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hen Westerholm 保罗的新旧观点:《“路德宗”的保罗及其批评者》

Westerholm 的核心问题 Stephen Westerholm 的《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 The “Lutheran” Paul and His Critics》是讨论传统新教保罗观及其现代批评的重要著作。Westerholm 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 on Paul, NPP),而是在详细考察传统解释及其批评者之后,重新肯定并修正传统的“旧观”,同时吸收新观中具有价值的历史洞见。特别是在理解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以及保罗所面对的犹太人—外邦人处境方面,Westerholm 承认现代研究提出了重要的修正;然而,他认为,这些修正并没有推翻奥古斯丁、路德及宗教改革传统对保罗关于罪、律法、恩典、信心与称义的基本理解。 全书一个核心问题是:当保罗说人称义是因着信,而不是因“律法的行为”时,这是否主要是在处理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的身份问题,还是同时涉及一个更根本的神学问题——罪人如何在公义的神面前被称为义?Westerholm 认为,犹太人与外邦人的问题确实构成罗马书和加拉太书重要的历史处境,但这一历史问题并不能取代保罗关于罪、律法、恩典和称义更广泛的神学论述。 “路德宗的保罗”:从奥古斯丁到宗教改革 Westerholm 特意把“Lutheran”(路德宗)加上引号,因为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保罗在第一世纪已经教导十六世纪的路德宗神学,而是以这个名称概括一种具有共同特征的传统保罗解释。这种解释并不始于路德,而可以追溯至奥古斯丁,后来也见于加尔文、卫斯理等人的思想中。因此,本书首先考察奥古斯丁、路德、加尔文和卫斯理四位重要的解释者。虽然他们之间存在重要的神学差异,Westerholm 却认为,他们对保罗具有若干共同的基本理解。 人是神所创造的,本应遵行神的旨意;然而,人因罪没有做到神所要求的事。神的律法本身是良善的,并正确表达神对人的要求;问题不在律法,而在犯罪的人。律法要求人顺服,但罪人没有向神献上律法所要求的顺服。因此,罪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作为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救恩必须出于神的恩典,而不是建立在人的功德或行为之上。 这个传统特别强调人的罪、律法公义的要求、人在律法之下的失败,以及神在基督里赐下的恩典和因信而得的称义。Westerholm 认为,这个传统虽然需要在保罗的历史处境中重新检验和修正,却仍然掌握了保罗思想中极其重要的神学内容。 现代学者对传统保罗观的挑战 本书随后考察现代保罗研究对这种传统解释所提出的挑战。Westerholm 讨论了 Wrede、Schweitzer、Montefiore、Schoeps、Sanders、Kümmel、Stendahl、Bultmann、Wilckens、Drane、Hübner、Räisänen、Wright、Dunn、Donaldson、Cranfield、Schreiner、Das、Thielman 和 Seifrid 等众多学者。 他特别指出,对传统宗教改革保罗观的质疑并不是从 E. P. Sanders 才开始的。早在 Sanders 之前,已经有学者质疑因信称义在保罗思想中的位置,也有人重新思考传统西方基督教是否正确理解了保罗对犹太教和摩西律法的论述。因此,Westerholm 把 Sanders、Dunn、Wright 等人的观点放在一个更长的现代保罗研究历史中来考察,而不是把“保罗新观”看成一个突然出现、内部完全一致的学派。 Stendahl:是否应从“罪疚的良心”理解保罗? 对传统解释一个重要的挑战来自 Krister Stendahl。Stendahl 认为,西方基督教往往透过奥古斯丁,特别是路德及其后西方基督教对罪疚与良心的关注来解释保罗。传统西方的救恩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个有罪的人如何在神面前找到恩典和称义?Stendahl 则认为,不应把这种西方基督徒的内省经验直接投射到保罗身上。 按照 … Read more

