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可否在教会举行婚礼?

牧师你好,主里平安。

我已经看了这短视频。我在这里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请您多多在主里包容我。


一、教会施行管教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要肯定的是:每一间教会都应当在圣经的教导与指引之下,实行合宜的信徒管教。当信徒违背神的律法时,教会有责任在真理之中施行合适的纠正,目的是引导悔改、恢复信徒、维护教会的圣洁与神的荣耀。

正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中所说,他责备教会容忍一位犯了极其严重淫乱的信徒;这人竟然与他的继母同居,这是连外邦人都觉得可耻的事(林前5:1)。因此保罗严正地吩咐教会:要把那人“交给撒但”,使他的肉体败坏,好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唤醒这人,使他悔改归回神。

感恩的是,这人后来真的悔改了,并且在保罗的劝勉下,教会也在爱中接纳他、赦免他,不再让他因过度忧愁而沉沦(林后2:6–8)。这说明了:教会的管教并非定罪,而是出于拯救与恢复之心。

第二,施行管教是为了保护教会的圣洁。保罗提醒我们:“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林前5:6–7)罪若不处理,就会如酵母般扩散,污染整个教会的群体生活与属灵见证。因此,教会若对犯罪者不作回应,便是在默许罪继续扩展。我们可以从日常制度看到这一点:任何国家或学校都会设立法律、规矩并加以执行,其目的正是为了保护整体的秩序与良善。教会更是如此,因为它是属神的群体,是圣洁的器皿。

第三,施行管教也是为了维护上帝圣名的荣耀。教会是基督的身体,若容让罪恶长期存在而不管教,便会使神的名在外邦人中被亵渎。旧约中以利祭司的例子就是一大警戒:他出于软弱与偏爱,没有管教自己作恶的儿子,结果导致神严厉责备他,甚至宣告祂的审判要临到他的家(撒上2:29;3:13)。可见,若属神的领袖不施行管教,将会造成个人、家庭、甚至整个信仰群体极大的危机。


二、婚前性行为与奸淫的分别

首先,婚前性行为或者同居在圣经中都是被禁止的。这些行为被称为淫乱(sexual immorality)。圣经清楚教导:“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这段经文强调婚姻的圣洁与性行为的边界,提醒我们性必须在婚约之中,才能蒙神悦纳。

虽然婚前性行为与同居是淫乱的罪行,但它们的严重程度在圣经中与奸淫(adultery)是有区别的。我们回到圣经可以看到,奸淫是更严重的罪行,其刑罚在旧约律法中极为严厉:凡犯奸淫者都可能被处死(利20:10,申22:22)。

奸淫(adultery)是指一位已许配的女子,或有夫之妇,与其配偶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圣经清楚地称这是违背婚约、亵渎神所设立之婚姻圣约的严重罪行。

婚前性行为是对婚姻的轻视,奸淫则是对婚姻的背叛。虽然这两者在本质上都是神所憎恶的罪,但奸淫因其直接背叛婚约,在神眼中被视为更严重的罪行。


三、圣经吩咐婚前性行为的处理与责任

在圣经中,一个处女若在婚前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这不被称为奸淫,而是淫乱。根据圣经的教导与指引,我们看到对这种情况有清楚的处理方式。

在《出埃及记》中,神透过摩西吩咐说,若一个男子与处女发生性关系,他应当娶她为妻(出22:16)。但若女子的父亲不愿意将女儿嫁给他,那男子仍必须交出相当于聘礼的赔偿作为补偿(出22:17)。

这段律法显示出,神极为重视婚姻的圣洁与责任。即使两人是出于情感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因此轻忽其属灵与道德的后果,而应当承担起建立婚姻的责任。这也提醒我们,感情不能凌驾于神的律法之上,真爱必须建基于顺服神的旨意。


四、婚前性行为是否可在教会举行婚礼?

从出22:16这段经文中,我们看见神命令,若有人与处女发生性关系,就当娶她为妻。可见,神的心意是引导人进入婚姻的圣约之中,而不是放任人在罪中继续生活。

但值得注意的是,摩西在此并没有进一步说明,这样的人是否可以在圣所中公开举行婚礼。若这类人在公众敬拜场所中不被允许举行婚礼,摩西会清楚列明这项禁止。但我们却没有看到这方面的限制律例。换句话说,圣经并未对“是否可以在教会或公众敬拜场所中举行这类婚礼”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

因此,在实际牧养上,不同教会与牧者会有不同的做法。一些教会可能不允许在婚前已发生性行为的信徒在教堂中举行婚礼,认为这是为了维护教会群体圣洁的见证;而另一些牧者则会要求这对信徒先私下认罪悔改,然后出于怜悯容许他们在教会中举行婚礼。

