把那团几乎要让我窒息的口香糖吐出来。 这当然不是我童年唯一的错误。但在年幼的我看来,我对“罪”的认识还极为肤浅。虽然我每周上主日学、参加教会聚会,却从未真正意识到我自己就是一个罪人。 这次失败的偷窃尝试,带来的羞愧足以让我远离“犯罪生涯”。主要不是因为我想顺服或行善,而是我实在不喜欢那种违背后随之而来的焦虑与罪疚。 我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孩子,但我是那种“循规蹈矩”的类型,尽量避免惹是生非。现在回头看,我才明白:我之所以“听话”,不是出于对顺服的热爱,而是因为我厌恶不顺服所带来的混乱与沉重。 后来,当我开始接触“罪”的概念时,我一度以为它不过就是“做错事”。但如今我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多么不完整。 我也认识到,除非我用圣经的眼光来看罪,明白罪的本质与关联,我根本无法真正理解自己罪的深度,也无法认识自己罪性的真实状态。 罪的罪性 我并不希望以下的内容变成一段枯燥乏味的神学论述。圣经是极其实用的,神的心意是借着祂的话语来装备我们,使我们可以有智慧地生活。对我们这些基督徒姊妹和为人妻的信徒来说,明白圣经中那些直接影响日常生活与人际关系的真理,至关重要。 “罪”并不是当今文化中乐意探讨的话题,甚至在许多教会中也鲜少被认真讲论。然而,若我们要过一个得胜的基督徒生活,建立一段亲密且蒙福的婚姻关系,就必须对“罪”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必须首先回到圣经,去理解罪的本质,以及“罪人”意味着什么。换句话说,我们要问的是:罪究竟有什么大不了?为什么在一本关于婚姻的书中,要谈论罪的问题? 约翰一书2章16节将罪分为三个层面,描述了我们如何在这三方面犯下“主动的罪”(sins of commission): “因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都不是从父来的,乃是从世界来的。” “主动的罪”是指那些我们有意识地选择去做的罪行,包括行为、思想、言语、动机与态度。 例如: 这些,都是“主动的罪”。而这类罪的清单,显然可以不断延伸下去。 罪的罪性 雅各书4章17节指出了“遗漏的罪”(sins of omission):“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这类罪较不易察觉,因为我们没有去做,就误以为自己没有犯罪。 但若我刻意隐瞒本应告知丈夫的事(例如隐藏信用卡债务),这就是罪。拒绝饶恕、不愿慷慨,或忽略神明确的命令,都是“遗漏的罪”的例子。 罪也是内在的污秽。罗马书7章17节说:“现在,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作的。”诗篇51篇5节进一步强调:“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我们是生来就是罪人。婴儿并不是在第一次表现出自私时才成为罪人,而是因为他生来就带着罪性。这正是圣经所说的“肉体”或“罪性”。 我们的罪,是一笔无法偿还的债务。歌罗西书2章14节说:“把那几条规条,就是对我们有敌意的、写在律例上的债券撤去……。” 诗篇38篇4节也承认:“我的罪孽高过我的头,如同重担,叫我担当不起。” 我无能为力去抹除或抵销这笔罪债。 罪也带来了法理上的定罪与审判。 罗马书5章16节谈到亚当所犯之罪所带来的后果:“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我们或许以为自己还算不错,不像别人那样恶劣,但这节经文清楚指出:定罪是我们从亚当继承而来的属灵遗产。 这就如同我们站在神的法庭上,神已经宣判我们为“有罪”。 站在一位圣洁、公义的神面前,成为一个被定罪的罪人,是何等严峻的处境。以赛亚书59章2节说:“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神隔绝,你们的罪使祂掩面不听你们。” “感到有罪”并不是我们最大的难题,真正有罪才是我们必须亲自面对并承认的现实。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