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预定与人的责任 (二)
上帝掌管一切,包括人心和历史过程,是否可以理解为上帝预定一切,包括人心和历史过程? 按照改革宗神学,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作出重要的区分,否则便容易误解神的旨意,甚至得出“犯罪就是顺服神”的错误结论。 圣经启示,神对万有的掌管,并非只是事情发生以后才作出回应,而是建立在祂永恒隐秘的预旨(decree)之上。因此,凡发生的事都包含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没有任何事件发生在神旨意之外(弗1:11;赛46:9–11)。如果某件事情发生而不在神的预定之内,那么神就不是绝对掌权世界的神。因此,大卫的犯罪、法老心里刚硬(出4:21;出14:4;罗9:17-18)、犹大卖主(路22:22;约17:12;徒2:23),甚至基督被钉十字架,都发生在神永恒的计划之中(赛53:10;徒2:23;徒4:27–28)。然而,神预定万事,并不意味着神亲自实施恶,或成为罪恶行为的直接direct and immediate 发起者。神预定罪的发生,并不意味着神亲自作恶、创造罪恶,或喜悦罪恶;更不意味着神是罪恶的直接作者。罪完全源于受造物败坏的本性:魔鬼首先背叛神,亚当则出于自己的意志,自愿顺从魔鬼的试探,以致堕落犯罪。 这里必须区分神旨意的两个层面。第一,是神永恒预旨(eternal decree),也称神隐秘的旨意(the secret will of God)或神的预旨性旨意(decretive will of God)。这是神在永恒中所定、不改变且必然成就的旨意;在事情发生之前,这旨意并未向人显明,因此属于神隐秘的旨意,包括历史上一切将要发生的事,无论是善事还是恶事。第二,是神启示的旨意(preceptive will of God),就是神借着圣经向人显明、命令人遵行的律法与诫命,例如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出20:1–17)。这是神所喜悦、也是人应当顺服的旨意。因此,凡发生的事,都在神永恒的预旨之中;但并非所有发生的事,都是神所喜悦或所命令人去行的。 大卫犯罪确实包括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否则他的犯罪便发生在神计划之外。然而,大卫犯罪时所遵循的并不是神启示的旨意,而是大卫按自己的私欲和罪性。神没有强迫他犯罪,也没有把罪恶放进他的心里。真正犯罪的是大卫自己。神预定大卫犯罪的发生,却没有影响或强迫大卫的意志去犯罪。大卫是照着自己真实罪恶的欲望、真实的意志和真实的选择去犯罪,因此犯罪的全部责任完全属于大卫(雅1:13–15)。 雅各书 1:13.人被试探,不可说:“我是被 神试探”;因为 神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14.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 有人因此提出疑问:既然神预定大卫犯罪,那么大卫岂不是在遵行神的旨意吗?答案是否定的。大卫的犯罪实现了神永恒隐秘的预旨,却违背了神已经启示的旨意(律法与诫命)。他所顺服的是自己的私欲,而不是神的律法。同一个行为,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中属于神所预定的计划;但在人道德责任的层面,它仍然是大卫自己的罪,是出于大卫自己的意志与行为。这两个层面必须同时成立,不能互相混淆。 基督被钉十字架就是最清楚的例子。圣经说明,彼拉多、希律、犹太人的官长和罗马兵丁所行的一切,都是神永恒预旨中所预定必要发生的事(徒4:27–28)。然而,他们钉死基督并不是为了遵行神的旨意,而是出于自己的恶念、嫉妒、仇恨、政治利益和罪恶的私欲。因此,他们所犯的是自己的罪,并且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同一个事件,对神而言,是圣洁、公义的救赎计划;对人而言,却是出于邪恶动机的犯罪行为。神借着他们邪恶的行为成就了祂的救赎计划,但他们的恶行并没有因此变成善,也没有因此成为顺服神的行为。