这些做法反映了教会在管教与纪律的应用上所持的不同立场与深浅程度。既然圣经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因此,这类决定必须交由教会的牧师与长老,在祷告中寻求神的引导,倚靠属灵的分辨,并以教牧的智慧,在爱与真理之间作出平衡的判断与安排。

只要信徒愿意真诚认罪,我个人会允许他们在教会中举行婚礼。


五、回应短视频的内容

当我看完这个短视频的时候,内心有一些惋惜。这位信徒应该不是牧师,因为他说:“如果我是牧师……”。然而,他却选择在公开媒体上直接挑战自己的教会的做法,我认为这种行为反映出他在属灵上的不成熟。

更重要的是,在整个表达过程中,他并没有展现出对神所设立的教会权柄的敬重,尤其是对牧师与长老在治理与教导方面的属灵职分。这种缺乏敬畏与顺服的态度,在属灵秩序上是极不妥当的,也容易带来混乱和对信徒群体的误导。


六、回应短视频的内容:什么是基督徒的婚礼?

这位信徒在视频中提到所谓“什么是基督徒的婚礼”,质疑圣经是否有明确的定义。的确,圣经并没有要求婚礼必须在教会内举行,也没有规定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仪式形式,但我们可以从圣经中清楚看见其核心的属灵原则。

在创世记中,我们看见亚当与夏娃是在神面前结合,是神亲自将夏娃带到亚当面前,并设立他们为夫妻。由此可见,基督徒婚礼的本质,不在于地点或形式的安排,而在于两人是否愿意在神面前立下婚约,组成一个神所设立、所悦纳的家庭。

换句话说,婚礼的真正意义,是在神面前的立约与见证,而不是外在礼仪的隆重或华丽。这种立约关乎神的圣约制度,也代表着夫妻二人在神面前彼此承诺、承担婚姻的责任与荣耀。


七、教会牧师与长老在教会婚礼中的属灵权柄

虽然基督徒的婚礼本质上是两人在神面前立约,但这并不意味着教会的牧师与长老在其中没有属灵的权柄。作为神设立的属灵领袖,他们有责任在教会中监督婚姻的教导,并作出是否允许在教会中举行婚礼的决定。

这项属灵的判断不仅关乎婚礼的仪式安排,更关乎对神圣婚约的见证与维护。牧师与长老所作出的决策,必须以圣经为基础、以教会圣洁为目标、以爱心与真理为出发点。

信徒应当以敬畏的心顺服并尊重教会所设立的属灵权柄。因为婚姻不仅是两人之间的个人决定,更是整个信仰群体与神共同见证的神圣盟约。

因此,当教会牧者在面对某些婚礼申请时,作出限制、引导或要求悔改的决定时,这不是出于人为的控制,而是出于对婚姻圣洁性的守护。这种属灵上的谨慎与劝导,正是为了帮助信徒敬畏神、行在祂的旨意中,并维护教会群体的清洁与见证。


八、以怜悯与真理牧养被管教的信徒

这位信徒的言语之所以如此激烈,可能是因为他自己,或他所亲近的家人,曾经经历过类似的教会决定,在过程中感受到心灵上的伤害。正因如此,他才会作出这样的情绪性反应。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作为牧者,更需要以爱心理解,并以真理引导。

我想起多年前的一件真实经历。当时我面对一对信徒伴侣,他们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并且各自的离婚都不是在合乎神律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在违背神律法的情景下结束了前一段婚姻,后来多年后在主里逐渐成长,也从过往的失败中恢复,并在某一时期相遇,彼此有意愿共同度过余生。

我怀着对神的敬畏与对他们的爱心,温柔地告诉他们:“请你们在主里包容并原谅我,因为我必须忠实地传达上帝的旨意。”我也明确指出,他们此时所盼望的再婚,在神律法的背景下,是违背神命令的(太5:32,太19:9)。

然而,出于神所吩咐的怜悯,我带领他们做了认罪的祷告,并劝勉他们:若他们决意再婚,必须立志不再重复以往的过犯。在这种情况下,我并没有允许他们在教会中举行公开的婚礼,但我温柔地请求他们能理解并顺服教会的决定。

他们最后在国家政府的见证下举行了简单的婚约仪式,而我则在过程中持续给予他们属灵的辅导与支持。作为牧者,我在良心的范围内,以怜悯与真理对待他们,竭力牧养并扶持他们,使他们在悔改中重新建立家庭。多年过去了,这对夫妇敬畏神,爱神,并且也在神的恩慈下建立了美满的家庭。

这段经历提醒我,在处理这类敏感而复杂的信仰议题时,我们必须以真理为根基、以爱心和怜悯为态度。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信徒在被管教时产生羞辱感,而是引导他们在主里真诚悔改,得着属灵的医治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