驳:保罗新观

驳:保罗新观讲座一、保罗新观的历史D.A. 卡森 周俞云翔 译 谈到“保罗新观点”,其实不是一个新观点,也就是说,有许多新观点——有许多版本,借着某些共同点,松散地结合在一起的不同立场,统称为“保罗新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从史天达在1963年发表了《使徒保罗与西方的内省良知》这篇文章,或多或少拉开了这个运动的序幕。他的论点是,自从宗教改革运动以来,我们受到过多道德罪恶感的折磨。亲爱的老前辈路德一头栽入魔鬼的控告下,与个人的罪恶感挣扎;我们不需要这些。可是这个根深蒂固的传统对我们的解经造成深远的影响,以致我们要与罪恶感搏斗,后带着这种罪恶感去理解新约圣经,要找出可以解决罪恶感的救恩。而假如我们客观地读新约圣经本身,它对这些罪恶感并没有那么大的兴趣;这就是史天达的论调。虽然有许多比较合乎圣经的改革宗传统认为这种论调有点歪曲,可是这在当时仍然被认为是个突破。 然而,史天达的作品还不是最重要的。那只是一种警告。影响最大的是桑得斯(E. P. Sanders)的著作。 桑得斯很有意思,是一位国际级的辩论者。他的写作涉及很多领域。对我来说,他为新约圣经研究协会专著系列撰写,有关对观福音问题的作品,仍然是该领域里面最好的之一。他是一位非常、非常 strike 有能力的学者。可是他在1977年写的一本书《保罗与巴勒斯坦犹太教》开始了这一轮的争论。此书大约有560页,其中有400页致力于第二圣殿犹太教,最后120页则讨论保罗。 他挑战的是一种到那时候为止,在信义会圈子、认信的改革宗圈子、和广泛的福音派圈子里仍然相当强烈的共识——从诸如埃德希姆(Edersheim)之《弥赛亚耶稣的生平与时代》这类保守作品,一直到一些作了大量研究的书籍,都是一样。他的批评是这样的:人们在重构耶稣与保罗面对的第一世纪犹太教时,使用了很多后期的资料来源。 他举出许多例子,其中一个描绘一个人来接受最后审判,他生命中的一切优点都放在天平的一侧,而所有的缺点则在天平的另一侧,天平向哪边倾斜,就会决定他是否能进入天国;你在《巴比伦他勒目》之前文献找不到这样的内容。换句话说,那是第四、五世纪才出现的。在任何较早的时期,犹太人的圈子都没有这种说法。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将更为后期的犹太神学说成是第一世纪的犹太教呢?这就好像试图根据二十世纪的著作来分析清教徒的思想那样,中间有着相当大的时间差距。这完全是糟糕的历史学。 所以,他主张,如果你除去《巴勒斯坦他勒目》和《巴比伦他勒目》中所有后期的资料,并且小心处理在《米大示》(Midrashim)和甚至《米示拿》(Mishnah)(主后200年)中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口述传统,并且问:“第一世纪的巴勒斯坦犹太教有什么特点?”那么,他认为,我们读保罗书信的时候就不会看见这种大规模的律法主义宗教。这是他的论点。 事实上,你碰到的反而是另一种宗教模式,他称之为“圣约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也就是说,由某种圣约关系来决定处理律法的途径(Nomism)。他坚持认为,圣约律法主义涵盖了第一世纪犹太教的所有分支,有八个重点决定了它的要旨: 一,神拣选了以色列;二,并且,授予以色列律法;三,这律法意味着神应许要信守祂对以色列的拣选,以及四,以色列需要顺服,或者神要求他们顺服。五,神奖赏顺服,惩罚罪过(所谓的“申命记学派神学”〔Deuteronomistic Theology〕);六,律法也提供了赎罪的方式,因此当人们犯律法的时候,可以与神和好,那是神亲自赐下的。这导致——七,圣约关系的维护和重建。八,所有借着顺服、赎罪、和神的怜悯而维持在圣约中的人,就属于这个群体,最终都会得救。 