神最终的目的,是彰显祂的公义、主权和怜悯;相反,魔鬼和那些杀害耶稣之人的目的与动机,却是邪恶的,是出于对神的悖逆。 既然神预定了大卫犯罪,为什么大卫仍然需要悔改?因为人在犯罪之后需要悔改,是神启示的旨意(preceptive will of God),也是神律法诫命的要求。在神隐秘的旨意(the secret will of God)或称神的预旨性旨意(decretive will of God)中,神不仅预定结果,也预定达成结果的方法(罗8:28;腓2:12–13)。神会使万事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神预定大卫跌倒,也预定差遣拿单先知责备他,预定圣灵使他为罪忧伤痛悔,预定赦免他,并恢复他与神的交通。因此,悔改本身也是神永恒计划的一部分。悔改不是人凭自己产生的决定,而是神所赐的恩典(徒11:18;提后2:25)。 神不仅预定蒙祂恩典拣选的罪人要悔改,也预定借着圣灵的工作、神的话语和神的管教,使罪人真实地悔改。因此,悔改并不是人在神计划之外所采取的行动,而是神所预定、也亲自成就的恩典之工。 所以,悔改并不是反抗神预定大卫犯罪的旨意。犯罪的时候,大卫违背的是神所启示的旨意(律法诫命);悔改的时候,大卫顺服的也是神所启示的旨意。整个过程——犯罪、管教、悔改、赦免、恢复——都包含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神没有改变自己的计划,而是按照自己永恒隐秘的计划,引导大卫经过跌倒、破碎和更新,使他更深认识自己的罪和神的恩典。 最后,人为什么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人的责任并不是建立在是否能够脱离神的预定,而是建立在人真实照着自己内心的意愿去行动(雅1:13–15)。大卫犯罪时,没有任何外在力量强迫他;他是真实地愿意犯罪,也真实地选择犯罪,因此他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神的预旨并没有消灭人的意志,而是藉着人的真实选择成就自己的计划。 除此之外,改革宗神学也强调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创造主与受造物的区分(Creator–Creature Distinction)。神是无限、永恒、自有永有的创造主,祂超越时间与空间,也超越整个受造世界;人则是有限、受造、活在时间与空间中的受造物。创造主与受造物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或领域,因此,人不能要求完全理解神如何成就祂永恒隐秘的预旨。有限的理性无法穷尽无限神的作为,这是受造物本身的限制,而不是圣经教导的矛盾。我们不是因为能够完全解释神,所以相信神;乃是因为神已经在圣经中启示自己,所以相信神。 使徒保罗论到神对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的救赎计划时,也承认神永恒预旨的奥秘远超过人的理解。在详细讲论神拣选的主权、以色列人暂时被弃绝、外邦人的蒙恩,以及将来以色列的归回之后,保罗并没有宣称自己已经完全明白神一切的作为;相反,他以敬拜结束这段教导:“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罗11:33–36)。保罗面对神永恒预旨的奥秘,不是发出质疑或埋怨,而是选择了献上赞美与敬拜。这也提醒我们,当人的理性达到极限时,我们应当存谦卑的心,相信神所启示的一切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并以敬拜回应祂,而不是要求完全测透祂永恒隐秘的旨意。 因此,当我们问:「神既然预定万事,又如何不侵犯人的意志与责任?」改革宗的回答并不是声称已经完全解释这个奥秘,而是承认这是创造主与受造物之间无法完全跨越的鸿沟。圣经同时清楚教导两项真理:第一,神预定并掌管万事(弗1:11;来1:3);第二,人在自己一切行为上负有真实的责任(雅1:13–15)。既然两者都是神所启示的真理,我们便应当同时接受,而不是为了使人有限并堕落的理性满意,而否定其中任何一项。 改革宗神学也常以第一因(First Cause)与第二因(Secondary Causes)来说明神的护理。