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时,祭祀的礼仪律(ceremonial law)是神透过摩西颁布的。虽然祭祀的律与怜恤人的律都同样是上帝所赐下的,但在神的律法中,并不是所有的律法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有些律法,如公义、怜悯、信实,在神的眼中更为重要。例如,主耶稣曾经责备法利赛人,他们忽略了这些更重要的律法(太23:23)。
在古时,以色列子民所献上的祭祀并不是神所喜爱的,因为他们没有怜恤人的心。因此,神透过何西阿先知说:“我喜爱良善(或译:怜恤),不喜爱祭祀;喜爱认识神,胜於燔祭。”(何6:6)。当耶稣时代的以色列人认为他们谨守了神的律法,但实际上他们缺乏怜恤人的心。这也是主耶稣引用何西阿先知的话说:“‘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 你们若明白这话的意思,就不将无罪的当作有罪的了。”(太12:7)
所以,在我们遵守神的律法时,必须避免“避重就轻”,仅仅专注于次要的,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律法,如公义、怜悯和信实。当人面临两个律同时冲突,并且无法同时履行两个律法时,我们应选择那更为重要的律法,即神更为看重的律。