这就是他对圣约律法主义的理解。 同时,他认为:从拉比、天启文学、昆兰、和我们所能取得资料来源得知的第一世纪巴勒斯坦犹太教,我们都看见这种宗教模式。 桑得斯接着指出,假若这个背景是保罗神学明确反对的,也就是说,这是保罗全力对付的背景,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保罗会把恩典与律法放在竞争的位置,因为,犹太人毕竟看待自己是蒙神的恩典拣选的。他们相信申命记第七章和第十章,坚持认为以色列民是靠着神的恩典被拣选的。但是,虽然他们是蒙恩典拣选的,从某个角度来说,他们是借着顺服来被维持在这个地位上;也就是说,仍然是神、祂的恩典、圣约赎罪的结构等使人能够顺服。然而,要维持在圣约中,仍然需要信心的顺服。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与保罗的神学非常相似。他说,是的,我们当然是蒙恩典拣选的,可是另一方面,保罗肯定期待信徒会顺服。他们的信心必须借着顺服表现出来。否则,保罗就真的会质疑他们是否在圣约里。因此,从某个角度来说,保罗自己的神学就是圣约律法主义的一种形式。 可是,他接着又说:是的,是的;可是,罗马书的读者要如何处理在赎罪之前的所有这些内疚、自责、和羞耻呢?那听起来与犹太人很不一样。他说,没错,可是,保罗的问题是,他没有使用自己悔改归正的经历,作为他的神学的典范(paradigm)。我们读罗马书的时候,是从困境进展至解决的方法。首先是一章18节至三章20节的问题,接着是三章21节起的经文提出的解决方法。可是,他说,保罗自己悔改归正的过程并不是这样。亲爱的保罗正洋洋得意地走在往大马士革的路上,预备要迫害另一批基督徒。这时,他遇见了复活的耶稣,问题就来了:现在他相信耶稣仍然活得好好的,他必须重整他的神学。因此,耶稣就成了这事的答案。既然发现耶稣就是答案,他就必须搞清楚问题是什么。所以,他自己悔改归正的过程是倒过来的,他先有解决方法,然后才找出困境。因为他是从已经复活的基督开始,先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才去找问题的症结,然后他就必须弄清楚耶稣的作用是什么等等,最终发展了一种浓厚的罪恶神学,这个神学超越了他犹太人的成长经历,因为他必须明白耶稣在十字架上等等的意义。但是,在他自己而言,这不是他信主的经历。这就是桑得斯的论点。 这意味着,桑得斯需要用与我们的习惯相当不同的方式,去重新阅读保罗的许多经文。他偶尔会发现自己不能按照他想用的模式去阅读这些经文,就会表示:“坦白说,保罗对犹太教做了错误的分析,也就是说,他如此坚决地将他在耶稣身上找到的答案套用于他的困境中,那是他刚刚才发展并重新定义的;这样,他实际上是将律法主义的一些成分和特色投射到犹太教。”但桑得斯说:犹太教根本没有这些成分与特色。 如果你对桑得斯说:“这些都有道理,可是保罗与犹太教之间有什么差异呢?毕竟,保罗确实改变了。他改变的基础是什么?他改变的要素是什么?”桑得斯认为,改变的核心并不是信心与行为相对,也不是恩典与律法的对抗。改变的核心是,耶稣真的是弥赛亚,改变的核心是基督论。这位弥赛亚必须死去,然后复活。其他一切就从他在往大马士革的路上得到的根本信念逐渐扩散出来。 这就是他那本书的核心。这本书出版的时候,成为政治和神学界的一颗炸弹。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生活在纳粹对犹太人施行大屠杀的这一边,在大屠杀的可憎与残暴之后,敏锐地顾及犹太人关注的问题的任何事物,必定会有某个程度的吸引力。突然之间,犹太人不再是那些戴着滑稽的帽子,留着奇怪的鬓角,讨厌的律法主义者;他们就与我们一样,特别像我们这些自由派的新教徒(桑得斯确实会这么说)。因此,如果基督教的传统有什么使他们难堪的事情,有错的必定是基督教的传统,无论那是出于保罗自己,还是后期的路德宗。这是桑得斯一部分的背景。 下一位我要介绍的是邓恩(James D. G. Dunn)。我认识他已经很多年了。另外还有一点,桑得斯是一位非常有趣的辩论者。如果你在公开辩论中抓住他的短处,他会先让你招架不住,然后才提出问题。有一次,我看见他在圣经文学协会(SBL)的辩论,当有人提出某个极为深刻的问题时,他说:“那是你阅读原始资料来源的原文的结果吗?