圣经一方面启示神是万事最终的第一因,万事都照着祂的旨意成就(弗1:11);另一方面,也启示人和其他受造物是真实的第二因,人的思想、意志、决定和行为都是真实发生的,因此人必须承担真实的责任(雅1:13–15;腓2:12–13)。第一因与第二因都是真实的因real causes,因为这是圣经所启示的事实。第一因决定万事最终必然成就;第二因则是真实成就这些事情的受造媒介,因此第二因并不是一种假象,而是真实发生、真实运作、真实承担责任。然而,创造主如何藉着第一因成就自己永恒隐秘的预旨,同时又使第二因保持真实的运作和完整的责任,并非受造物有限并堕落的理性能够完全理解,而是唯有无限全知的神完全知道并掌管这一切如何实现。 与此同时,改革宗也强调神的同工(Divine Concurrence)。神持续护理并托住万有(来1:3),使一切受造物都照着各自的本性运行,并透过第二因成就祂的旨意。神在万事中运行,却没有破坏受造物本性的运作;反而正是藉着受造物各自的本性nature、意志和行动,成就祂永恒隐秘的预旨。人的行动是真实的行动,人的决定是真实的决定,人的责任也是真实的责任;然而,这一切都从未脱离神隐秘的护理和预定的掌管。神不是罪恶的行动者,神也不是将邪恶注入人的心中;罪完全出于人自己败坏的本性(雅1:13–15),而神则以祂无限的智慧和主权,甚至使用人的罪恶,最终成就祂圣洁、公义、良善的救赎计划(创50:20;徒4:27–28),而祂自己始终圣洁无罪。这是我们有限的人今生所无法透彻的奥秘。 改革宗通常以相容论(Compatibilism)来描述这种关系。相容论认为,神绝对的主权与人的真实责任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人的一切行动都在神永恒隐秘的预旨之中,但人仍然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欲望和自己的选择行事,因此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神的预定并没有强迫人的意志,也没有消灭人的选择,而是藉着人的真实意志成就祂永恒的旨意。相容论并不是一种哲学理论,而是对圣经全部启示最忠实的呈现。 腓立比书2:12–13是圣经对这项真理最清楚的说明。保罗写道: 「这样看来,我亲爱的弟兄,你们既是常顺服的,不但我在你们那里,就是我如今不在你们那里,更是顺服的,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 请注意,这两节经文并没有把神的主权与人的责任对立起来,而是同时宣告两者都是真实的。第12节命令信徒「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这是人的责任;第13节又说明,人之所以能够立志、能够行事,并不是最终出于自己,而是因为「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人的顺服是真实的,神的运行也是真实的;人的责任没有因为神的主权而消失,神的主权也没有因为人的责任而减弱。人必须「作成」,因为神正在「运行」;正因为神在里面运行,所以人更应当忠心顺服,而不是消极等待或推卸责任。 最后,我们必须谨慎,不可让有限并堕落的理性置于神的启示之上。圣经同时启示神绝对的主权与人的真实责任,因此,凡试图用人有限并堕落的理性否定其中任何一项的人,最终都必然走向极端,危害自己的属灵生命,违背神在圣经中的启示,并在实际信仰生活中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果一个人只接受神的预定,却否认人的责任,最终便会走向宿命论(Fatalism)。他很容易把神的预定当作犯罪和失败的借口,每当犯罪时便说:「这是神所预定的,所以我没有责任。」这样的思想否定了人的责任,削弱人的悔改,也违背了圣经不断呼召人悔改、相信、顺服和承担责任的教导(徒17:30;雅1:13–15)。 相反地,如果一个人只强调人的责任,却否认神对万事绝对的主权、预定和护理,那么他最终所相信的神,便不再是圣经所启示全能、全权掌管万有的神,而是一位受制于人的决定、只能被动回应历史发展的小神。这实际上把神降低为一位能力有限、不能完全掌管万有的小神,与圣经所启示「随己意运行万事」(弗1:11)、「照自己的旨意行万事」(赛46:9–10)的神完全不同。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