因为你若不是用原来的亚兰文读他尔根之类的文献的话,其实就没有资格问这个问题。”多有恫吓人的恩赐! 在《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的第一册我们用了600页的篇幅探讨原始资料来源的内容,现在你们知道为什么了吧?你们迟早要与桑得斯交涉,而且必须在他自己研究的领域中对付他。他是一位非常有魅力的人。 邓恩。他也是一位很有魅力的人,但又有些与众不同的地方。他比我早进剑桥,这些年来,我们偶尔会就不同的题目辩论,通常是与约翰福音有关的。你需要了解邓恩的兴趣何在。我想他不会否认我要说的话,因为我俩曾经长谈过他想做的事。 邓恩有点自视为当代的哈纳克(Harnack),哈纳克试图厘清基督教最早期的整个历史。把它整合在一起,解释从耶稣到早期教父时期是如何发展的。在某些方面,这是邓恩为自己定位的角色,所以他的兴趣在于基督论的兴起,在于保罗神学。现在,他的焦点正在从保罗神学逐渐转向历史的耶稣等等。 他早期的一本书《新约圣经的合一与差异》(Unity and Diversity in the New Testament),首先尝试指出新约圣经有些什么差异和最低限度的合一性,且试图使用这个差异来分析新约圣经思想的发展。他早期与基督论有关的著作有个前提,认为第一世纪的犹太裔基督徒不可能接受基督的神性。因此,承认基督的神性这件事,必定是在很后期才发生的。举例来说,他用其他的方法,来解释(例如)腓立比书第二章和一些颇为早期的资料,不愿明确地承认在约翰福音以前的作品涉及基督的神性,而且他认为约翰福音的写成不可能早于主后90年。他也有些来自哈纳克的传统,这一点容后再表述。 一旦受了桑得斯的影响,邓恩对保罗思想的看法就朝着某一个方向前进了。如果桑得斯是对的,我们还是得解释,犹太人与犹太基督徒组成的教会为什么会分开。邓恩称之为“分道扬镳”。要如何解释他们的分裂?他们为什么要分开?如果按照桑得斯的说法,不是信心与行为相对,不是恩典与律法的对抗,也不是福音与功德神学相对,如果这些都不是分裂的理由,那么又是什么呢? 是的,你必须同意桑得斯的说法,基督论里面是有这个巨大的因素,那是我们明白的;可是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吗?虽然他现在已经修改了他的说法,可是多年以来,他都认为:对保罗来说,问题的核心不是律法主义,却是某种民族主义。这是律法中最令保罗感到为难的部分。有哪些道德范畴是所谓犹太人的界线标记?是安息日?关乎食物的律法?割礼?这些是在公共领域里使犹太人与其他民族有所不同的标记。他们与罗马帝国的区别是,罗马帝国大部分百姓的一星期有十天,而犹太人只有七天。使他们不一样的是所有符合教规的食品,那也意味着:除非他们自己变得很世俗化,不然就不能与异教徒做朋友、交往、搬到他们家里,或者有亲密的友谊。使他们不一样的还不仅是安息日与食物,还有割礼,从希腊人的角度看来,割礼简直就是残害身体。 这些都是界线标记。所以桑得斯说,当我们来到像加拉太书等书卷时,想想看这些书用了多少篇幅专注于食物这类事情上?加拉太书第二章谈到保罗与彼得之间的冲突,那肯定与食物有关,不是吗?割礼的问题一直在此书中打转,一直到第五章,保罗居然说,我希望他们可以离去,把自己阉割了。哇!这样说来,桑得斯是对的吗?这是民族界线的问题。 换句话说,他认为保罗要对付的不是律法主义,却是民族主义,因为保罗希望犹太人和外邦人成为一个子民——合一的教会。要得到合一的教会,就必须去除那些界线标记。 那就是说——回到史天达的问题——保罗对罪恶感、道德的耻辱、个人在神面前的罪这些事情的兴趣,远不如他对这些界线标记的关注那么重要。事实上,他甚至认为,“行律法”这类的措辞,并不是指你可以靠着遵行律法来得到救恩和一些道德的事物,而仅仅是指这些界线标记——行为。 平心而论,近年来,他已经修改了这个立场。但部分原因是一位又一位的学者,一篇又一篇的注释开始找出与这个典范不符的个别文本,导致他必须扩大自己的范畴,并且承认“行律法”有时候不是指界线标记,有时候它们的确在谈论与道德有关的问题。有人告诉我,他正在写一篇长达60页的文章,来回应《称义与多重面目的律法主义》的第二册,但我还没有看见这篇文章。但是也有人报道说,这篇文章的核心只是试图辩护,在保罗对称义的理解中,对抗的是民族主义的一些因素。他要辩护的就只是这点。我们在这个题目上写了1,200页,这有点过分。 这就称为“历史修正主义”(historical revisionism)。因为亲爱的邓恩确实曾经认为界线标记绝对是一切事情的中心,如今他修改了立场,就需要改写自己的历史来脱离困境。如果他从一开始就说:犹太人处理律法的进路中有民族主义的成分,那也是保罗需要面对的,我们全部都会说“阿们”,你们也就省下1,200页的指定阅读。所以,如果你们不喜欢这两本书,现在知道要怪谁了吧。 接着,我们来看赖特(Tom Wright)。赖特和我完全是同时代的人。他在牛津,我在剑桥。当时,我们常常在夏天见面,有长时间的讨论。信不信由你,他那时是一位传统的“加尔文主义五要点者”。他的第一本书——《福音中神的恩典》(The Grace of God in the … Read more

第二圣殿时期犹太人的救恩观并非单一

新约圣经显示,第二圣殿时期犹太人是存在不同的神学立场与实践。在主耶稣的时代,确实有一些犹太人认为,人必须「做什么」才能承受永生(太19:16;路10:25;18:18)。从律法师起来试探耶稣,到少年官询问主耶稣:「我该做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都反映了这种观念。 路加福音 10:25 有一个律法师起来试探耶稣,说:「夫子!我该做什么才可以承受永生?」 路加福音 18:18 有一个官问耶稣说:「良善的夫子,我该做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 一部分犹太人认为,圣经记载了永生之道,因此他们不断查考圣经,并认为借着遵行神的话便可以承受永生。正如主耶稣对犹太人所说: 约翰福音 5:39 「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 然而,他们却不肯到主耶稣面前得生命(约5:40),因为他们没有看见整本圣经都是为基督作见证。 此外,也有不少犹太人自认为自己是在圣约之中,是神的选民,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因此说:「我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从来没有作过谁的奴仆。」(约8:33)他们不接受主耶稣所指出,人天生就是罪的奴仆(约8:34–36),唯有神的儿子才能使人真正得自由(约8:36),最终更拒绝了主耶稣(约8:59)。 在使徒时代,一些犹太人倚靠自己身为神选民的身份,指着律法夸口(罗2:17、23),并倚靠割礼作为圣约的记号(罗2:25–29),甚至借着割礼夸口(加6:13)。又有一些犹太人教导外邦信徒:「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徒15:1)他们勉强外邦基督徒必须遵守摩西律法并接受割礼,否则便不能得救(徒15:1;加6:12–15)。保罗认为这种教导已经扭曲了福音,使信徒离开了真正的福音(加1:6),因此严厉警告教会:「应当防备犬类,防备作恶的,防备妄自行割的。」(腓3:2) 这些经文显示,在耶稣和保罗的时代,确实有不少犹太人错误地追求律法的义(罗9:31),企图借着遵行律法在神面前建立自己的义(罗10:3),而没有单单凭信心接受神所赐的义。 从圣经可以看见,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教在神学思想上并非一个完全统一的整体,而是存在不同的神学立场与宗教群体,例如法利赛人、撒都该人、奋锐党;从考古资料来看,还有隐居于旷野的昆兰(Qumran)群体等。 因此,基于圣经的主要内证,我们既不应否认当时确实存在倚靠律法称义的错误教导,也不应将这种错误教导概括为整个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一致或唯一的救恩观。新约圣经所批判的,是那些不愿顺服神所赐的义,企图借着遵行律法建立自己的义,并以律法或割礼等圣约记号作为自己在神面前称义根据的人(徒15:1;加2:16;5:2–4;6:12–15),而不是单单信靠神借着耶稣基督所赐之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